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的审查起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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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审查起PPT推荐.pptx

甲在公交车上扒窃时,被失主当场抓住,如何处罚?

盗窃未遂,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在普通盗窃中,只有以数额巨大5万以上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目标行窃,才按照刑事案件起诉。

B,在入室盗窃,扒窃未遂时,是行为犯,不论数额,所以可以认定,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初偶犯,未成年犯,立功坦白,可按治安处罚走。

2010年5月某晚,甲破门进入S家,在家中盗窃了现金1000元,价值5万元手表一个,案发后一直在逃。

2014年在某地被抓获,手表无法查获,辩解丢了,怎么处理?

2010年当地盗窃数额标准2000元。

案例,手表能不能认定?

A,现有盗窃数额为1000元,构不构罪?

入室盗窃?

B,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才增加的入室盗窃,扒窃,所以在办案时要注意看盗窃时间点。

按1000元认定不构罪,所以变通起诉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决8月。

LOREMIPSUMDOLOR,甲系A的朋友,某日到A家玩时,看到沙发有一手机而拿走,价值1000元。

是否是入室盗窃,是否构罪,什么是入户盗窃,LOREMIPSUMDOLOR,1、入室盗窃和入户盗窃没有区别。

入室盗窃是大家的口头用语,入户盗窃是法律术语,两者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进行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LOREMIPSUMDOLORLOREM,LOREMIPSUMDOLOR,甲于某晚偷进入A家盗窃,将睡觉的主人惊醒,后为反抗而持刀恐吓,后逃离。

转化为一般抢劫还是入户抢劫?

合租者进入室友房间盗窃是否“入户盗窃”刑事实务2016-11-07更多价值资讯,点击上方蓝色字“刑事实务”关注,邮:

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12月)规定: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

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

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深海鱼:

对于合租房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也不能机械的参照适用上述意见,比如同事之间、好友之间、或者一开始不是很熟可是住着住着很熟了,这些情况下,同住人员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彼此之间互相窜门是常有之事,也不拒绝室友随时进入他的房间。

那么这样的话,即便客观上符合“户”的特征,但其入户的非法性不能千篇一律的认定,要考察双方平常的关系以及平常对对方的开放程度决定,比如儿子去父母家里,父母对儿子随时到访都不排斥,显然不能认定为非法入户,如果父母和儿子关系比较僵,不允许儿子未经同意随意进入屋内,那么就可以认定入户的非法性。

相反,还有一些情况比如房东将整套合租房切割成了不同的卧室分别出租,虽然厨房、客厅、卫生间共用,比如”胶囊公寓”,这种情况下,整套房子内各住户之间是缺乏信赖基础的,不能等同于家庭成员关系,他们彼此之间是通过各自的卧室与外面隔离的,是不允许其他室友随意出入的,各自的卧室是不允许其他住户进入侵犯的,合租者进入其卧室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是在户外而抗拒抓获,则不属于入户抢劫。

LOREMIPSUMDOLOR,1,封闭的院子是不是户?

2,手伸入窗户盗窃手机是不是入户?

3,合法进入户内实施盗窃,是不是入户盗窃?

甲为强奸之目的进入A家,将其强奸后,又偷偷将其手表拿走,是不是入户盗窃乙在嫖妓后,将对方手表盗走,是不是入户盗窃?

户的标准,1,户必须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条件,如宿舍,宾馆。

不要求随时居住,也不要求一定是家庭成员一起住,如群租房。

工棚,值班室是不是户?

2,入户目的必须是非法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

LOREMIPSUMDOLOR,二年内三次。

三次包括既遂,未遂,中止三种形态。

多次盗窃,其中部分盗窃已被行政处罚的,是否影响计算?

同一晚上连续盗窃一小区多户人家,是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2013年1月20日,甲因盗窃被治安拘留10天,2014年8月14日至某村,在A家盗窃200元,在B家盗窃500元,甲是否可以起诉?

如果又在8月15日盗窃100元,可否起诉?

LOREMIPSUMDOLOR,浙江高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因盗窃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计入多次盗窃次数。

特例,流浪人员为生活而盗窃少量食物等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罚。

多次盗窃,每一次盗窃都应以达到治安处罚标准为妥。

同一时间段对不同对象的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LOREMIPSUMDOLOR,A,他人随身财物,身上或者近身物。

B,必须发生在公共场合。

C,甲乘某KTV人多,不注意进入,将他人挂的衣服上的手机偷走,是不是扒窃?

上海一判决认定在KTV包房是公共场合。

扒窃,入户盗窃转化,在户内转化,入户抢劫,在户外转化,是一般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扒窃转化,在车上被发现转化,是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车下转化,是一般抢劫。

扒窃后反抗,转化标准,什么样的暴力程度才转化?

如果是摆脱行为,应以摆脱时是否造成伤害后果为认定依据,要求达轻伤以上后果才转化。

暴力轻微未伤的,可不认定为转化抢劫。

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摆脱行为”还是“使用暴力行为”如何区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抗拒抓捕过程中暴力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实践中一律转化为抢劫罪似乎欠妥,尤其是在入户盗窃中一旦转化根据“两抢司法解释”就要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觉得太重,在不跟之前“两抢司法解释”相矛盾的情况下,又体现罪罚相适应,最高法2016年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情况,但同时又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以撬门入户的方式,从被害人陈金林家中窃取了价值1万余元的手镯、手表和现金等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尹林军离开前遇到返回家中的失主陈金林,陈金林随即抓住尹林军的衣领殴打其面部几拳,尹林军并未主动回击,而是想尽快摆脱被害人的抓捕。

尹林军逃离途中,因被害人拉扯其衣领不放,将被害人扯至楼下;

其间,被害人还踢踹尹林军,致二人摔倒,后尹林军借势脱掉外衣逃离。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109集第1186号指导案例解析:

这个案例的整个过程中,

(1)被告人尹林军因衣领被被害人拉住而将被害人拉至楼下。

(2)被害人踢被告人过程中一起摔倒。

(3)被告人脱掉衣服使出“金蝉脱壳”。

我们通过分析,在

(1)环节中,被告人拉被害人到楼下,“拉”的行为在界定“暴力”行为时需要明确不同情况,如果强力“拉”而将被害人用力拖倒在地致伤可能是一种明显暴力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界定为“暴力行为”。

(2)(3)过程中,被告人都没有明显的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

本案例认定为摆脱行为而不认定使用暴力行为,争议不大。

案例二2016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后随即准备出门,被正在进屋的缪某某堵在门口。

被告人李某某推开缪某某,乘机出屋。

被害人缪某某抓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衣服,被告人李某某无法逃走,用拳头打缪某某,迫使缪某某松手后逃走。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刑终120号判决书解析:

一般的“摆脱行为”与“使用暴力行为”,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出于什么目的显然不是区分关键点。

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脱逃行为。

我们认为,实务中首先应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行为还是暴力行为。

应区别一般的推搡、扯衣领与拳击、脚踢等行为,而拳击、脚踢、掌掴、掐颈等一般应界定为暴力行为。

其次,我们应该区分被告人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还是间接伤害故意行为。

一般的拳击、脚踢都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

而有些在逃脱纠缠过程中,顺势而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伤害故意行为,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此案一审法院认定为转化型抢劫,二审改变定性未认定抢劫,认为是为摆脱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我们认为二审判决是错误的,一般的“摆脱行为”与“使用暴力行为”,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出于什么目的显然不是区分关键点,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脱逃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被抓住衣服后,直接采取拳打被害人头部的方式是一种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应理解为“使用暴力”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

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的定性【裁判要旨】入户盗窃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号一审:

(2013)浦刑初字第3656号二审: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36号【案情】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董某。

2013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至伤害是浦东新区三林镇东明村被害人张某的住处,拉开房门进入屋内,窃得张某放于屋内手提包内现金600元。

董某欲离开时被张某发现,随即上前采用捂嘴、按住大腿等手段阻止张某呼救并逃逸。

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追缴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期间,董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450元。

【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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