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承诺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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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区5-9号商业用房工程、14-18号商
业用房工程、圆弧办公楼工程、金融办公楼工程、餐饮中心工程、交易区5-9号商业用房及
14-18号商业用房室外道路工程。
建设单位:
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江苏宏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绥阳镇:
第一条承诺书依据:
我方(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所有项合同范围内单位工程,附属工程及室外工程(含道路、各种管线等)所形成
的工程预、决算资料及各种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
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要求组卷,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齐全和准确。
第三条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
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档案
的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3、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资料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乙方承诺: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
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3、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违诺责任:
1、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2、甲方违诺:
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资料符合归档要求情况下,不
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
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3、乙方承诺:
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限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或竣工资料不合格,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
部令第90号第十四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条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项目完工后的承诺书1全承诺书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我方(责任人)在此郑重承诺:
1、工程完工后,我方仍继续履行我方与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中未完成的
责任与义务,向公司交清责任书规定或约定费用(管理费、相关税收、其他费用)和本项目
相关资料(如工程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工程审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交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证书、质量鉴定证书、其他资料等)。
2、凡与四川华电杂谷脑水电站cx标土建工程(简称“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对内、对外
债权债务均由我方负责,并以我方家庭(自己公司)的所有财产作为担保,保证不拖欠民工
工资、工程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和其他应付款项。
3、工程交工后,本项目工程所有存在的质量问题(隐患)及质量缺陷修复和保修等相关
事宜均由我方负责,与公司无关,并同意如发生以上问题,公司可以扣留我方在本项目的履
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及以上为本项目所作的财产担保,用于本项目的外债支
付。
特此承诺承诺人(责任人):
年月日承诺书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我方(乙方)在此郑重承诺:
1、工程完工后,我方仍继续履行我方与甲方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未完成
的责任与义务,向甲方交清合同中规定或约定费用(管理费、相关税收、其他费用)和本项
目相关资料(如工程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工程审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交工验收证
书、竣工验收证书、质量鉴定证书、其他资料等)。
2、凡与省道203线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垫江至丰都e合同段(简称“本项目”)相关的所
有对内、对外债权债务均由我方负责,并以我方家庭(自己公司)的所有财产作为担保,保
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设备租赁费和其他应付款项。
事宜均由我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并同意如发生以上问题,甲方公司可以扣留我方在本项目
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其他保证金及以上为本项目所作的财产担保,用于本项目的外
债支付。
特此承诺
承诺人(乙方):
年月日篇四: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修订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修订版)工程名称:
批文号: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总投资: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甲
方名称:
宁波市城建档案馆地址:
宁皮市长春路4号联系电话:
87302712邮编:
315010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14号《浙江省城市建
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
的文件材料。
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
规范》(gb/t50328—20XX)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
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竣工
档案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档案审
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
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工竣工验收。
3、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省政府第11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3、乙方违诺:
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期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年月日年月日篇五:
竣工验收承诺书
承诺书
杭州市气象局:
我单位申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可靠。
若发生与本承诺违背的材料,我单位及申报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