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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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对有高空作业、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爆破作业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施工安全目标;
(二)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
(三)安全计划实施;
(四)安全计划验证;
(五)持续改进;
第十条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保障体系、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技术措施、自检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防火、防爆、防洪、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疫、防污染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向承担施工的作业队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和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二)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应能针对性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承包单位项目部应保存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进行自检,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检查隐患并对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记录。
第十四条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控制不力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予督促整改。
第三章施工准备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
一、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施工,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不稳定山体、泥石流等危险区域,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三、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生产生活设施、材料堆放、易燃易爆品仓库、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规化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应设安全标志,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要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及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五、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距离,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电焊房与其它房屋间距应不小于15m,生产生活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六、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配电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护栏。
七、工地上较高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火工品仓库、油库、发电房、龙门架,塔吊等,应加设避雷装置。
八、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在远离居住区较为空旷的地点。
第十七条施工测量
一、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并需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
二、测量打桩要注意周围行人安全,不得对面使锤。
三、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
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及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场内交通及临时便道
一、场内道路应与交通量相适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
出料道路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小于10m。
二、主线施工临时便道应具备良好视线,经常维护,跨越主线的便道要保持通视,尽量减小坡度。
三、跨河便桥要进行荷载验算,便桥两边要设限载,限高及其它禁令标志,并须经常检查维护。
跨河便道要保持原河道的使用功能,并做好防洪预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水电设施
一、河沟取水,地下取水作为生活用水的,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二,电工作业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牌。
凡有自备电源的,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
三、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四、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两级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应为50~100mA以下;
开关箱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
五、临时用电线路使用需超过6个月的,一律按正式线路架设,施工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及其它支撑杆件上。
凡屋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装防水箱并加锁,并在操作处加绝缘垫层。
六、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光源应远离易燃物,工作场所不得只设局部照明,所有线接头严禁裸露,室内照明线路宜用瓷夹固定,接头牢固绝缘,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低于2.4m,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大于15A,所有的保险装置与用电负荷匹配;
在特别潮湿的作业环境、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临时照明,其电源电压应小于36V。
第二十条施工机械与停置场
一、所有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所持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严格执行例行保养和强制性保养,强制性保养必须有记录。
二、严禁酒后操作机械;
严禁机械带故障,超负荷运转;
严禁在机械操作室内携带易燃易爆品。
三、施工机械停置场地应平坦,无防碍工作和正常停靠的障碍物,应避开低洼、陡坡、悬崖、山体失稳段落、河道等,且与生活区分开,周围易燃物要及时清理。
第四章路基工程
第二十一条土方工程
一、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开挖土方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以及暴雨、雷电、山洪暴发等情况,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械。
三、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在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坍落。
四、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进行开挖,坡面上松动的土、石应边挖边清。
五、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
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六、配合机械清底、平整、修坡等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
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机械应待机制动。
七、挖掘机作业时,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工作位置需平坦稳固,挖掘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土石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的,则需进行人工处理。
八、拖式铲运机作业前应将道路刮平,其宽度应大于机身2m,行驶中严禁将铲斗及斗门提升至最高点,在新填路堤作业时,应离开土堤边沿1m以上,靠路堤边沿填筑时,必须保持外侧高内侧低和纵向基本平顺。
多台铲运机作业,前后净距不得小于10m,左右净距不得小于2m。
九、自行式铲运机行车道必须平整密实,单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车宽的1.5倍,会车净距不小于1m,多台机械纵队作业前后间距不小于20m,严禁在大于15°
的横坡上行驶,不应在陡坡上进行危险性作业。
十、推土机作业时,纵坡不得大于30°
,横坡不得大于10°
;
在陡坡高坎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多机同一作业面作业,前后净距不小于8m,左右不小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平行推土时,刀片间应保持20~30cm,同速同步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前后。
十一、平地机作业时刮刀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十二,自卸车必须保证具有良好的转向灵敏性和制动可靠性,禁止超限,车厢内严禁载人,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突然加速和紧急制动。
第二十二条石方工程
一、石方爆破作业,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执行。
二、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凿打炮眼时,应清理现场障碍物,人工打眼时,严禁对面使锤;
机械凿眼严禁用胸部和肩紧抵把手。
3、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序号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1
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浅眼爆破法
300
2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
浅眼药壶爆破法
4
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5
深孔药壶爆破
6
浅眼底扩壶
50
7
深孔孔底扩壶
8
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注:
(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四、爆破器材储存室宜采用平房,窗门必须是设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门窗;
雷管储存库必须单设,储存室之间相距20m以上,必须严密,防止鼠害;
储存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
库内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设独立的发放间;
储存库区必须设有专人值班看守。
各类爆破器材的存放还必须遵守下表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
铵梯炸药
铵油炸药
铵松蜡炸药
铵沥蜡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乳化油炸药
水胶炸药
浆状炸药
导爆索
电雷管
火爆管
导火索
非导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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