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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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

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

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

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号码:

_____编号:

__

┏━━━━━━━━━━━┯━━━━━━━━━━━━━━━━━━━━━━┓

┃投保单位 │┃

┠───────────┼──────────────────────┨

┃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大写)…………………… ┃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元角 ┃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

┗━━━━━━━━━━━┷━━━━━━━━━━━━━━━━━━━━━━┛

 投保单位签章:

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费率 │每仟元元角 ┃

┃特别约定 │┃

附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

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

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

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4.保险费率:

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

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

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投保险别_____

┏━━┯━━┯━━┯━━━┯━━━┯━━━┯━━━━━━┓

投保简身险┃年期│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本页为 年期┃

被保险人 ┠──┼──┼──┼───┼───┼───┼──────┨

┃人数│││ │ │ │总计人 ┃

┗━━┷━━┷━━┷━━━┷━━━┷━━━┷━━━━━━┛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 ($_____)

年___月___日共___页第___页

┏━┯━━┯━┯━┯━━━━━┯━━━━┯━━━━━┯━━━━━┯━━┓

┃编│被保│性│年│出生年月日│健康情况│受益人姓名│月交保险费│备注┃

┃号│险人│别│龄│ ││ 及称谓 │ │┃

┠─┼──┼─┼─┼─────┼────┼─────┼─────┼──┨

┃ ││ │ │ ││ │ │┃

┗━┷━━┷━┷━┷━━━━━┷━━━━┷━━━━━┷━━━━━┷━━┛

说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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