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诚信企业推介活动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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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项房地产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纳税;
(2)切实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3)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前期各项手续,房地产项目达到销售条件后立即领取销(预)售许可证;
(4)房屋在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内达到交付使用要求,交付业主。
政策法规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000])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00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住房161号[2001])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第五十八条。
第二条
切实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
(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对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期,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3)提高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合理优化设计方案,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4)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开发项目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正)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2009修正)第一条、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004])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192号文[2006])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修订)第三十五条。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设部令[2005]7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第三条
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企业经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积极稳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3)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参加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
(4)强化信用管理,信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与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材料供应、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上下游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保障合法权益;
(5)保护和改善环境,关注职业健康和安全,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修订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国发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第四条
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制度,及时公示在售商品房的面积、售价及销售状态;
(2)严格执行在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套一标,不乱报价,在销售总价外不违规加收任何费用;
(3)坚决不搞内部认购,不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4)严格执行商品房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做虚假、不实的房地产广告;
(5)切实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平等合法,采用各地方示范文本签约,不使用诱导、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促成签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
《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8号[2001])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548号[201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立全区统一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内建房[2005]18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商品房网上预销售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建房[2007]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在全区各旗县(市)全面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通知》(内建房[2008]272号)。
第五条
保证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项目手册填报、处理投诉举报、统计报表填报等各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建房[2009]283号)第八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