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器具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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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加强企业质量器具的管理,提供产品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生产中所有应用于产品质量工作的量具、检验用具及检验设备的管理。
第2章质量器具的配备与检定
第3条各类质量器具的申购,统一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负责。
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添置计划。
第4条各部门需要购买质量器具时,需填写“质量器具申购表”报质量部,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核准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然后由采购部统一进行采购。
第5条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周检制度,执行质量器具的周检计划,新购置或发生故障经大修后的质量器具都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条所有再用(包括新购)的质量器具都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或质量部制定的检定方法进行检定。
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检定周期的计算由最后一次检定合格的日期开始),一律不准使用。
第7条质量器具的鉴定内容包括入库检定、周期检定、抽查检定、修后检定。
1.入库检定。
凡外购或自制的质量器具,均需按技术指标由相关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检定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或发放使用。
2.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时质量器具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季度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编制本企业本季度的质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
各生产车间及检验人员应统一按周期检定计划的规定按时将相关的质量器具送检,保证周期检定受检率为100%。
3.抽查检定。
为掌握在用质量器具在周期检定期限内的合格情况,正确确定检定周期,必须对在用质量器具进行抽检。
抽检量为应检总数的10%以上,保证合格率在95%以上,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应缩短周检周期。
4.修后检定。
凡是经修理的质量器具都必须经过主要指标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8条对各种检定器具都必须在质量器具记录册上进行记录,对检定结果需做如下处理。
1.对各类经检定合格的质量器具均应出具合格证书,并标贴合格证。
2.对于因暂时无国家统一检定规程而按自行制定的检定方法检定的质量器具,或某些指标暂无条件检定以及在使用中无严格量值要求的质量器具,经质量器具管理主管人员认可后可出具检定证书,并标贴准用证。
3.对只有部分指标合格的质量器具发检定结果通知书时,应注明准许使用的范围,并标贴准用证。
4.对指标超差而影响使用或长期停用积压的质量器具应标贴停用证。
第9条对于检定合格的质量器具,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应在编号、立账、填卡后,发给使用部门使用。
第10条对于检定不合格或备附件不全的质量器具,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应出具证明,由采购部门办理退货、调换或索赔。
第3章质量器具与资料管理
第11条质量器具原则上由使用人员进行保管与日常维护,但质量检测设备及精密检测仪器部在此列。
各种质量器具应有说明书、图纸、检定证书等资料。
第12条设置质量器具管理卡与账册,且帐、卡、物应保持一致。
第13条各种器具的网络图、技术文件、资料、刊物等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统一保管。
对按规定移交企业档案室的,办理移交手续,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14条各生产车间所配置的各种质量器具(进口质量器具除外)的使用说明书、图纸、资料等由各生产车间制定人员负责保管和借用。
对按规定应交由企业档案室的,应办理移交手续,使用人员借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15条进口质量器具的说明书及图纸资料、运单、装箱单、发票等统一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按规定移交企业档案室的,由档案室保存)归档保存。
各检验人员与生产车间相关人员使用时,可申请借阅复印件(或译制件)。
第16条对于连同大批设备一起进口的质量器具,其中合同、运单及装箱单中有关质量器具部分的复印件有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归档保存。
第4章质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
第17条使用质量器具前,先了解其性能和使用规定,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使用,严禁违章操作。
第18条质量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第19条质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停止使用,并送相关部门进行修理,严禁质量器具带故障工作。
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证、超过检定周期依据经检定不合格的质量器具,因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质量器具而造成事故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20条对精密仪器及各种质量器具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21条各种质量器具必须由使用人定期进行保养,经常保持清洁,注意防尘、防潮、防撞,存放在安全位置。
质量器具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混放。
第22条非专业修理人员不得自行拆修质量器具,违者要对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23条领用、借用的质量器具,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非正常操作原因被造成严重损坏的,使用者必须填写器具损坏报告,说明情况,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根据损坏情况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对因非正常使用造成贵重精密质量器具损坏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24条领用、借用的质量器具丢失时,应填写“器具丢失报告单”,按质量器具的原值及使用年限的折旧计算赔偿价格。
第5章质量器具的流转、降级、报废
第25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一般质量器具的调配、借用、流转,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制定专人负责。
为避免重复购置,充分发挥现有质量器具的作用,对贵重短缺的质量器具,质量器具主管人员有权在企业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26条质量器具外借必须经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同意,贵重和进口质量器具外借需经企业领导批准。
第27条质量器具在使用一定年限后,技术指标经修理仍达不到原有水平的,可申请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1.凡申请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的质量器具,需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提出意见,经质量部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贵重质量器具申请报废需经总经理批准。
2.经批准报废的质量器具应统一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处理。
3.应在降级的质量器具的显眼位置标识降级使用的明显标识。
4.质量器具的报废以检定不合格证书及“报废通知单”为准。
5.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质量器具的报废以检定不合格证书为凭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经质量器具主管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6.形成固定资产的质量器具的报废以检定不合格证书为凭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按照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履行报废手续。
7.质量器具的报废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汇总,并出具“报废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给使用单位做质量器具更新凭证,一份留质量管理部备查。
8.报废的质量器具绝不允许回流使用。
第6章信息、数据管理
第28条质量器具的原始数据包括各种检定的原始记录和使用部门的检测记录。
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在检定测试质量器具时所经历的数据应齐全、清楚、整齐;
如须更改,则必须对所做更改进行说明并签字、盖章。
第29条各种质量器具检定的原始数据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归档(应移交档案室的,移交企业档案室)保存。
使用部门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并由使用部门保存。
第30条质量器具的周检、月检受检率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按月进行汇总统计,作出报表并存档管理。
第31条委托外部检定的各类质量器具的检定合格证书由质量器具主管人员负责保存,并监督其使用。
第7章附则
第32章本制度由质量部制定,其修改、解释权归质量部所有。
第33章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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