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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退牧还草、兽医站建设与动物防疫、生猪标准化养殖等项目——畜牧局(基建、采购与补助项目)

8、敬老院、农村低保和自然灾害补助项目——民政局(基建和补助项目)

9、扶贫两资、以工代赈项目——三办(补助项目)

10、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资金项目——财政报账制

11、包虫病防治——卫生局(补助项目)

12、少生快富工程——计生委(补助项目)

(二)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项目

1、易地育人项目——教育局(补助项目)

将儿童转移到非病区学校就读,兑现生活补助和离校期间的口粮。

2、易地搬迁项目——三办(基建项目)

3、更换粮食项目——粮食局(采购项目)

4、饮水安全项目——水务局(基建项目)

5、社会保障项目——财政报账制(低保、医疗救助)

6、移民安置项目——移民办(补助项目)

7、调整结构项目——农业局(采购和补助项目)

8、卫生防治项目——卫生局(综合项目)(建立病情监测点、购置医疗设备、病人救治)

(三)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及帐篷新生活行动项目——定居办(基建项目和采购项目)

定居房建设、公共和基础设施建设、饮水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其它基础设施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文体广场)、牧家书屋、牧业技术服务设施及帐篷运输等项目

(四)幸福美丽家园建设项目——众多部门(基建、采购和补助项目)

目标: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提高农牧民收入和幸福满意度。

主要内容:

“四改、两建、五通、调结构、强配套、促增收”

(五)就业促进工程——就业局(补助项目)

农民工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劳务扶贫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等。

(六)扶贫解困工程——民政局(补助项目)

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帮扶金、建档困难职工生活医疗救助、建爱心超市等。

(七)教育助学工程——教育局(基建和补助项目)

“两免一补”、加大中职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示范性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新建城乡公办幼儿园、资助中职学生等。

(八)百姓安居工程——众多部门(基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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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应急治理、公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沼气池建设、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等。

(九)文化体育工程——文体局(基建和采购项目)

文化站设备采购、农家书屋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面健身路径工程、阳光儿童体育乐园、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准确无误的计量工程成本,核算费用,才能正确地对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计价。

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

1.建账不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簿,只是在事业单位账簿中统一核算,很难分清项目的资金来源状况,更谈不上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管理了。

2.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

这是普遍的问题,比如:

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没分明细核算,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时候,很难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的报表填制工作;

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明细核算,有的单位只是进行到二级核算,无法分清核算的具体内容;

对待摊投资的明细核算不准确,比如对存款利息的核算,应在“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中进行核算,有的单位却在“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中进行核算;

对于预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预付的时候在此科目中核算,在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时应予以冲回,而有的单位是在工程完工后才冲回预付工程款,等等。

3.项目建设成本核算不完整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主要包括:

国债资金、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县乡财政拨款和村街自筹等地方配套资金。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地方配套资金没有拨付到建设单位或者以其他方式(如投工投劳)作为投资的,出资方直接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没有与建设单位履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入账的原始凭证,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因此造成项目归集核算的建设成本不完整。

(二)资金管理不规范

1.没有开设银行专户存储建设资金或者多头开户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没有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而是把建设资金混同在其他资金账户中一并核算;

有的单位由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性质不同,造成多头开户,对同一个建设项目在几个银行开设账户核算建设资金,违背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对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不合规

按照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要求,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但不得支付工程款);

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施工费用;

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

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

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

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

而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有的单位并没有按以上要求执行,随意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有的预付工程款比例过高,占用建设资金较多,影响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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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留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不规范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有些建设单位没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有问题时很难向施工单位扣回应扣的款项,起不到约束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作用。

4.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

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有些单位的此项费用超预算较多,挤占建设成本,有的单位按计提金额列支,有的单位却是从别的账户列转支出,违反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5.资金筹措不及时,尤其是地方配套资金到位迟缓,严重影响了建设进度及上级拨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6.工程价款结算不合规

没有严格按照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价款,而是为施工单位大额垫付资金,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7.对工程结余资金管理不合规

按照财建〔2002〕39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有些单位工程完工,资产交付以后,结余资金迟迟不做处理,或者干脆转到事业单位的账上,作为单位的事业基金处理。

(三)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

会计制度是执行财务管理的依据,更是一种约束。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在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项目决策控制、概预算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在实际的工作中,比较欠缺的制度有《筹资、融资管理制度及办法》、《概预算控制制度》、《竣工财务决算控制制度》;

普遍执行不力的会计制度是《工程价款支付制度》,有的单位虽然制定了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支付工程价款,使制度形同虚设。

(一)个别项目存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情况

一是规划外项目挤占规划内项目资金。

目前,各县处在上级专项资金项目和县级一般预算项目并行实施的局面,一方面要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同时,又要完成县本级预算项目。

由于各县本级财力十分有限,所以,部分县本级项目挤占了专项资金;

二是部分乡镇滞留项目资金,如:

中央下达乡镇土地复耕费,基本上没有一个乡镇全额兑付给农户,部分乡镇将滞留的资金用于风貌改造等项目,存在滞留并挤占项目资金的现象。

还有:

各县中,有的从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专项补助资金中借支用于风貌改造;

有的将下达的牦牛越冬育肥建设暖棚和贮草棚项目资金用于牧道修建、贮备草;

有的将下达重灾区购买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的猪、羊、禽、兔等种苗资金用于兽房站建设;

有的采用预提建设单位管理费、超额拨付项目管理费等手段,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有的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资金借支用于医院项目建设;

有的将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实际用于支付购大米款和支付县巡视慰问“9+3”学生慰问金等。

(二)随意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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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中:

有的在农村安全饮水项目中,项目实施地点与州发改委批复确定的项目地点不一致;

有的在实施国家天然草原退牧还草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州发改委批复的投资计划执行,调整投资计划时,未履行调整投资计划手续;

有的在实施教育十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时,对中央、省和州下达的十年行动计划、校舍改造、易地育人和教师周转房等项目随意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

有的在实施综合防治大骨节病易地育人项目时,未经立项先行实施,未按投资下达计划实施,实际投资与批复严重不一致,举债实施项目,造成拖欠工程款;

有的在实施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工程时,将原批复的部分实施调整为整体实施,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补下投资计划,擅自调整实施方案,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

有的将农业增粮增收示范工程项目资金调整用于种植户贷款贴息,改变了资金使用用途;

有的将专项用于开发和调整基本农田建设、乡村公路建设、人畜饮水、住房及附属设施以及草场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河堤工程、整村填方工程、道路硬化及排水工程等,改变了实施地点和实施内容,改变了资金使用范围;

有的将综合防治大骨节病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第四批扩大内需用于已完工项目还债,未按下达投资计划,用于新增实物工程量工程,违背了扩大内需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三)整合财政资金不规范,难以体现专款专用

各县在项目实施中对资金性质不同、实施内容不同和实施地点不同的项目进行了随意资金整合,上级下达资金无法对应相应的实施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年度,改变了资金用途,如有的将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畜牧业结构调整定点资金打捆用于新建牧道和改造牧道,整合调整项目资金;

有的将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牧民定居工程)的结余资金转入县牧民定居工程资金专户,用于县统一支付农村饮水劳务费等。

(四)未按规定支付财政资金,隐含支付风险

有的在实施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时,在支付民房工程补助中,依据县牧民定居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制订的《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各村委会填制的申请表和县、乡领导审批意见拨付资金,无牧民领款花名册和公示资料;

有的在实施项目时,未严格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隐含工程质量风险;

有的在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在施工单位无任何书面授权委托付款的情况下,将工程建设资金划转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企业,造成财政资金支付风险;

有的在灾后恢复重建用于补助雪灾牲畜款资金中,未提供村民签字花名册,未提供公示材料;

且在资金发放过程中改变了规定的资金用途和补贴方式,未经县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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