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安全检查表doc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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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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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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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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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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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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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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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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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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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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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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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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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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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检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必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防爆灯安全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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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物泄露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应有应急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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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监测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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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闭性放射源外照射的防护,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与照射源的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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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照射的防护,应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采用生产过程密封化、自动化或远距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4条
21
对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5条
22
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堆放处理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设有明显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5.6条
23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8.2条
24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6.2.2条
25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6.1.2条
26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4条
27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1.2条
28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1.3条
29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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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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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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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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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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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7条
35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8条
36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0条
37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
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2条
38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3条
39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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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6条
41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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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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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5.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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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