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_精品文档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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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为符合条件者评定任职资格,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聘任与否,由参评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设岗需要自主决定。
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参评范围
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参评单位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参评的对象包括:
第六条所列参评单位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及在党办、纪检、组织、宣传、统战、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在精神文明、武装、保卫、计生、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以上参评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以参评。
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它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已经评定了其它专业职务者,一般不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科级以上政工人员以及科级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负责同志。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职高级政工师人员总数的10%以内。
第八条在每次申报截止时间之前3年内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申报任何档次的政工专业职务;
所受处分撤销后,所在单位可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态度及工作表现,决定其可否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九条停薪留职人员、上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以前退居二线的人员、当年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离开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参加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
第三章标准条件
第十条政工专业职务设五个档次:
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一条申报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政工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文稿。
三、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
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
第十三条助理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四、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
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
第十四条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以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能独立对群众做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地)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政工方面的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6分以上。
四、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
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博士学位获得者。
五、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政工师职务。
第十五条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至少在市(地)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2篇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五、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六、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第十六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思想品德优良,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威信高。
二、具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哲学、历史、政治、教育、法律、心理、伦理、文学等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专业研究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
四、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取得突出成绩;
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
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
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同时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
或获得一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六、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
七、政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第十七条197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要基本熟悉一门外语。
第十八条对个别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属于单位工作骨干,思想政治工作业绩突出,并获得过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除外)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个人申报
一、企事业单位政工人员申报评定政工专业职务,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申报初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2份、中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3份、高级专业职务填写一式4份。
二、提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工作履历表1份。
三、提交2000字左右的业务工作总结(指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业务)1份。
总结的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研究成果、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
四、按申报档次提交本人获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的政工研究成果原件,其中如有获奖的成果需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五、提交政工方面荣誉证书原件。
六、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七、正常晋升人员提交本人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八、所有表格在填写时间或数字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推荐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一律采用5号仿宋字体打印,用B4复印纸复印,方可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各市、大企业、省直有关单位要逐级对报送的申报表做好审核工作。
要求书写工整,填报准确。
填写潦草、字迹不清楚、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上报。
第二十条考评与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成立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从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考核意见表》1份,作为推荐及评审的依据之一。
同时,对申报人员的全部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并打印由山东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推荐评审政工(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中、初级一式15份,高级一式20份),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相应的职评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定职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核定职表,由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按所定专业职务档次,报送相应的政工职评工作部门审查合格后,确认其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并负责备案和颁发资格证书,不需评委会评审。
大专毕业,在政工岗位见习期满1年,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见习1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并胜任现职工作者,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政工满3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评审
省里设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省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和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资格评审。
高评委由省委宣传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