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湖南残疾人联合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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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3号)…………………………………………………

6.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7.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残联发〔2013〕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8号)………………………………………………………………

1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15〕21号)………………………………………………………………………

1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0〕52号)…………………………………………………………………

第二部分政策问答

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地位和性质,何时颁布施行?

……

3.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

4.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

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对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

6.《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在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

7.为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有何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别要求?

……………………………………………………………………………

8.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表彰奖励?

9.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有哪些?

10.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和途径?

……………………………

11.用人单位的职工总数如何核定?

………………………………………

12.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应符合的条件?

…………

13.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要缴纳残保金?

14.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如何计算确定?

………………………………………………………………………

15.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

16.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7.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如何计算确定?

……………………………………………………………………

18.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19.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0.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入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怎么处理?

21.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与下级预算单位、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残保金?

…………………………………………

22.残保金的预算级次如何确定?

23.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

24.残保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缴、缓缴、免缴?

25.申请减缴、缓缴、免缴残保金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6.用人单位如果多缴纳了残保金或缴纳后获批免缴残保金,怎么办?

27.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如何列支,企业缴纳的残保金可否税前扣除?

28.由地税代征的残保金如何入库?

…………………………………

29.对残保金征管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

3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减缴、缓缴、免缴残保金如何处理?

………

31.对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哪些强制制约措施?

3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第三部分附件

1.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财政代扣)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财政代扣)

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地税代征)

4.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地税代征)

5.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样表)

6.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一次性告知书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残疾人就业条例(摘要)

(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7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发布)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因岗位不适应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收取。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不缴纳的,由负责收取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交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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