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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事项外,委外加工订单应包括:

a.买方的产品规格型号;

b.数量要求;

c.所要求的产品目的地;

d.所要求的发货日;

e.以及任何一方的其他额外合理要求。

1.4自卖方收到委外加工订单后的()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声明其已收到该委外加工订单。

如果卖方认为,采购主要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则卖方应在收到委外加工订单后的()个工作日内通知买方。

1.5如果委外加工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则合同应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经成立:

(1)卖方接受该委外加工订单;

(2)卖方声明收到委外加工订单,但未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知买方该委外加工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

1.6如果减少、取消或重新安排订货(统称“变化”),卖方可要求补偿其实际产生的、合理的以及最终的任何费用(给予卖方的该补偿可包括卖方为买方所产生的产品达到某个合理完成程度所消耗的人工费用),但不补偿任何通过迅速对变化进行调整即可避免的利润损失或费用损失。

卖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来减轻该变化所引起的后果及损害。

1.7买方有权要求增加发货的数量或重新安排(暂缓执行)某个合同。

如果买方要求增加发货数量或重新安排(暂缓执行),卖方应尽其最大努力满足该要求。

如果出现该种情况,双方应协商并同意该变化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且双方应在任何有关增加发货数量或重新安排发货的情况发生前达成同意。

如果卖方在上述同意达成之前就发货,则卖方无权要求任何额外的补偿。

第二条价格及支付条款

2.1产品的价格将在委外加工订单中规定。

除非在委外加工订单中另有规定,所有的价格均以人民币形式表示。

在某个委外加工订单中规定的价格应包括所有与提供产品有关的以及卖方履行本协议及任何合同项下义务的所有费用和开销。

2.2对买方而言,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价格(以及其它供货条件)在任何时候都应具有竞争力且与本协议规定的条款相一致。

2.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价格在任何时候均不应超过市场上所对应产品和数量的价格。

该价格以地区为基础计算,且是供货商(提供与卖方同样或类似服务)提供的。

2.4卖方应将买方作为最优惠客户之一来对待,即在数量和条件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就同等或可比的产品和服务,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价格和条件不亚于卖方提供给其他客户的优惠。

2.5除非委外加工订单中另有约定,开具的发票应表明委外加工订单号以及产品的买方产品号,另发票可在产品离开卖方的所在地时发出。

2.6除非在委外加工订单中另有规定(有对本款的明确提示),买方应在下列两者当中较晚者(即收到发票之日或发票所指产品的发货日期),发生之后的()天内向卖方支付。

2.7所有的卖方的发票均应以人民币计价,除非委外加工订单中另有规定。

第三条发货条款,发货延误

3.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产品应在委外加工订单中规定的日期内发货。

3.2如果卖方发现合同中规定的发货日期不能实现,卖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说明延误原因,及对何时可以发货的最好估计。

该通知不应限制卖方在本协议或法律项下的义务或责任。

3.3在根据第3.2条规定履行了其义务后,卖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以补救预期的延误,以加速发货,并给予该事宜最优先的考虑及关注,包括让高级管理层的参与和介入。

卖方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为加速发货而增加的保险费以及额外增加的运输费用等。

3.4如果上述产品的发货被延误,则买方有权索赔因该延误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或根据适用的法律要求得到任何可适用的补救措施。

3.5买方可通知卖方某些发货应被优先考虑。

卖方应在生产产品时对该发货要求予以优先权,且卖方应在发货有延误风险的情况下立即通知买方,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或减轻上述风险。

第四条产品,技术规范,包装和标签等

4.1技术规范应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卖方并指明引用的委外加工订单。

卖方有义务使用买方正确的技术规范版本,且没有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应发给买方。

4.2买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权修订技术规范。

该等修订应仅适用于相关委外加工订单,除非卖方另行接受。

当该等对技术规范的修订被卖方知悉后,卖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审阅上述的修订并在()周内向买方报告该修订可能具有的影响。

如果任何该等修订在实质上影响了价格,发货或产品质量,则在实施该变化之前,卖方与买方可就调整进行协商。

4.3相关委外加工订单中列举的价格应包括打包、包装或其他买方指明的保护措施的费用以避免在运往买方的途中产品受损或质量恶化。

4.4不同类型的产品应具体按照相关委外加工订单的规定包装。

产品应根据买方的指示及委外加工订单规定标识。

另外发货单据中应详细标注其委外加工订单号及产品号。

第五条保证

5.1卖方保证:

产品将符合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所有。

5.2在卖方发出相关产品后()个月的保修期内,卖方应自已选择并自付费用修理或更换任何由于产品不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而引起的缺陷。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方式履行其对缺陷补救之义务,卖方应对其过错负责,且买方有权索赔或根据本协议或法律的规定追索相应的救济(由于来料、软件或者产品本身设计缺陷引起的影响因素除外)。

5.3买方可能因有缺陷的发货而陷于严峻境地。

卖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以弥补并减轻买方的问题。

卖方应在买方向卖方返还产品后尽最快速度提供更换或修理,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个工作日;

5.4卖方需保证生产过程中,生产直通率(即产品一次合格率)不低于()%;

产品批次合格率不低于()%(由于来料、软件或者产品本身设计缺陷引起的直通率的影响因素除外)。

5.5在保修承诺项下返还的或因其他原因被退还的产品将被发往卖方,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物料定损约定

6.1双方同意根据材料的重要性,将买方的材料分为A、B、C三类(详见BOM清单),A类物料指:

芯片、MOSFET管、电解等,物料单价RMB10元及以上物料;

B类物料指:

霍尔、二三极管等物料单价RMB5元至10元(含5元)物料以及;

C类指:

电阻电容等物料单价RMB5元以下物料。

生产原因造成的合理报废率上限如下:

A类:

0.1%B类:

0.3% C类:

0.5%

若材料报废率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则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试产物料报废率由双方现场确认。

第七条产品责任

7.1如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本条的相关部分,并在委外加工订单中详细规定至双方希望修订本条的程度,则当其它协议与本协议出现有冲突的条款时,本协议第七条应具优先效力,

7.2无论在委外加工订单或合同中是否有任何排除或责任限定的规定,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该产品以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并使买方免受该等损害的伤害。

第八条检验、测试、证实

8.1买方有权(独自或与其客户一起)在任何时候、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费用、就程序与质量体系的确认或产品质量控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对卖方所在地进行通知后的或未经通知的视查,并对有关质量和发货情况进行抽样或其他必需或迫切需要的调查或检验。

卖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向买方对卖方分包商(如果有的话)提供进行检验和调查的类似权利。

如该等检验表明或有理由假定买方的质量要求未被满足,卖方应不迟延地及不对买方产生任何费用地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以达到所要求的质量水平。

8.2最终合同产品的检验标准按照甲方提供的《PCBA外观检验标准》和《成品出货检验标准》执行。

为使买方能够进行必要测试和检验以满足需要,卖方应在其所在地提供适当的场地以及可在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过程的情况下即可合理提供相应的产品设备、操作人员和其他设施。

在有适当文件记录的情况下,买方亦应有权搬走产品或材料以作进一步的检验及测试。

8.3卖方应随时维持采取缺陷检查纠正和防止措施的有效方案,该等方案应向买方充分披露。

8.5如卖方发现了可能影响质量或产品可靠性的问题,卖方应在()小时内通知买方:

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任何计划的或已采取的补救方案,以及恢复到正常状态的预计时间,以及任何已向买方发出的就产品的建议。

8.6如果本协议载明或提及的产品要求和技术规范未被满足,买方可要求卖方立即采取纠正性或预防性措施。

应此要求,卖方应在()天内提交初步反馈,并在()周内提交其将采取的纠正性或预防性措施。

8.7双方均应指定一名质量代表,以作为与质量有关问题的主要联系人。

8.8卖方应就产品的质量、可靠性数据、为制造和处理这些事宜所采用的程序有规律地向买方汇报。

汇报的范围、形式、频率和联系人将另行达成协议。

8.8买方应有规律的就有关产品向卖方提供系统测试以及买方客户返还的错误数据。

该汇报的范围、形式、频率和联系人将另行界定并达成协议。

8.9卖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前与买方磋商:

(a)任何生产的地理上的重新设置;

(b)实施任何可能影响到产品形式、适用性、功能、质量或可靠性的变化。

8.10应买方的要求,卖方应指明因实施上述变化而给卖方及买方产生的效益。

8.11应买方之要求,卖方应提供在计划的或实施的变化之前所采取调整的结果,以及所使用的调整方法。

第九条寄存、处理

9.1卖方应买方的不时要求并按照买方之指示,可代表买方保留产品特别功能的测试设备以及与产品相关的成批材料。

该材料应与卖方的财产分开存放,并应清楚地及令人满意地标明该设备/材料是归买方所有的,以保护其不受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9.2卖方应根据买方不时发出的指示对所有寄存的材料登记造册,并定期向买方汇报。

第十条保密

10.1卖方及买方应将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由一方根据本协议或具体采购协议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且没有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无论该保密信息是商业的或是技术的性质,即保密信息的受方应仅为本协议或委外加工订单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但该等保密信息可被买方在类似的保密条件下向其客户披露。

在该种情况下,上述客户无权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买方提供的敏感商业及技术信息应总被卖方视为保密并以保密信息对待。

10.2任何一方均应确保其自身或其任何分包商,如果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广告、印刷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本协议、具体采购协议(包括合同)的条款。

任何一方或任何分包商意图以任何形式公开与本协议或委外加工订单所有拷贝件必须先向另一方提供以获得该方的批准。

10.3在下列情况下,保密信息受方不应为任何保密信息的披露负责:

该信息在披露时已是公开的情况,或其该信息非因受方的疏忽而变成众所周知的信息;

或受方因通过自身独立的可证实的活动而已知的信息;

或受方从其他不受披露限制的他方正当地获得此信息;

如果该等披露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但前提是被披露方事先被告知且被给予寻求(或指示受方寻求)保护性命令或得到保密对待的权力;

或是受方没有使用(无论部分或全部)从另一方或第三方获得的信息而独立开发的。

10.4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被终止后的五(5)年时间里,双方在本条项下的各保密义务应继续保持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11.1在双方签署后,本协议及具体采购协议应立即生效。

11.2除非根据本第十一条的条款而终止,本协议应在其被签署生效后保持三(3)年的有效期。

在此三年有效期之后,任何一方给予另一方书面终止通知后,本协议的有效期再延续六(6)个月。

虽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被终止,具体采购协议仍然根据第11.3条保持有效。

11.3即使本协议被终止,本协议的条款仍应适用于有效的委外采购订单。

11.4如果出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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