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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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
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
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
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
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
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
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
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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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情况
年龄
18-35岁
18-40岁
16-40岁
不限
不限
身高
H>150cm
H≥145cm
H≥140cm
不限
体重(就诊时)
45-80kg
40kg-85kg
40kg-100kg
胸廓及脊柱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存在畸形,但不影响心肺功能及分娩
精神病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智力低下
无智力低下
轻度智力低下
中度智力低下
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本孕产前筛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均为低风险
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不影响分娩
不良孕产史
人流≤3次,无自然流产史,无不孕史、早产史、阴道难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围产儿死亡史、畸形儿史、产后出血史等;
不孕史≤2年但本孕自然受孕者,自然流产史≤2次
自然流产史≤2次,非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妊娠者
疤痕子宫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剖宫产术后2-3年、无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史、无子宫破裂史、无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史、本孕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前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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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症
心血管疾病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慢性高血压控制良好BP≤140/90mmHg,无其他器官合并症,既往无脑血管意外病史及心血管手术史,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血流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
肝病(消化系统疾病)
无肝脏疾病史
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
肝病且ALT£
80U/L,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肝病且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轻、中度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泌尿系统疾病
无泌尿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急慢性肾炎、无急慢性肾衰病史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
(+),肾功能、血压正常
(++),肾功能、血压正常
呼吸系统疾病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
上呼吸道感染治疗1周内好转者
肺部感染规律治疗3天内好转,无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正常
血液系统疾病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100x109/L,无其他症状及并发症,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80x109/L,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内分泌相关疾病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并发症)用药后控制正常者或病情稳定者
肿瘤
无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直径<
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直径<
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无恶性肿瘤
其他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期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急性阑尾炎
妊娠并发症
胎位不正
无胎位不正
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胎儿畸形、死胎,凝血功能无异常
先兆早产
无先兆早产
孕周≥34周
孕周≥32周
胎膜早破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34周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胎膜早破无宫内感染
延期妊娠
孕周≤41周
孕周≤42周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轻度子痫前期
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无心脑肝等脏器严重损害)
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前置胎盘(除外凶险性前置胎盘)
妊娠期糖尿病
无妊娠期糖尿病
饮食控制下血糖监测正常
妊娠期糖尿病无酮症酸中毒
羊水量异常
无羊水量异常
羊水过多,无羊水过少
多胎,巨大儿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3胎妊娠无其他并发症
FGR
无FGR
母儿血型不合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Rh阴性血型,抗体滴度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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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分类监护
孕产妇保健监护范围
Ⅰ类产妇
Ⅰ类-Ⅱ类孕产妇
Ⅰ类-Ⅲ类孕产妇
Ⅰ类-Ⅳ类孕产妇
所有孕产妇
产科负责人资质
主治医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副主任医师以上
副主任医师以上,1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主任医师以上
新生儿科配置
有条件情况下,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主治以上职称的专职新生儿科医生,并有在三级医院新生儿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配备新生儿科,NICU
配备新生儿科、NICU
年分娩量
<
300
300--1000
1000--2000
不受限制
床护比
1:
0.4
≥1:
医护比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