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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加班管理文档格式.docx

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

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2.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

非特殊原因一律

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

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按36小时计算。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①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②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③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

(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4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

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

周一至周五因公司需要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

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安排。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点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延时加点工时×

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公休加班工时×

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

法定加班工时×

3倍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a.平时工作日加班:

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b.公休日加班:

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计算;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

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司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

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并于加班结束后的两天内提交给人事部,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效。

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篇二:

车间加班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Pmc、人力资源部。

2、Pmc根据生产任务量,酌情计划加班,Pmc、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补贴总量进行建议,Pmc和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或厂长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车间计算加班费的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公司不提倡加班。

2、健康第一原则。

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4、总量控制原则。

对各部门加班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以月总产能对比月加班加时,不超过历史加班比例。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作业的;

⑵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由部门主管填报《加班申请单》,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工作量,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Pmc复核。

加班部门需在当天下午16:

30之前将加班申请单交至Pmc审核,次日下午16:

3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上下班时间。

人力资源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

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公司规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⑵实行计件工资的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

员工加班白班一般每日不超过3小时,晚班每日不超过3.5小时,白班最迟不超过22点。

(四)加班的检查

三人以上加班要有主管或组长督查,十人以上由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督查,加班完成后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要核对工作量,相符后签字,不符要相应扣减加班时间,严重的取消加班。

(五)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

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安排。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车间员工当月无法安排调休的,计算加班费。

(六)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

工厂加班管理)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负责监督审核的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核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

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

某厂加班管理办法

员工加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生产及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员工加班是指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因产量超过定额或工作计划以外新增工作导致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延点、休息日的出勤和法定节假日的出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议工资员工以外的全部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员工的工作制分为三种:

标准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五条标准工作时间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如: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作业时间衡量或在时间上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抄表收费工、乘用车司机等。

第七条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生产任务不均衡等原因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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