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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秦兵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说到“受法律保护”,大家常说自己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至于其中的含义是什么可能未必人人都理解。

我认为此话的本义是说:

如果一份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合同本身就是法律,只不过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罢了;

违反合同就是违反法律,所以要受到制裁。

因此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合同,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合同,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a2〕:

(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方、买受方所

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等系指目前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签订合

同即将买卖的房屋,其房屋性质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3)本合同中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房屋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公共服务设施”亦称为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本社区内目的为不特定

多数人使用的设施及设备;

(5)本合同中所称“总房价”,是指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保险金、维修基金等;

(6)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的社区;

(7)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后,买受人

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交还给出卖人的行为。

〔a3〕

〔a2〕秦兵释义:

合同中最复杂的就是文字的定义。

在签订合同以前,大家都知道房屋是指什么、楼房是指什么、第十六层是第十六层,因为那时交易还没有达成,弱者还不是弱者,强者也不是强者,一切还都是平等的。

但是当合同签字后,特别是消费者付款后,强弱之间的地方全部都确定了,这时就会有人想从中获得除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最好的就是既可以拿钱又不办事,这时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混淆是非”。

合同可以混淆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案件?

),其中最多的就是对概念的不同解释。

你说十六层是从地面正负零的地方开始计数,我说的是从地下两层开始计数。

虽然大家心照不宣,但是总有一方要达到自己的目的。

要想避免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合同签字以前对概念先解释一下,此时多花一分钟,可能就会节省几个小时的法律辩论,我认为还是值得的。

〔a3〕秦兵释义:

为什么消费者明知不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会产生危害,但仍然会有很多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呢?

有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房地产业危害结果基本上没有显性;

第二是消费者自身对危害结果没有明确的预期;

第三是轻信能够避免,看到自己的楼盘很多人都在购买,也认为自己大概没有问题,总是想如果有问题人家都会去闹的,但是不知道很多人都这样想,以为别人会反抗,认为自己可能从中受益。

这样消费者不但对自己的受害没有预期,反而对自己受益却有高度的预期,这种放任心理使自己受到了伤害。

第3条合同标的〔a4〕:

本房屋位于市区(县)路号楼层室,房屋所在楼房共有单

元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单元层,朝向为,目前处于正在施工(或

已经完工)的状态,施工进度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a4〕秦兵释义:

房屋合同最重要的首先就是房屋的地址,这本来不必多说,

但是不少人还是敢在这上面打主意,此处写得明确一点,好像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

情。

有的房屋建在几个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这时就涉及户口及子女入学的行政区

划问题。

有的开发商在做广告时只笼统地说个大地名,等到入住后办户籍手续时,

你可能会发现房屋的实际登记区域并不是你想要的地方。

此处以条款明确,发生纠

纷时可以以合同为据。

004

合同目的第4条合同目的〔a5〕:

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房屋系为自己住用、通

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房屋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

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a5〕秦兵释义:

商品房消费者是消费者吗?

从1995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法学会就在不停地进行讨论。

讨论的目的有三个:

一是确定

商品房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

二是确定商品房买卖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

三是当商品房消费者受到欺诈时,能够获得双倍的赔偿。

现在八年已经

过去,大家还在讨论与呼喊,但是这个目的仍然没有达到。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

个司法解释,有人就以为目的已经达到,认真看一下才发现解释里说最高赔偿一倍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说最低一倍,两者差远了。

此条的目的虽然无法直接说明消费者的消费者身份,但是可以说明我为什么要

购买此处的房屋,是对合同目的的解释。

为什么要说合同目的呢?

因为在合同的履

行中,可能会出现因合同解除而退房。

有时判断是否需解除合同的依据,就是看合

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如果实现了,就是有违约可能也不会导致合同解除;

如果没

有实现,就是一方把大部分事情都做好了,也要解除。

此条还涉及一个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国的合同法有一个预期损失的规定,是说

如果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这种赔偿有时是针对直接

的损失,有时则是针对间接的损失,例如购买房屋以后进行出租获得的房租,就是

间接的损失。

过去法庭对间接的损失赔偿请求支持的比较少,但是我看到今年最高

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第5条使用限制: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

住宅使用;

为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除非经过买受人书面同意,本楼内其他

房屋绝不作为公司办公之商业用房。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

求退房;

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

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条房屋历史〔a6〕:

出卖人承诺本房屋内未发生过自杀、死亡等其他可能严

重影响买受人心理安定的行为,并承诺房屋内部及周围不可能存有违背买受人宗教

信仰的现象。

如买受人暂不

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a6〕秦兵释义:

2003年7月31日星期四,我在广西南宁参加广西省消费者协会

举办的“房地产合同霸王条款点评”,期间刘俊海博士讲到美国的一个案例,说一名

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得知原来在该房屋里发生过一起死亡事件,于是要求退房,结果

出卖人很痛快的答应了退房要求。

我认为此现象应当写入合同,当时我与广西意远律

师事务所王锦意律师坐在一起,他说还应当加入宗教信仰的内容,此为本条的形成

过程。

第7条购买过程〔a7〕:

买受人此前曾希望购买第楼室,但出卖人声称已经与其

他第三方签订了该室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重新选择了目前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

如果买受人发现原选住宅的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

人的歧视与欺诈,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每平方米一千元,或向买受

人支付总额不低于十万元的赔偿款。

〔a7〕秦兵释义:

现在卖房子有个习惯,就是先卖不好的后卖好的,所谓凡事

从难入手。

所以一个楼盘的广告一出来,你去看往往好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这就会

让你很着急,看到这么多好东西没有了,只能根据售楼员的建议选择一套了,是不

是受骗了只有在入住的时候才能发现:

原来自己买得最早、买得最差、买得最贵,

即使是这样如果有此条款在此,能够得到10万元的补偿,心理也算平衡一点。

第8条协商地点〔a8〕:

本合同目前的签订地点为市区(县)路号楼层室,合同的

履行地点为房屋所在地;

考虑到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可能较为漫长,在签订及

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出卖人选择的地点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

(县)路号,买受人选择的地点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路号

,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时间与成本。

〔a8〕秦兵释义:

有的合同履行起来非常方便,今天签字付款明天就可以入住

,好像没有什么太多的协商,但是有时事情却没有这么简单。

北京的一些开发商在

距离城内较远的郊县注册,付款时在城里,谈判时却要提前三天预约然后开车两个

多小时到城外,最后消费者往往坚持不下去而不了了之。

中国目前房地产营销有个特点,就是一切以开发商为中心,从谈判地点就可以

体现此点。

我们可以将房地产业与其他行业比较一下,现在如果你要发布广告,哪

怕就是200元的广告费,广告公司也会派人到你的办公室签订合同、提供报样、收款

,但是你就是购买100万元的房屋,销售员也不会到你指定的地方进行谈判。

这证明

营销水平的初级化与竞争的不充分,所以我认为暂时可以不用买房,等待一段时间

,当销售员开始到消费者家里协商合同时,价格自然就会降下来了,而且随着竞争

的加剧,住宅质量也会不断提高。

第9条土地权利〔a9〕:

本项目由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

为:

批准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a9〕秦兵释义:

中国的土地法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土地法,国家拥有土地所有

权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集体也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却不能直接开发,个人只能

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房屋却可能随时被拆除,70年的土地使用权不知道依靠什么保障

……人类历史上积累几千年的物权概念、所有权概念、出租与转让、物权变动等成

熟的理论在中国都出现了问题。

从这一点来看,虽然我们没有为世界的土地制度解

决什么问题,但是却提出了问题。

此条是重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内容,因为很多消费者只是看了一眼

土地使用权证,以为一切都是真的了,等最后发现对方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时,

却无法证明对方的欺诈,如果能够将这些写出来,总是一份不错的证据。

第10条权利担保〔a10〕:

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尚不能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且承诺在他项权利记载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

如到期不能提供符合无

担保抵押记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本合

同所述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自同意之日起日内使

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则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

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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