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安全质量处罚标准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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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安全质量处罚标准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八)有安全技术措施但没有进行交底或交底针对性不强,给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九)安全措施未落实、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给予分部(梁场)主管技术员罚款300元。

(十)未坚持安全教育制度或安全教育内容不全、无记录,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十一)对劳务人员没有进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而上岗的,每发现1人,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给予单位罚款2000元;

或故意制造假证每发现1人,给予单位罚款5000元。

(十三)没有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无记录或记录没有签字,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十四)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或整改反馈不及时,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十五)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十六)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讲话无记录;

现场无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第四条安全防护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每发现1人不带安全帽;

每发现1人穿拖鞋、高跟鞋、硬底易滑鞋进行作业;

酒后上岗每发现1人各罚款100元。

(二)安全网未按技术标准搭设、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三)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每发现1人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

(四)距地面2m以上的作业处,临边无防护;

高处作业没有统一规定的信号、旗语、口哨等与地面联系,给予分部(梁场)安质部长罚款300元。

(五)现场基坑、钻孔桩孔口等危险场所没有设置昼夜明显警戒标志和防护措施,给予分部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六)劳动防护用品购置、使用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

夜间作业,施工现场没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300元。

第五条施工用电处罚标准

(一)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开关箱不标准、无门、无锁、无防雨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同时给予分部(梁场)副经理、安全员罚款300元。

(二)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的每发现1个;

漏电保护器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

箱内无隔离开关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原则或熔丝规格不符合标准,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元。

(三)照明线、动力线架设高度不够或穿过通道未穿管埋地;

临时敷设电线路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上;

电动机具电源线随地拖拉;

停止使用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和开关没及时拆除,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企业要求的电气器具(如简易碘钨灯等),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副经理、安质部长各罚款500元。

(五)7.5千瓦以上电机没采用减压起动方式;

未加过载保护装置;

在建工程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小于规定又无防护措施,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200元。

(六)检修电器设备时没执行停电作业;

开关把柄上未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警示牌或没设专人看守,发现一处,给予分部(梁场)罚款1000元。

(七)现场安装变压器没有设防护栏,门未加锁,和悬挂“高压危险,切勿接近”警示牌,没有专用灭火器及高压安全用具,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八)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未采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九)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防护;

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

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

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代替五芯电缆,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十)凡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上的工地,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无地极阻值遥测记录;

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

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发现一处罚款300元。

第六条施工机具处罚标准

(一)电刨、电锯、木工及钢筋机械等机具传动部位无防护罩,室外电机没有防尘防雨罩、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机具安装无验收手续,各罚款200元;

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各罚款500元。

(二)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或接地,无漏电保护器罚款100元。

(三)电焊机: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

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

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

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

无防雨罩,无良好保护接零或接地,焊把绝缘不好,各罚款200元。

(四)潜水泵无保护接零,不安漏电保护器,罚款200元。

(五)使用震捣器的工作人员没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罚款100元。

(六)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罚款200元;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各罚款200元。

(七)大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500元。

第七条脚手架处罚标准

(一)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1000元;

不能指导施工,罚款500元。

(二)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500元。

(三)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的,给予分部罚款1000元;

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给予分部安全员罚款200元。

(四)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给予分部安全员罚款200元。

(五)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拉结不坚固每一处,罚款100元。

(六)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款100元;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罚款200元。

(七)脚手板不满铺;

材质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

每有一处探头板的罚款200元;

施工层以下每满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罚款200元。

(八)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或网间不严密,罚款500元。

(九)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罚款500元。

(十)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有一处罚款100元。

(十一)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

木立杆、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

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一处罚款100元。

(十二)木杆直径、材质不合要求;

钢管弯曲、锈蚀严重;

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罚款500元。

(十三)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

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300元。

(十四)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罚款100元。

(十五)脚手架搭设前无技术交底;

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罚款300元。

第八条基坑支护处罚标准

(一)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

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罚款500元。

(二)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

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给予分部总工、工程部长各罚款200元。

(三)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

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各罚款200元。

(四)基坑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

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各罚款500元。

(五)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各罚款300元。

(六)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各罚款500元。

(七)机械设备施工与基坑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罚款300元。

(八)施工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或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九)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罚款1000元。

(十)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罚款200元。

第九条起重吊装处罚标准

(一)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200元。

(二)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安装后未经验收,罚款1000元。

(三)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罚款300元。

 

(四)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罚款300元。

(五)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罚款200元。

(六)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罚款200元。

(七)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情况,罚款200元。

(八)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未设专人警戒,罚款200元。

第三章质量处罚标准

第十条质量管理处罚标准

(一)质量责任制未落实到具体人,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不落实,给予分部(梁场)经理、安质部长罚款500元。

(三)隐蔽工程质量旁站制度未执行,给予分部(梁场)经理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资料处罚标准

(一)无钢材、水泥、砼外加剂、防水材料、焊条、成品、半成品构件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每缺一件,罚款300元。

(二)无钢材焊接、钢筋接头试验报告就用于主体工程,每缺一件,罚款500元。

(三)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报告不真实,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四)土工试验、钻桩和灌孔记录、桩基检测报告缺少或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五)质量问题无处理及复检记录,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路基工程质量处罚标准

(一)基床以下路堤填筑未按“三阶段、四区段、八流程”的施工工艺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给予三分部罚款10000元。

(二)不同的填料混填,每发现一次,给予三分部罚款5000元。

(三)填料摊铺未按要求摊平,两侧横向排水坡不符合要求,造成路基积水,每发现一处,给予三分部罚款5000元。

第十三条桥梁工程处罚标准

(一)钻孔桩桩长、钢筋笼长度、砼强度及横截面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发现一处,给予分部罚款10000元。

(二)发生断桩质量事故,每断一根桩,给予分部罚款20000元。

(三)钢筋除锈、绑扎、焊接、运输、入模、支垫、搭接长度、弯折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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