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18242 上传时间:2022-10-17 格式:PPTX 页数:73 大小:6.9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7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专题系列课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个税政策解读2019.7.19PPT推荐.pptx

,1.给予在大湾区工作的人才的财政补贴免税,申报人须满足下列2项附加条件之一: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即高端人才)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广东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即紧缺人才),申报人须符合基本条件包括3项: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中国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1.给予在大湾区工作的人才的财政补贴免税,各市科技(外专)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机构,财政部门是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例】某公司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A先生在广州市全职工作,作为中国居民纳税人,在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和年终奖、股票期权等收入特殊计税政策下,A先生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100万元。

【解析】A先生已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1000.512)35%-8.5924.3(万元)根据2号文件规定,A先生可申请的补贴为:

(1000.512)15%14.1(万元)24.314.110.2(万元)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占收入的比例:

将从原来的24.31%(24.3100100%),降至14.1%(14.1100100%),2.住房补贴等八项补贴免税,2.住房补贴等八项补贴免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二选一,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住房补贴等八项补贴免税,外籍个人取得的八项补贴所得,在申报缴纳或其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3.,境内居住天数,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境内居住天数,按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

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

居民个人,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

住所境内居住天数,非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仅就境内所得缴税无住所居民个人:

境内外所得缴税,无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

【解析】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4.,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例】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解析】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

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解析续】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的划分-以无住所个人(高管人员除外)为例,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居住时间,90天,非居民纳税人无住所个人,90天且183天,183且6年,无住所居民个人,居民纳税人,6年(第7年183)#,由境内雇主由境外雇主由境内雇主由境外雇主支付或负担支付并负担支付或负担支付并负担征免不征不征征征不征不征征征征免征征征征,有住所个人征征征征#当年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本表不考虑税收协定的适用。

二鼓励港澳青年科技创新,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递延纳税,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分期缴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算,4.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省部级奖金免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港澳青年创业投资,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个人应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例外:

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来源:

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3.,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原:

一次新的股权转让,.原:

取得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发19989号、国税函2009461号,.原:

不征税,.原:

不征税,转让股权.新:

两个环节合并,按财产转让一次性征税,4.,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5.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符合创业投资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笔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