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思考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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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父为首)
尊尊从政治等级的角度强调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以至平民之间各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尊尊君为首)
有别是核心,个人在社会关系的大网中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并且基于血缘、官爵和性别,处于人为不平等的插叙状态中。
(男女有别)
背景:
a.周王朝统治者对殷商的覆灭进行的反思。
b.周夺取政权后面临小邦统治大国局面,统治基础不稳固,政治局面较复杂。
因此在立法指导思想和治国方略上,周统治者作出较大调整。
c.西周灭商之后,传统的王权神授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夏商以来的天命思想动摇了。
4.西周时期礼刑的内涵及礼刑关系
礼,即周礼,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刑,是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是西周国家最主要、最经常动用的社会调整手段。
作为制定法,西周的刑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礼刑关系:
a.礼、刑均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都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的角色。
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相互补充的。
两者的指向一致,都是西周社会调整人们行为的两种工具。
b.但是,礼的功能重在教化,起到预防作用。
它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起到惩罚的作用,主要用于处罚犯罪。
c.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5.西周时期的宗法制的内容是什么
宗法制度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的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其核心是解决下辈对上辈家族成员的继承问题以及同辈亲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形成以嫡长子继承为基础、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共存共荣的庞大宗族网络。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结构。
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6.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a.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七岁以下),二曰老耄(八十以上),三曰蠢愚(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虽有罪,不加刑。
b.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过失称“眚”,故意称“非眚”,惯犯称“惟终”,偶犯称“非终”。
另有“三宥之法”:
一是过失,二是弗知,三是遗忘。
c.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对疑案采取从轻处断或者赦免的办法。
“三刺之法”:
对疑难案件在审判过程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而施上服下服之罪。
d.宽严适中。
要求刑当其罪,不轻不重。
周人称之为“中罚”或“中刑”,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e.上下比罪。
指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
f.同罪异罚。
特定身份的贵族享受减刑和免刑的权利。
即“八辟”: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后世“八议”制度的来源。
)此外,诸侯、大夫的宗亲有罪当处宫刑者,免刑;
大夫以上的贵族有犯罪需要处死者,在特定地点执行;
贵族可以利用赎刑逃避刑罚。
g.父兄子弟,罪不相及。
即不株连无辜。
h.盗贼侵入,杀之无罪。
类似正当防卫原则。
7.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基本制度:
a.一夫一妻多妾制
缔结:
c.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又存在自由婚、抢夺婚、烝婚、报婚、赘婿等特殊情况d.法定婚龄:
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
e.法定的仪式,即“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禁忌:
a.同姓不婚b.不同等级之间不通婚c.居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解除:
“七出”:
男子可单方解除婚姻的情况。
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不能休妻的情况。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8.西周法制的历史地位及主要特点是什么
地位:
法制建设、法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为中华法系的建立起到了奠基作用
特点:
a.依礼制法,礼刑互补b.国法与家法具有一致性c.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d.重公权轻私权,重视刑的作用
9.春秋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是什么
a.“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
取消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法律平等适用
b.法律必须公开。
法家提出法是由政府制定公布的成文法。
法律成文化运动的基础。
c.“行罚,重其轻者”“以刑去刑”:
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
主张轻罪重罚;
在人们将要犯罪而未犯罪时就加以处罚。
10.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
a.公元前536年,郑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并使“民知有辟”。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b.郑国的邓析造“竹刑”,被郑国执政所杀,但他的竹刑被郑国所用。
c.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铸范宣子刑书于鼎,公布于众。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意义:
a.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又秘密向公开的转变,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b.动摇了奴隶制法制的基础,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的局面
c.成文法的公布对推动战国时期的变革起了作用。
11.《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何意义?
《法经》分为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a.惩治盗贼罪的法律规定:
《盗法》、《贼法》、《囚(网)法》、《捕法》。
《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罪的量刑规定;
《贼法》是惩治人身伤害罪和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刑律规定;
《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b.《杂法》,惩治盗贼罪之外其他犯罪的规定。
包括:
“轻狡”,盗窃符玺或议论法令的狡诡行为;
“越城”,翻越城池或偷渡关津;
“博戏”,赌博诈欺;
“借假不廉”,贪污贿赂;
“淫侈”,奢侈淫靡行为;
“愈制”,违法享用不应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的僭越行为
c.《具法》,主要是定罪量刑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性质。
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b.初步创立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影响。
c.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1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主要内容:
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推行《法经》。
厉行“法治”、“重刑”原则。
法治:
“缘法而治”;
“刑无等级”;
“法必明,令必行”。
重刑:
“行刑重轻”;
“刑用于将过”;
“不赦不宥”。
b.废除世卿世禄制,实行军功赐爵制;
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c.废止宗法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d.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改革田制税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度
e.创立什伍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f.革除族居私斗旧俗,发展个体小农经济
g.奖励农业生产:
奖励耕织;
颁布“分户令”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祝贺过的改革。
其变法成功被秦国继承和发扬。
秦国在商鞅变法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了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13.战国时期刑罚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刑罚制度:
“改刑为法”到“改法为律”。
“律”这一中国封建社会主要法律形式的定型就是在战国时期。
从刑到法的改变,是由单纯强调刑罚杀戮到公平、公正得利用刑罚的转化;
法到律的演变,又进一步从公平、公正到执法均一。
这些包含了法律概念、制度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
司法制度:
初步建立起君主集权制的司法机关体系。
改罪行擅断为依法判案;
剥夺旧贵族的审判权,由封建官僚掌握司法审判权。
14.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秦朝推行商鞅变法依赖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同时又受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影响。
a.“法令由一统”。
立法权掌握在君主之手,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b.“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强调治国以法,实行“法治”,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决定行止赏罚的唯一标准。
c.重刑主义思想。
1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律:
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命、令、制、诏:
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
由皇帝直接颁布,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律等其他法律形式,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
规章、章程的简称。
式:
有格式、模式之意,为秦代首创。
廷行事:
法庭的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
法律答问:
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意图所作的解释,与法律条文有同等效力。
课:
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法律文告:
类似现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较弱,是秦各级官吏在自己辖区内发布的文告。
16.秦朝刑事法制、民事法制、经济法制和行政法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诬人”。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的种类:
(1)死刑:
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
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
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
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
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
①城旦、舂。
《汉书·
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
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
②鬼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