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模版适用于个人客户单一额度授信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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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编:
传真:
2、共同债务人一:
3、共同债务人二:
债权人(乙方):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给予甲方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综合授信合同》(下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综合授信”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综合评价甲方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以提供一定期限内之综合授信额度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资金/信用融通的操作方式。
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各项具体业务形成的授信本金的最高限额。
对于虽属于上述综合授信范围内的授信业务,但该等业务已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
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则保证金金额等额对应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其所质押担保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
三、“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甲方履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清偿责任的期满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可以落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之后。
四、“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是指甲方获得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后,在综合授信额度及其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的行为。
根据乙方的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之间的相关约定,该授信额度可分别适用于甲方申请的各类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等用途。
与本合同相关的债务的发生日(即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日)是指:
借款业务项下为借款发放日,票据业务项下为出票日,保函业务项下为保函出具之日,信用证业务项下为信用证出具之日;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对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或者具体业务项下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起始日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乙方得予根据该等情况核定债务的发生日,甲方视为知悉、同意并应当遵照执行。
五、“余额”:
乙方对甲方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
该余额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乙方所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乙方依甲方申请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乙方依甲方申请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以及乙方为维护自身的对外信誉或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或银行实务代为履行或已经产生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六、“总合同”指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分合同”指甲方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授信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履行本合同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本合同以下所提及的“具体业务合同”如无特别说明,均属于此处约定的“分合同”范围。
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
七、“主债务”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授信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九、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甲方的偿债能力、重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乙方和/或甲方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十、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甲方的偿债能力、重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乙方和/或甲方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十一、债务人是指个人综合授信申请人。
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及其他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人;
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赔偿责任。
除本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减免共同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否述及甲方的共同债务人,均自始无条件地对共同债务人产生完全约束力。
第二条综合授信额度
一、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币种金额(大写)(小写)。
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品种、
授信用途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方如果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履行完毕某项授信业务下对乙方的清偿责任,则该项业务占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自动恢复,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
三、综合授信额度内授信业务金额、期限、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等,按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确认乙方业务系统就上述事项所产生电子记录的有效性,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综合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
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甲方出现重大的或有负债;
(二)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三)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从事的某一交易或某一类或某一批交易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甲方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六)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七)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为本合同担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足额担保;
(八)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或甲方其他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和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十)甲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十一)甲方有关经营状况恶化或已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发生重大经营机制变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
(十二)甲方出现重大信用或信誉危机,或甲方涉及重大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十三)发生其他的任意情形,乙方认为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十五)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形。
三、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
若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调整,则综合授信额度的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每笔授信业务期限依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四、除具体业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必须逐笔申请,经乙方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在甲方逐笔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四条不同种类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和收款的偿还和调配
一旦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出现逾期或乙方为甲方垫款等情况,则乙方有权将在某一或多项授信业务额度项下的收款用来偿还或调配其他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和担保人的同意。
第五条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和综合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综合授信额度。
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
二、甲方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使用余额之和(即实际使用且尚未清偿的综合授信额度余额之和)原则上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于“马上贷”等特色授信业务下,贷款用途允许将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一时点综合授信额度使用余额之和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的情形,但在借新还旧转换结束后,最终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使用余额之和仍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
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对已按时清偿的授信额度可申请恢复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综合授信额度。
若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四、甲方应按时偿还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授信业务的融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用于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或将授信资金挪作他用。
第六条担保措施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
(四)编号的《》(合同名称);
(五)编号的《》(合同名称);
(六)编号的《》(合同名称)。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且抵(质)押登记、交付等担保手续办妥前,乙方有权不办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各分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能生效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但乙方与甲方和/或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的约定,擅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