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报销管理办法(试行)征询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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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控制公务用车维修及保养费用,在“规范、安全、节约”原则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车辆维修管理原则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专人负责,定期结算。
第三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1、车辆维修专管负责人员根据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实行统一定点维修。
2、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
维修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审批单》(见附件一),经车辆维修专管负责人员核实签字,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至定点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进行车辆维修与保养。
3、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在维修明细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4、出差途中发生车辆故障需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维修专管负责人员进行报告,由专管负责人员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驾驶员就地选择修理厂家进行维修;
报销时,维修发票除按正常报销程序签字外,车辆维修专管负责人员需予以签字确认。
5、一般情况下,车辆轮胎更换需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方可根据轮胎磨损情况申报更换;
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轮胎,需在报修申请单中写明原因。
6、车辆保养按规定保养里程保养,做到不超保、不脱保。
7、维修费用进行定期结算,报销时开具维修发票外,附件必须提供《车辆报修审批单》、维修明细清单,附件不全者财务部门不予审核报销。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车辆报修审批单
单位名称:
年月日
车号
司机
行驶里程
(公里)
报修事由及项目
费用预算(元)
大写金额:
¥
车辆维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