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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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船舶检验的历史
18世纪的西方,海运业非常发达,东西方贸易频繁。
木帆船的环球航海依靠的是船长丰富的航海经验和航海技术以及人们的勇敢冒险的精神。
航行顺利,船舶幸运满载而归;
海上遇到风浪,人们倍受艰辛,甚至不幸船沉人亡。
在此情况下保险业应运而生,但是保险商们不断地承受船况不明的损失。
为了避免这种损失,他们希望有一个评价船舶质量的机构为其服务。
1689年,在英国伦敦Tower街上的一家咖啡馆工作的爱德华·
劳埃德(EdwardLloyd)先生收集了各种海运信息,并每周出版3次“劳埃德新闻”的报纸,咖啡馆也因此而出名。
1760年劳氏船级社的祖先们在这里成立了船舶质量检验机构“劳埃德船级社”(Lloyd’sRegisterofShipping),即现在的英国劳氏船级社的前身。
⏹当时船级社检验船舶是由退休的船长或木匠担任。
他们借助水手刀和个人的经验来评定船舶的质量。
船体划分为5个等级:
A——最好、E——较好、I——中等、O——较坏、U——最坏。
把锚、帆等船舶设备分为3级:
G——好、M——中、B——坏。
根据船体和设备不同级别,构成评定船舶质量的15个级别,从此开始了船舶入级检验。
将检验划定级别的船舶登记在船舶登录簿中,于是第1本《船舶录》在1764年正式出版。
《船舶录》便于保险商、商人等了解他们所保险、租用的船舶状况。
此种《船舶录》又称为“绿皮书”。
⏹由于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只是凭借个人的经验决定,必然会造成评定船舶等级时出现一定的偏差,例如,在泰晤士河船厂建造的船舶保持1类船级13年,其他地方建造的船舶保持1类船级只有8年,因此造成了船舶所有人和保险商之间的激烈斗争。
终于在1800年船舶所有人成立了自己的船级社,出版了封面为红色的《船舶录》,又称“红皮书”。
这种相互斗争持续了很多年,又经过不断的协调,终于在1834年合并为统一的劳氏船级社(Lloyd’sRegisterofShipping)。
⏹1862年美国船级社(ABS)成立,当时名为“美国船长联合会”,它是由大西洋互保公司总裁和9家海上保险商的领导人联合创建的。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考试,为美国商船船长和高级官员颁发证书。
后来发展为替商船检验、分级和登记。
1869年,ABS出版了第1本《船舶录》。
⏹1864年挪威船级社(DNV)成立,当时由6家互保协会组成,1865年出版了第1本《船舶录》。
⏹1867年德国船级社(GL)在汉堡成立,是由船舶所有人、保险商和商人联合创建的。
⏹1881年意大利船级社(RINA)在热那亚成立,是由几家互保协会组成的。
⏹至今,全世界已有50多个船舶检验机构。
2个多世纪来,船级社逐渐改变了为保险商利益服务的宗旨和被其控制的局面,而成为独立检验船舶的技术状态、承办入级登记的技术性民间组织。
它在保障船舶、货物以及人命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船舶检验成为船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船级社承担着保障船舶安全的重任。
⏹
⏹二、中国海运与船舶检验的历史
⏹近代中国船舶检验是随着海关和航政机构的设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船检成为近代中国航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由于政治腐败,国家衰弱,不论清末,还是北洋政府、南京政府均不能自主管理。
洋人把持着局部海关;
船检也仅限于本国船舶;
船检由外国发证等。
丧权辱国的管理体制严重阻碍了我国造船及海运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军管会接管各港口航政,随后成立港务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务管理局等,相应成立了船检组织:
⏹1956年8月1日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
⏹1958年6月1日改为船舶检验局;
⏹1960年设立长航船检局长江办事处;
⏹1959年设立上海、大连、天津、青岛、广州船检局;
⏹1986年1月1日中国船级社作为对外的独立机构。
⏹第二节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
⏹船舶检验和船级社是在海运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海运安全而产生的保障措施和执行机构。
船舶检验的目的和船级社的任务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规定的,是“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因此,安全和环境保护就是船舶检验的核心,船级社全部工作中心。
⏹一、目的
⏹通过对船舶及船用材料、机械、设备的监督检验和试验,使其符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舶检验机构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和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技术条件,达到保障海上船舶及海船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目的。
⏹检验对象——船舶、船用产品、海上设施、集装箱;
⏹依据——国际公约、国内规定、船检规范;
⏹执行人——验船师;
⏹检验时间——新造船舶时、新购入船舶时、营运期间、海事纠纷处理过程、船用设备及产品生产过程。
⏹船舶检验是国家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质量检验与监督,使船舶具备保证安全航行、防止水域污染的技术条件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根据检验的性质有以下3种检验: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强制性检验,是船旗国政府规定的对船舶执行政府法律、法规的一种监督检验。
由政府主管机关设置的检验机构、政府指定的验船师或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执行检验。
法定检验的依据是船旗国政府承认、批准、接受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船旗国政府为贯彻国际公约、规则和规定,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等制订和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范等。
法定检验中依据不同的检验内容分别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定期检验、附加检验等。
检验合格后,由政府主管机关的船检机构签发相应证书。
⏹2.船级检验
⏹船级检验是船级社根据船舶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对船舶进行的一种技术检验。
⏹新造船舶在船级社的验船师监督和检验下进行建造,符合船级社的船舶建造和入级规范时授予相应的证书并登录在船级社的《船舶录》中。
对购买的国外建造船舶和已取得船级正在营运的船舶均根据船级社规范,由验船师进行规定的各种检验,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船级社授予相应的船级证书或保持其原有的船级证书。
⏹法定检验与船级检验的关系:
⏹法定检验是船舶必须遵循的检验,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以保证船舶满足适用公约要求。
船级检验则并非是强制性的检验。
在船级检验要求中,部分内容与法定检验有交叉,具体地说是构造安全的全部内容和载重线检验的部分内容。
如果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是同一个机构,则在船级检验完成后,可以认为构造安全方面的内容满足公约要求。
但是,如果船级和法定检验是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则检验内容是分别进行的。
⏹3.公正检验
⏹公正检验不同于上述的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
此种检验没有规定的检验时间,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更没有法令、法律和规则的强制性要求。
公正检验是船级社应申请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货主等的需要而办理的一种技术性检验。
船级社的验船师在进行公正检验时,以第三者身份、公正客观的态度,对所进行检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的检验和鉴定,为申请人提供处理有关业务的数据。
公正检验依检验项目的具体内容不同有不同的检验。
检验合格后,验船师签发检验报告。
⏹根据检验的对象不同检验又分为:
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和集装箱检验。
检验根据各种对象的技术规范或法定检验的规定进行,符合要求时发给相应的证书。
⏹二、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的意义
⏹1.对船舶及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以保证安全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简称IMO)制订了一系列有关航行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国际公约和技术规则,例如,《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液化气体船舶规则》、《国际散货运输船舶规则》等;
我国政府制订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就赋予船检部门:
“保证船舶,海上设施,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如灯塔、浮标钻井平台(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
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职责”。
⏹2.进行保赔和经济活动的依据
⏹船舶及船舶承运货物保险、索赔、船舶买卖、租赁、抵押等都属经济活动。
评定船舶质量、技术状态与这些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船舶检验是进行上述活动的重要依据。
⏹3.适应修造船工业和海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世界海运大国和修造船工业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表明,修造船工业和海运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船舶检验,必须有与之匹配的船检业。
⏹船舶和海上设施是技术高度密集型产业,集中了当代所有先进的技术成果,而且又是在海上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工作。
所以要求船检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承担技术检验的法律责任。
⏹加强老龄船的技术监督。
我国船队有一大批老龄船(很多二手船),短期内这种状态不可能改变,加强对老龄船的技术监督和检验尤为重要,既要使其继续发挥作用又要保证安全。
⏹4.维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船舶是国家重要的支柱产业——修造船工业的产品,又是国家交通运输的生产工具,维护产品和生产工具就是维护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所以船检要完成国家赋予的重任,为改革开放、为生产力的发展、为促进修造船工业和海运业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
第一节国际海事组织
第二节国际船级社协会
第三节世界主要船级社简介
第四节中国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节验船师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负责处理国际海运问题,也是国际海事界的权威组织。
其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MaritimeConsultativeOrganization,简称IMCO),成立于1959年1月6日,总部设在伦敦。
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现在的国际海事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的成立
1948年2月19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
但由于一些海运国家的意见分歧,公约在10年后,于1958年3月7日才生效。
于是IMCO成为第1个致力于海上事务的惟一国际性组织。
总部设在伦敦。
该组织的目的是:
制订各国政府间在政府规定和实施方面进行合作的法规,这些法规与影响国际海运的各种技术问题相关;
鼓励普遍使用保证海上安全和航行效率以及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最高可行标准;
处理其他行政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1982年5月22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成为自主管理和自筹资金的组织。
由于国际上对防止海洋污染的焦点集中到船舶,特别是油船对海洋造成的污染,所以在IMCO成立前4年,即1954年制订了第1个国际公约——《1954年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约》。
IMO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