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_精品文档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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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

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

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

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

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

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

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

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

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4-

附件1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情况

年龄

18-35岁

18-40岁

 16-40岁

不限

不限 

身高

H>150cm

H≥145cm

H≥140cm

 不限

体重(就诊时)

45-80kg

40kg-85kg

40kg-100kg

胸廓及脊柱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存在畸形,但不影响心肺功能及分娩 

精神病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智力低下

 无智力低下

轻度智力低下

中度智力低下

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本孕产前筛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均为低风险

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不影响分娩

不良孕产史

人流≤3次,无自然流产史,无不孕史、早产史、阴道难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围产儿死亡史、畸形儿史、产后出血史等;

不孕史≤2年但本孕自然受孕者,自然流产史≤2次

 自然流产史≤2次,非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妊娠者

 疤痕子宫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剖宫产术后2-3年、无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史、无子宫破裂史、无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史、本孕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前壁。

 

-5-

妊娠合并症

心血管疾病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慢性高血压控制良好BP≤140/90mmHg,无其他器官合并症,既往无脑血管意外病史及心血管手术史,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血流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

肝病(消化系统疾病)

无肝脏疾病史

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

肝病且ALT£

80U/L,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肝病且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轻、中度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泌尿系统疾病

无泌尿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急慢性肾炎、无急慢性肾衰病史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

(+),肾功能、血压正常

(++),肾功能、血压正常

呼吸系统疾病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

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

上呼吸道感染治疗1周内好转者

 肺部感染规律治疗3天内好转,无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正常

血液系统疾病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100x109/L,无其他症状及并发症,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80x109/L,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内分泌相关疾病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并发症)用药后控制正常者或病情稳定者

肿瘤

无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直径<

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直径<

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无恶性肿瘤

其他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期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急性阑尾炎

妊娠并发症

胎位不正

无胎位不正

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胎儿畸形、死胎,凝血功能无异常

先兆早产

无先兆早产

孕周≥34周

孕周≥32周

胎膜早破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34周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胎膜早破无宫内感染

延期妊娠

孕周≤41周

孕周≤42周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轻度子痫前期

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无心脑肝等脏器严重损害)

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前置胎盘(除外凶险性前置胎盘)

妊娠期糖尿病

无妊娠期糖尿病

饮食控制下血糖监测正常

妊娠期糖尿病无酮症酸中毒

羊水量异常

无羊水量异常

羊水过多,无羊水过少

多胎,巨大儿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3胎妊娠无其他并发症

FGR

无FGR

母儿血型不合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Rh阴性血型,抗体滴度阴性

8

附件2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分类监护

孕产妇保健监护范围

Ⅰ类产妇

Ⅰ类-Ⅱ类孕产妇

Ⅰ类-Ⅲ类孕产妇

Ⅰ类-Ⅳ类孕产妇

所有孕产妇

产科负责人资质

主治医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副主任医师以上

副主任医师以上,1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主任医师以上

新生儿科配置

 有条件情况下,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主治以上职称的专职新生儿科医生,并有在三级医院新生儿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配备新生儿科,NICU

配备新生儿科、NICU

年分娩量

<

300

300--1000

1000--2000

不受限制

床护比

1:

0.4

≥1:

医护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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