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钼行业分析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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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钼行业分析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1)国家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有色金属行业管理,拟订行业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拟订;

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

(3)国土资源部,主管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

(5)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和监控环境保护工作,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为钼行业自律组织,对本行业进行指导、协调,并提供信息服务。

该协会正式成立于2001年4月,是经国务院主管机关批准并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钼业分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协会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参与制定和修订行业的产品标准,推动行业对外交流等。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目前,与行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如下表所列:

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本行业提供了发展基础和指导方向,主要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矿产资源的基本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19日颁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及国务院1994年3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要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有关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

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000年6月6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提出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公司可向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

减免幅度为:

(1)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

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

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

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

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27日颁布并于1994年4月1日实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修订),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或之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成本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修订),根据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实施),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

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根据2012年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2012年2月1日实施),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

一等矿山每吨12元;

二等矿山每吨11元;

三等矿山每吨10元;

四等矿山每吨9元;

五等矿山每吨8元。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与本行业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任何企业在建设新生产设施或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主要扩建或改造之前,必须向当地环保局登记或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批准。

此外,根据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2年7月27日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经营中占用林区的采矿公司必须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3年7月1日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2003年7月1日国家发改委与环保总局等相关政府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或噪声超标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根据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于199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劳动部1996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出口退税及征税政策

中国钼行业的出口税收政策经历了从退税到征税的一个过程,与政府倡导的提升产业结构,扶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相呼应。

2004年以前,按13-15%的退税率对钼产品出口退税;

2004年起,中国逐渐降低并取消了对绝大多数钼产品的出口退税;

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钼精矿、钼铁、焙烧钼精矿征收10%的出口关税;

2007年1月1日起对钼粉、未锻轧钼、钼废碎料征收15%的关税;

2007年6月1日起钼精矿、焙烧钼精矿出口关税税率由10%上调至15%;

2008年1月1日起钼铁出口关税由10%上调至20%;

2009年1月1日起钼酸铵和钼粉的关税税率由15%下调至10%,对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2009年7月1日起钼酸铵、钼粉和未锻轧钼产品的关税税率下调至5%;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锻轧钼条、杆、型材(不包括简单烧结的条、杆)和钼制品出口退税。

9、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钼及钼制品出口配额管理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54号公告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2011年10月31日,商务部公布了2012年钼出口配额总量为2.5万吨(金属量)。

10、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关于钼业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

我国对钼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逐渐加大,政策导向日渐清晰,即抑制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资源型产品大量出口,控制并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低利用率的中小产能,通过产业整合实现产能向污染和能耗较低、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水平较强且具备深加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集中,引导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品倾斜。

(1)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对我国的产业发展做出了政策性指引。

根据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废杂有色金属回收、钼大规格高纯靶材生产被列为鼓励发展类产业;

钼矿开采、冶炼项目被列为限制发展类产业。

(2)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57号,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

钼及深加工产品”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钼等稀有金属的冶炼”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钼的勘查、开采”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3)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严格控制产能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快关键技术由引进向消化吸收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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