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版民营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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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心职工生活,对老、病、婚、丧者家庭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积极帮助解决。

协助工会做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8、对干部、工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按上级要求,档案内容要准确、可靠、合乎标准,外型结构上要整洁统一,方便实用;

管理上要科学严密,专职负责,档案柜要防盗、防潮、防火、防蛀。

9、管理职工劳动考勤,建立考勤制度,要定期总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表扬、批评或纪律处分。

抓好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的奖惩工作。

员工招聘与离职

1、员工招聘

(1)方法

a)发布招聘广告,从社会应聘人员中招聘。

可组织招聘会,也可个别约见面试;

b)医院员工或通过社会关系推荐;

c)充当“猎头”,登门求贤,从其它单位“挖掘”引进人才。

(2)程序

a)根据医院现有员工数、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员工招聘计划,内容包括:

招聘职位、应聘条件、招聘方法、招聘时间及地点、聘用员工的薪资标准等。

招聘计划由院办公室草拟,报执行院长、总经理审核后执行;

b)发布招聘广告或参加人才招聘会或去有关院校具体联系;

c)面试。

所有应聘人员都应接受面试。

面试一般分两次进行,即初试与复试。

面试前:

院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应对应聘人员递交(含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个人资料认真审阅,进行筛选,确定初试对象。

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参加筛选。

初试:

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及院办公室共同进行。

面试时应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综合素质、工作能力、以往业绩、性格特征、观念意识和应聘目的等情况。

必要时对应聘人员进行相关内容的笔试。

根据面试情况,面试人员书写初试评价意见,并对应聘人员做出(A)可录用、(B)待定、(C)不录用的评定。

复试:

对(A+、A)类人员和部分(B)类人员安排复试,进一步了解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最终确定是否录用。

复试由总经理或执行院长进行。

聘用人员由院办公室承办相关手续,签订试用期员工聘用合同书,建立员工档案,并组织岗前培训。

新员工的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根据本人素质、能力、工作表现和业绩可缩短试用期或取消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由院办公室与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科室共同对其考核,做出是否转正的评价,报请总经理、执行院长审批。

对批准转正的试用期员工,由院办公室承办聘用合同事宜。

2、聘用合同

(1)试用期员工聘用合同

试用期员工聘用合同书包括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时间、试用期工资额、试用期的权利和义务、试用期终止等事项。

试用期结束前10天应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做出正式聘用、不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评定。

凡决定正式聘用的员工按时签订员工聘用合同。

对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试用期员工可提前终止试用期并以转正。

(2)员工聘用合同

凡正式聘用的员工均须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聘用时间、聘用职位、薪酬福利及解聘、续聘、辞职等。

员工聘用合同书一般一年一签。

聘用期间如员工晋职、降职,其薪酬待遇均按新任职务职薪计领。

3、员工离职

(1)员工离职包括:

辞退、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随时辞退员工: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各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玩忽职守,引起重大事故造成损失的;

f)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情节严重的。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在七日前书面通知辞退员工,或以七日工资代替:

a)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它工作的;

b)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虽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d)因业务规模缩小或其它原因产生富余人员,且无法调整安排的;

e)工作平庸,业绩不显著,经培训教育仍无改观的。

(4)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辞职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报告院办公室。

正式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院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离职报告单》,否则医院保留追讨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权利。

院办公室接到员工辞职报告,应立即通知院领导,以便做出相应安排;

(5)员工离职承办程序

a)员工辞退或辞职由院办公室填写《员工离职报告单》,经执行院长、总经理审签后,由院办公室安排谈话人;

b)谈话人由办公室主任或医疗副院长或执行院长或总经理担当。

与当事人谈话内容包括辞退(解聘)、辞职原因、以往表现、对医院的意见建议及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c)离职员工由院办公室安排承办有关手续:

工作交接、文件物品交接、结算工资。

前两项由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办理,后项由人力资源报财务部办理。

人事聘用制度

1、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工作量和医院编制规定出现的人员缺编,短期内无法补充正式编内员工,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雇请外聘人员或返聘离退休职工上岗工作。

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病离休或退休的职工一般不得聘用。

3、编制已满额的科室,既不能雇请外聘人员,也不能返聘离退休职工。

4、医院聘用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件齐全,通过录用考试,择优录取。

使用期一般为1-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与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书,试用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5、聘用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期限为一年一签。

合同的续签需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本人表现以及用人科室对其个人年度考核情况而定。

外聘护士还须参加医院举行的护理知识年度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停止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即解除合同。

所有被聘对象都必须有医院正式职工担保。

6、应聘者一经录用,由人力资源部派往所需科室,但要避免将科室职工的亲属或朋友安排到本科室。

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工作安排、质量考核和考勤。

7、未经人事部门批准擅自聘请人员的,医院将追究用人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减科室管理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劳务费及其他待遇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9、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必须服从所在科室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如在返聘期内不服从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科室可以提前解聘。

10、未办完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予聘用。

请假管理制度

1、员工因事、婚、丧、探亲等必须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呈递请假申请书(表)(病、产假需指定保健医生开具证明),说明请假理由,逐级审批。

2、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员处备案方可休假。

3、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护士长、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院长、院长分别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备案,方可休假。

4、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后,必须将工作交代妥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院,到科室销假,对超假或未销假者,均以无故旷工论处。

5、各科考勤员要及时登记请假人员及日期,月终报人力资源部。

6、各类休假规定:

法定假日

(1)元旦(1月1日):

1天;

(2)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天;

(3)“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

女员工休假半天,遇有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休假时,则不予休假,亦不不休假,不发加班费。

如适逢休息日,则不予补假;

(4)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天):

(5)“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

(6)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天):

(7)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天):

(8)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9)探亲假

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7天。

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7天(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②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

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③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④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⑤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

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⑥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迟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10)病假

①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

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②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③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取病假条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予报销医药费;

④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

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11)事假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

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1天及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1天以上由主管院长。

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

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1)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

均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查。

婚假

1、员工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凭结婚证可申请婚嫁,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假期5天。

2、实行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10天(含法定5天,不含节假日)。

3、若领取结婚证后未休婚假,可在登记结婚之日起6个月内享受,超过6个月自行作废。

4、婚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到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5、婚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2)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3天按事假对待。

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以内。

(3)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

确认为公伤后,写书面材料,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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