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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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银行账户持有的客户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均执行统一授信。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

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第五条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我行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

客户在我行所有融资的加权风险值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

即:

最高授信限额≥敞口授信额度≥融资

加权风险值。

第六条统一授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全面原则

1、授信主体统一。

对同一客户(含集团客户,下同),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和信息共享。

2、授信形式统一。

对同一客户办理的各种授信业务(包括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均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3、授信币种统一。

对同一客户办理的本币授信业务和外币授信业务均须统一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为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

《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二)适度授信原则

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我行对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授信业务,应与客户的偿债能力相适应,同时与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性,对不同组织形式及不同类型的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差异化流程。

对法人客户授信、金融机构授信、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自然人客户的授信管理分别参照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风险预警原则

建立统一授信管理及预警体制,对客户持有的各类授信额度进行统一识别、计量、监测及预警。

第七条客户办理任何授信业务均须遵照本办法,做到“不执行统一授信,不办理授信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对象

第八条本办法中的统一授信对象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或已(拟)为我行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其他客户(包括政府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符合《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集团授信特征的特定自然人),包括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九条对于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及法人机构内设部门,可依据单一客户的授权将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进行分配后控制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由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企事业法人和特定自然人组成的客户群组。

集团客户具有以下特征: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

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企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投票

权。

第三章最高授信限额的测算

第一节单一企业法人客户

第十一条对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应按本办法定量计算其最高授信限额,并通过客户经营环境、内部管理、还款意愿、重大事项、或有事项等定性分析进行适当调整。

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定量计算结果。

第十二条单一企业法人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的定量计算公式为(特定范围小微企业按我行特定范围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计算最高授信限额):

C=(K×

E0-D0)×

L+Y0

最高授信限额=(目标财务杠杆率×

基期有效净资产-客户基期负债总额)×

银行负债占比×

我行同业占比+基期客户在我行已使用的计入客户资产负债表内的授信业务敞口余额

(一)目标财务杠杆率

1.对基期财务杠杆率不高于所属行业的行业财务杠杆率(见附1)的客户,目标财务杠杆率直接取客户所属行业的行业财务杠杆率。

2.对基期财务杠杆率高于所属行业的行业财务杠杆率但基期净资产大于0的客户,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追加临时授信限额。

3.对基期净资产为负值的客户,直接核定最高授信限额

为零。

4.财务杠杆率=负债总额/净资产。

(二)基期有效净资产,即客户基期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减去无法变现的待摊费用(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他无效资产后的资产额。

(三)客户基期负债总额,直接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中取值。

(四)银行负债占比统一取60。

(五)我行同业占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取值(见附2)。

(六)基期客户在我行已使用的计入客户资产负债表内的授信业务敞口余额是指客户在我行已经出帐的在客户基期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负债的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占用的授信业务敞口。

(七)基期是指客户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期末。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不足时,可按下述方法对客户追加临时授信限额:

(一)对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的、由第三方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法人客户,可在担保单位可担保额度范围内直接核定临时授信限额。

追加临时授信限额的第三方担保除了符合担保法以及我行有关规定外,保证人的信用等级还应在A-级(含)以上,保证人的可担保额度(包括存量)=保证人的即期有效净资产-已担保余额(包含对母公司、子公司、其他关联公

司提供的担保)*50+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

*50。

(二)对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客户,可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抵(质)押率直接核定临时授信限额。

抵(质)押物应产权清晰、价值相对稳定、易于管理和变现,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质)押率须符合我行相关规定(见附3)。

(三)对具有自偿性特征的贸易融资类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押汇、保理、商票贴现等,可以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特定还款来源核定临时授信额度。

但需满足下述条件:

1.客户的上(下)游交易对手明确且双方贸易关系良好、稳定。

2.贸易背景真实、可靠、合法。

3.贸易项下货物符合国家进出口政策、外管政策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4.贸易融资项下的交易商品价格波动不大或已按约定价格落实下游客户。

5.我行能够全程监控交易,确保融资专项使用、封闭运行。

6.能够控制贸易融资项下的物权或应收款项等特定还款来源。

7.一般不得超过贸易融资项下的物权或应收款项的70

(其中保理业务不超过80)。

(四)对信用免担保的客户,有权机构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可根据客户总资产、净资产、所处行业特点等情况追加临时授信限额,应随具体授信项目上报总行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对投产不到一年的或不能完整提供有效财务报表的或所提供财务报表不真实可信的,以及其他无法进行评级的企业法人客户,可结合第一还款来源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直接核定临时授信限额。

第十五条对在我行和他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对其核定最高授信限额时须重点考虑客户的还款意愿及我行的压缩计划或清收计划。

对信用等级为BB级和B级的客户,直接将其最高授信限额核定为零。

第二节集团客户

第十六条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方案时,应将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范围的所有成员企业作为一个授信整体,在分析集团整体实力、评判集团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限额。

集团客户根据成员组成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企事业法人集团客户:

是指成员仅为企事业法人单位的客户群组,一般指公司治理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事业法人。

授信限额测算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根据集团母公司经审计的合并年度财务报表测算其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我行对

该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最高授信限额。

对没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应根据其集团内核心企业财务报表测算其最高授信限额。

2、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逐一初步确定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再根据成员企业在集团中的相对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收入及利润结构、发展前景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按照集团客户整体授信原则最终确定每一成员企业和集团客户整体的最高授信额度,且集团客户各成员单位最高授信限额之和不得高于集团客户整体最高授信限额。

在定量计算集团客户本部(母公司)的最高授信限额时,原则上要求使用集团客户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

3、制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时,除须按单一法人客户要求进行定性分析外,还须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1)客户关联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对集团客户整体融资风险的影响。

(2)关联交易的规模、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3)关联担保规模以及对我行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

(4)关联方资金占用规模及收回的可能性。

(二)自然人集团客户:

是指由两个及以上具有实质关联关系的特定自然人客户组成的客户群组。

1、对单个自然人,与其配偶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同时或先后在我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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