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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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4.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5.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调度室。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生产。

四、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必须选用本系统生产厂家生产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或选用与该系统有联检报告并取得国家相应机构认可的厂家生产的安全监控设备等。

禁止使用非关联安全监控设备。

五、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六、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七、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时间不小于2小时。

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十、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功能:

⑴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

⑵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

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⑶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十一、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规定配齐以下监测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

传感器设置地点应挂牌管理,甲烷传感器牌板内容包括:

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维护人等,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传感器牌板内容包括:

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维护人等。

第四章传感器设置

一、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甲烷传感器编号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

1.0<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T1≥1.0≥1.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T2≥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T4≥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T1≥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T2≥1.0≥1.0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T3≥0.5≥0.5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0.5≥0.5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采区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1.0≥1.0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W型通风方式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如图1所示。

图1W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半煤岩巷和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

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2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5.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如图3所示。

图3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的设置

6.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掘进工作面的回风串入生产水平,或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矿井一翼或采区时,必须分别在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迎头、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的甲烷传感器按图4所示设置,被串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按图1、图2、图3设置。

图4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T2—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瓦斯报警浓度:

T1≥1.0%CH4、T2≥0.5%CH4;

瓦斯断电浓度:

断电范围:

T1—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复电浓度:

T1<1.0%CH4、T2<0.5%CH4。

7.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主要胶带巷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3.煤仓上口回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10%CO。

三、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的测风站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四、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五、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六、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

2.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0℃。

七、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

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五章管理制度及技术资料

一、基本要求

1.矿井通风安全监控机构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管理、技术、维护和监测人员。

上述人员(包括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必须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

2.凡出现系统故障及报警,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每旬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针对因同类原因造成的重复性问题,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汇总分析报告必须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通防部。

3.通防科安全监测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打印安全监测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真实,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4.管理、维护和值班等人员必须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5.通防科应每3个月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6.通防科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⑴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⑵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⑶检修记录;

⑷巡检记录;

⑸传感器调校记录

⑹安全监控日报;

⑺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⑻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⑼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⑽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

7.调度室负责建立中心站运行日志。

二、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验收及撤除管理制度

(一)安装

1.采掘、巷修区队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装前1天,通防科通知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除连接井下分站电源及断电控制线由使用单位负责外,井下其它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由通防科负责。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

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

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因供电系统发生变更或更换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拆除或改线电源线及控制线时,使用单位提前1天通知通防科,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有关单位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防科、矿调度室等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安全监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

7.井下监控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验收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新鲜风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通风科另设监控终端。

9.安全装置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其中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要送集团公司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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