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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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归口管理的研究院及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研究院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研究院按时上报材料和参加评估。
第九条依托单位应当审核研究院拟提交的评估材料,对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每年一季度省科技厅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研究院名单、承担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及评估要求,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评估实施方案包括评估日程安排、材料受理、评估专家、提交评估报告时间和评估工作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参评研究院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填写《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审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评估专家组由7名以上京津冀等省内外学术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联合组成,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或公告。
第十四条评估专家选用实行回避制度。
参评研究院的固定人员、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和与参评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五条评估会议由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阅《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及证明材料;
2.观看研究院视频;
3.听取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
4.进行质询答辩;
5.专家评价打分;
6.专家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对研究院的逐一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形成评估报告和研究院评估得分排序表,并提出“整改”档次和“未通过评估”档次研究院建议名单,由评估专家组组长签字后提交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对全过程评估工作及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如实收集评估材料和评估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形成包括电子版及纸质资料在内的完整档案,提交省科技厅。
第四章评估档次和后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根据评估专家组对研究院的评估得分排序,按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评估五个档次确定评估结果,其中“优秀”档次不超过10%,新评“良好”档次不超过20%。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按照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合格档次的研究院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经费奖励。
对评估为整改档次的研究院,由依托单位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整改。
评估档次为未通过评估的研究院,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列入整改的研究院应制订整改方案,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限期一年时间,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
整改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建立“鼓励发展、激励争先”机制,对上一轮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研究院本轮不再进行评估,本轮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良好”档次,按“良好”档次给予后补助奖励,下一轮正常参加评估。
第二十三条研究院无故不参加评估的,省科技厅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职责和权利,不得对外发布评估工作中的信息,不得收受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
第二十五条研究院参加评估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省科技厅按不通过评估档次给予撤销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有效期二年。
附件:
1.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要点
2.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
(格式)
附件1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要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权重
组织管理
资源整合和协同共建
整合行业内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优势创新资源,制定了协同共建的章程或协议,各单位分工科学、明确。
15%
组织架构与管理运行
组织架构符合研究院功能定位及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作用;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内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并有效开展工作。
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人员聘用与考核奖惩、研发项目、仪器设备、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对外服务、经费使用等管理制度,人财物相对独立,研究院规范、高效运行。
研发条件
办公科研
用房
拥有固定的办公、科研用房,设施条件不断完善,充分满足研发、办公、技术交流、人才培训等需要。
20%
仪器设备
科研仪器设备配备不断加强,功能先进完善,维护运行良好,充分满足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等需要。
中试基地与分析检测
建立中间试验基地,自主或联合共建分析检测机构,为研究院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支持,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人才及团队
注重人才引进培养,拥有高层次创新人才、高级职称人员数量逐步增加,技术带头人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人员的职称、学位、年龄等结构日趋合理。
经费投入
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及当地政府不断加大投入,研究院筹集的科技活动经费大幅增加,独立核算,财务管理规范,为研究院建设运行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研发产出
组织实施
研发项目
设立自主研发计划课题,组织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申请承担重大研发项目,积极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实力和科技成果水平不断提升。
30%
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数量及水平大幅提高。
自主知识
产权
获得权利人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的知识产权和购买、受赠等从外部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包括:
申请或获得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新(农)药、专有技术等。
标准与工法
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等。
奖励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级别、等次及研究院人员对获奖成果的贡献。
产业贡献与影响力
科技成果
转化
通过专利实施、转化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明显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
25%
对外服务
有效开展对外服务包括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技术入股等项数及合同金额,技术培训次数和人数等。
技术交流
主办承办学术报告会与专题讲座,学术、技术交流会,成果推广会等规模和效果。
开放共享
设置开放课题数量、对外开放仪器设备和中试生产线次数,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众创空间等研发平台或机构、以及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大学生实习基地、科普基地等情况。
行业影响
研究院依托单位和固定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技术、经济等组织的影响力及任职情况。
机制创新与可持续发展
机制创新
以研究院为主体,建立法人管理制度或创办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探索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等情况。
10%
后三年建设规划与任务目标
制定今后三年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创新、研发条件建设、技术研发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计划具体,保障措施可行。
附件2
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绩效报告
(编写格式)
研究院名称
:
研究院院长
电话:
联系人
依托单位(盖章)
共建单位(盖章)
归口管理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制
填表说明
1、研究院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填报基本信息表
(一),依托单位为高校、独立科研院所及其它事业单位的填报基本信息表
(二)。
2、有关指标说明
(一)组织管理
1.整合优势创新资源: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整合行业内龙头企业、高校与科研单位,各共建单位优势技术资源等情况。
2.整合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量(个):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整合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数量。
3.理事会:
指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等单位人员组成,建立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研究院总体规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院长聘用等重大事项。
4专家指导(咨询)委员会:
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研究院负责人员组成,一般9-15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研究院的研发方向、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提出咨询指导。
5.内部机构: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设立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和按照研发方向及重点任务设立的研发室组(中心),配备了技术带头人和成员,职责明确。
6.管理制度:
是保障研究院规范、高效运行的规章制度体系,包括人员聘用与考核奖惩、研发项目、仪器设备、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对外服务、经费使用等管理制度,人财物相对独立,有效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二)研发条件
1.办公研发用房面积(平方米):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固定用于科研、分析检测、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房屋面积。
本指标不包括共建单位的科研用房。
2.科研仪器设备(台/套):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原有和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数量。
本指标不包括共建单位的科研仪器与设备。
3.仪器设备原值总值(万元):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原有和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的总和。
本指标不包括共建单位的固定资产。
4.中试基地(生产线)(个):
指在报告期内研究院拥有的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实验室科研成果进行中间试验,研制新产品配方、样品及生产工艺的生产线或场所。
5.分析检测机构(个):
指研究院现有自主建设或联合共建的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认证的实验室数量。
6.研究院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