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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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2、制订和修改《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监督和检查机务部门的燃油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

做好燃油各种管理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油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组织燃油管理和燃油计量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油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积极组织试验和推广燃油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3、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作“铁路燃油动态月报”(铁油5)及年终提报年度燃油清查情况报告。

4、组织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业务水平。

5、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机务段的燃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开展评比活动,对达标的先进单位应给予表彰。

铁路分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按日、旬、月向铁路局报燃油动态报告(铁油4)。

3、按季组织机务段燃油清查,编制“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于次月10日前报铁路局。

4、开展燃油管理对规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达标先进单位应给予表彰。

5、组织燃油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机务段职责是:

1、认真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

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2、根据机车运输生产任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物资部门提报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计划。

3、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配齐燃油管理人员和燃油计量员,健全管理制度。

燃油计量员必须经国家计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签证后,由机务段下令方准上岗工作,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4、燃油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标准,按期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如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报废,并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品。

5、做好到段后燃油的“收、发、管、用”,做到帐目清楚,帐油相符;

做好日结算,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向分局作十八点报告和旬报;

每月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铁油5),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分局及铁路局。

6、每月进行一次燃油盘点,按季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填写“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报铁路分局及铁路局。

7、认真做好燃油收卸、储存、发放、消防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章燃油验收

第5条油罐车到段后,值班员和燃油计量员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

经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薄”(铁油1)。

第6条燃油计量员必须把好数量关。

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及计量操作程序和《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取样,并逐车进行计量验收,严禁非燃油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

2、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取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计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和量油尺测密度、温度和油罐车油面高度、罐内温度;

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薄”(铁油1)。

3、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进行计量工作时,一定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计量员在测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显的光泽鉴别出是否是燃油(轻柴油)。

5、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

6、根据物资部门的发货预报或发货单位的通知单,对照同批同品种燃油在扣除运输损耗后,其盈亏数量不超过发运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二时互不找补。

按发运单数量收帐。

7、超过上述范围或单车超过五百公斤以上时,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同时填写“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铁油2)和“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铁油3)。

属于承运方责任,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填写“赔偿要求书”;

属于发货单位的溢余或超耗时,按燃油计量专用计算器打印的单据办理索赔。

按计量实际数量收帐。

第7条化验人员必须把好燃油质量关。

对燃油质量的检验必须做到“四标二保”,即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

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机车用油质量进行监督。

1、在接到罐车到达通知后,要根据《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的规定及时取样化验。

2、铁路内燃机车用燃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十六烷值不得低于45。

在进行燃油质量检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油品的规格项目和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化验合格以书面通知燃整部门。

如有疑问,应重新取样化验,确认不合格时,机务段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并持化验结果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处理。

第8条为加速罐车周转,经计量、化验合格的燃油立即组织卸车。

第9条燃油运输定额损耗计算和重量计算分别按照“附件一”和国家标准《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和《GB―1885―83石油密度计量换算表》的要求,用燃油专用计算器(PC―8201A)计算。

重量以千克为单位、密度以克/立方厘米为单位。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10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机务段燃油的储存能力一般保有不少于15―30天的周转量。

现有储油设备不足的必须列入局计划迅速补建。

第11条物资和运输部门应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燃油均衡发运。

物资部门在装车发货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发运日期、燃油牌号、车号及数量,通知收货单位。

第12条要加强储油罐的管理,合理使用,维护燃油质量,延长储油罐使用寿命,必须做到:

1、不同牌号的燃油要分罐储存,存新用旧和沉淀后再用,沉淀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非动转罐存油每月化验一次,以掌握燃油质量的变化。

2、新建储油罐经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将水排净后方可装油,不再垫水。

现使用的储油罐,清洗后不再往储油罐内注入净水。

3、要合理利用储油罐的容量,减少燃油蒸发损耗。

卸车前必须确认油罐储存量,严格按“附件二”规定卸燃油后不得超过安全高度,防止膨胀外溢,保证安全。

4、储油罐要经过铁道部规定的主管计量部门检定,编制储油罐容积表,报铁路局备案。

储油罐容积按照国家规定每四年检定一次,未经检定的应补检。

变形或大修后的储油罐应立即进行复检;

检定所需费用应列入机务段财务计划。

5、为保证燃油质量,各段应设三个以上的储油罐。

固定储油罐不得超过四年清洗一次,并进行技术鉴定。

清洗储油罐的燃油损耗为:

以储油罐出油口下方距罐底三百毫米及以下者为该部分容量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为百分之二十。

铁路罐车代替储油罐的,每年清洗一次,其损耗不超过200公斤。

6、各机务段要根据储油罐设备情况,建立健全测水、排水制度,并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严防将水带入机车油箱。

7、油库内的消防储水池一定要保持规定水位。

严禁在储水池内喂养鱼草等。

油库内的浮油池为专用设施,应经常处于使用状态。

第13条燃油注入机车前必须经过过滤。

机车油箱要在每次定期修时做抽水检查。

机车油箱必须加锁,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第14条燃油季度清查盈亏数量(包括自然损耗)不超过当季总发出量的千分之三时,由段收帐或列销,报分局备案。

超过上述允许范围时,为燃油管理事故。

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及事故处理意见报路局审批。

处理结果抄报机务局。

第四章计量发放

第15条燃油一律以流量表计量发放。

机务段计量部门每年应负责对流量表进行一次检定,未经检定或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流量表不得装用。

为保证燃油计量发放的不间断,机务段应配置备用流量表。

第16条为达到燃油发放密度的准确合理,建立密度测定制度。

燃油计量员应每日对发放油罐的密度测定一次,记入“燃油密度检测登记薄”(铁油10),并求得全月燃油发放密度的平均值,作为下一个月发放密度的参照依据,还应考虑下一个月的气温变化和牌号变更因素,由热力技术人员、值班员、计量员共同确定密度,填写“燃油发放密度调整通知单”(铁油11)。

严禁以调密度来平衡盈亏。

第17条燃料值班员(工长)每班对口交接,核对燃油实发数量与流量表指数是否一致;

计量核对油罐发出量与流量表指数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18条运用机车加油一律凭“司机报单”领取,由发油人员填写“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

“司机报单”和“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上的燃油换算重量均应以戳印记载。

本段机车填写一式三份,燃整车间存一份,送财务、统计各一份。

外段机车填写一式四份,燃整车间存一份,送本段财务二份,外段统计一份。

司机和发油人员应在“司机报单”和“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上相互盖章承认。

第19条非运用机车用油,包括检修(架、轮、定、临修,清洗机车油箱)、备用机车打温、机械设备等各项用油,均须查定用油定额。

燃油发放人员严格按定额发放,对无定额领油,有权停发。

超定额领油需经定额员批准。

领油时,必须由有权领油人签发“用油单”(铁油8)。

对本段用油和调拨用油要分别填写“非运用机车用油调拨领油登记簿”(铁油12),以备存查。

检修用油要在机车投入运用前一次补完,过期无效。

有机械保温车加油任务的机务段,按铁辆(1987)1143号部文第二、四、五、六条规定执行。

第20条本段机车进段后,要一律补满油箱。

如需转入段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卸空油箱时,司机与燃料值班员(工长)共同确认油箱剩余油量,运行消耗数量填写“司机报单”和“内燃机车燃油领油单”(铁油7)及“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簿”(铁油9),按满油箱办理暂存交接手续。

在交车上油时按交接数量上满油箱,司机要在“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薄”上签收。

机车油箱清洗时,油箱未能放净余油由检修有权领油人填写“用油单”(铁油8)交燃整车间出帐。

第21条机车入厂厂修,司机应与厂方人员共同确认油箱存油量,填写“内燃机车油箱卸油登记薄”(铁油9)办理暂存手续。

交车离厂前上油,由厂方补满油箱,填写“司机报单”和“用油单”(铁油8)或按工厂上油手续除去暂存部份,补油数量经司机签收后由厂方向机车配属机务段结算。

进厂后的报废机车,其油箱剩余燃油经双方共同确认数量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用油单”(铁油8)由厂方向机车配属机务段结算。

在段报废机车,应将油箱内燃油卸净,并由燃料值班员将卸油数量填入(铁油4),收入其它栏中收账。

第22条新造出厂机车必须满油箱出厂。

解除贮备机车在第一次加入运用空油箱加油时,填写“用油单”(铁油8)办理领油手续,同时记入“司机报单”;

转配的机车上油,填写“司机报单”和“用油单”(铁油8)办理转帐手续。

转入贮备机车,机车油箱余油由燃整车间回收,并在“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收入栏“其它”项内注明收帐。

第23条部直属单位机车或出租机车上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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