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院关于对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回复样式范文word版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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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对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回复样式

篇一:

检察建议

论新民事诉讼中之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的规定,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情形的同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包括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证检察机构依法合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201X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则》),该司法解释以新民事诉讼法为依托和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建议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文书等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践调研的成果自此获得了基本法律部门的认可,彰显了法治的权威性,这不得不称之为司法改革的显著进步。

一、检察建议的立法现状

(一)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定义。

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中正式提出了“检察建议”这一词语的定义,即“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一定义明确了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是“有关单位”,但更多强调的是检察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与维护司法秩序方面的教化功能。

从总体上看,这个定义过于抽象模糊,在实践中难以获得司法人员的共同认同,实用性较差。

(二)检察建议的类别及其适用情形

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却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监督方式,也就是说,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情形一致,这也是新民诉法所采取的立法态度。

而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或者判决、裁定、决定与某些行

为存在错误,但是依法不适用再审以及无再审必要的情况进行监督,新民诉法所规定的适用情形为审监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则》还将一般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罗列具体化,囊括了非诉程序的裁判、调解书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裁定、决定和法院对某些诉讼行为的处理,并增加了关于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一般检察建议,这样的扩大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为它们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错误,将会直接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背离了民事诉讼私权保护之目的。

(三)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立法上的区别

依据张卫平教授的观点,检察建议与抗诉在立法上都体现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故两种法律监督方式的效力与法律依据有重合之处。

对比抗诉,检察建议在立法上有以下的区别:

适用范围上,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大于抗诉。

《民事诉讼诉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

”故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抗诉情形提出的检察建议,也包括其他审判程序(立案、执行、非诉程序)中因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建议;而抗诉受审级限制,只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纠正。

法律强制力上,检察建议的法律强制力较弱。

“建议是希望或是要求,对方可接受或不接受,它本身并没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检察建议能否切实地实施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

如再审程序中检察院行使检察建议,经法院同意再审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不同意则检察机关只能以抗诉形式进行法律监督;而抗诉经检察机关启动,法院无条件启动再审程序。

与法院的关系上,检察建议较抗诉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关系弱。

检察建议是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而抗诉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因检察建议赋予法院选择权,法院可决定听取或不听取而适用检察抗诉的内容,且检察建议的对象是同级法院,故检察建议较抗诉有灵活性,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性较弱。

监督阶段上,检察建议的监督阶段覆盖面广。

检察建议适用再审及再审以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属“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而抗诉是针对法院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属“事后监督”。

二、我国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检察建议的良性健康运用将有助于检察机关真正地发挥监督实效,通过对法院行使审判权中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但是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立法与实践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足进行探讨。

(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

目前的检察建议立法形成了以新民诉法为主,多种司法解释并存为辅的立法体例。

新民诉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较为详细的程式步骤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中,这种法律布局不仅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容易造成立法之间矛盾抵触。

五花八门的法律依据使检察建议在应用时缺少了统一规范性。

一方面对检察建议的定位不准确,从广义上定义检察建议造成了检察建议的滥用,将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等相类似的监督手段混合使用;另一方面,法院长期以来强调内部监督制约,对检察建议这一外部监督手段产生消极对抗的心理,直接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检察院和法院的认知差异,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被架空,检察建议难免趋向于有名无实。

(二)法律文书的格式与内容的立法空白。

201X年11月17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规则》中第119条规定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新民诉法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检察建议书是实施监督的书面表现形式,记录法律活动的客观证据,要求制作主体、内容、方法的合法性。

但目前的立法空白导致了实践中形式各种各样,质量参差不齐,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监督效力。

(三)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缺失

检察建议法律约束力的空白违背了法理学中法律规则“三要素”的逻辑结构。

检察建议如果仅仅是建议,从法院的视觉维度看,这是一种的含糊隐晦的监督方式,法院掌握着可不采纳可采纳的主动权,这种由被监督者裁决的权力设计方案,严重挫伤了监督者的积极性,与监督权所设置的预期目的背道而

驰。

同时,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中检察院的行政地位略高于法院的现状,多重牵制中的“差别待遇”比较明显,这种强势地位在民诉监督中将可能产生某种附随效应—逼迫法官采纳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的侧面威慑力在某些情况下或许是有效的,但在整体上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法制大环境,更何况异于常规的惩罚方法并不总是奏效的。

三、规范我国检察建议的行使

检察建议的缺陷与漏洞,使其不能较好地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等方面加以完善,摆脱目前举步维艰的现状,使之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民诉检察监督制度的关键性措施。

(一)统一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建议的范围、对象、权限以及法院如何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予以法典化和标准化,将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综合于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专门规定。

现行指导检察建议工作的司法解释文件多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单方面制定发布,以规范本部门的实务工作为主要内容,相关的办案条文难免发生冲突。

中央政法委员会曾下发文件规定: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具有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等的约束力。

但是却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实际效果,两机关利益立场的分化造成解释文件具有仅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域效力,结果是双方的认识冲突,关系不协调。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提供相同的准则与尺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完善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内容

检察建议书的规范化,一方面缩短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其简便灵活性容易使法院接受,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有效协调检法工作,实现正义的司法价值。

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内容首先需要避免形式化和表面化,内容应当细致清晰,符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标准,其格式包括标题(文书发出机关与文书名称)、编号(文书制发顺序号)、接受机关、正文、日期。

而正文是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建议的原因、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建议事项及处理结果,同时还需要补录的回复落实情况等。

其次,法律还需要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论证水平,因“案”制宜,摆事实、讲证据、论法理,也有益于法院的采纳认同。

综上所述,检察建议应当具有缜密的

逻辑、充实的内容、精炼的文字和清晰的表述。

因而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内容的空白需要立法填补。

(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因检察建议的法律定位不明,导致其缺少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做出怎样的处理没规定。

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不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的。

要想让检察建议有刚性,惟一的办法是法律赋予这种监督以强制措施作保障,对拒绝监督者有惩戒的权力。

建议入法后,应尽快赋予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有的法律效力。

四、结语

新民诉法的修改对民诉检察监督进行了优化配置,折射出了中国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人法治思维的进步。

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中国民事法律监督体系的创新点,适度下移权力重心,平衡权力分配结构,体现了“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保障。

在未来日臻完善的细致化规定中,我们需要在摸索发展中防微杜渐,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篇二:

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回复

XXX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X年7月16日下发给我所的古检民行建字

[201X]01号《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我单位对此十分重视,并召开会议做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所电力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

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

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开展职工培训,严格管理片区管电人员,禁止无安全用电资质的人员参与维修电路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

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

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XXXXX供电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篇三:

检察建议书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要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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