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患者处理应急预案完整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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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把握适应证,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不良反应,应用贵重或自费药品前,应告知家属。

6.注意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使医患建立协调配合的良好关系,以利于患者抢救治疗。

三、逐级报告程序

1.各值班医师在接诊危重患者后,要迅速到达患者身边询问病史和查体,做出初步诊断,快速完成生命体征的测量和记录。

医师迅速开出医嘱交护士执行,病情紧急可先下口头医嘱由护士复述后执行,抢救结束后立即据实补记。

在紧急处理后尽快完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抢救记录等资料。

并向患者家属详细告知病情、初步诊断、治疗方案和风险程度等,听取患者家属对抢救治疗的意见,取得其合作。

2.大出血、休克或心肺功能不全等,如值班医师处理有困难,应在立即进行紧急抢救的同时,迅速报告本科上级医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

如上级医师处理仍有困难,要迅速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要立即调动本科人员,并与相关科室联系参与抢救。

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会诊,但应据实补记会诊记录。

3.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前兆示,值班医师药迅速报告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到场处理,做好病历记录等文书工作,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和要求。

然后组织本科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写书面意见向医务科汇报。

处理急危重症患者流程

1.门诊值班医师遇到急危重症患者,在给予必要初步治疗同时,通知病区值班医师,值班医师据患者病情请示上级医师后可决定是否入院。

如患者无足够经济能力,经请示院方(白天为医务科、门诊部,夜间为院总值班)为抢救生命,可予抢救性治疗,包括入院手术。

2.转入患者,应从来源科室获得充分医疗资料,了解病情及诊治经过。

并明确患者账目情况,留意家属心态,警惕已经潜在的医疗纷。

3.立即完成首次病程录、转入录,8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明确主管医师,做好监护,住院医师随时查看巡视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当日主治医、副主任医师及时查房,组织治疗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

当日及时或晚交班时进行全科讨论,认真做好记录。

4.白班经治医师向夜班医师及听班医师书面和床边交班,并做好交班记录。

值班医师及听班医师应认真查看患者,掌握病情。

5.以后,住院医师每日至少2次查房,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

主治医师每日查房,3天内有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病历应及时反应病情变化,重要诊治过程,如上级查房,会诊等内容,并妥善安全保存病历。

6.必要时通知医务科或院领导,以便调配医疗设备,组织全院会诊、院外专家会诊。

对潜在医疗纠纷,严重欠费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汇报,并呈交书面材料。

7.确保各种医疗、急救设备状态良好,随时投入使用。

对需外借设备明确借用渠道、流程。

若需其它部门、科室间合作,必要时应请医务科协调,避免向患方暴露医院内部分歧。

8.及时追踪重要化验检查结果,并妥善保存。

9.注意用药原则,药物禁忌、药物不良反应、应用贵重药、自费药应向患者或家属告知。

10.做好知情同意工作,向患者家属或其委托人交待病情,告知患者或家属下列情况:

(1)诊断、拟行检查、预后、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治疗矛盾、重要的药物不良反应;

(2)诊治可能引起的医源性不良后果及可能采取的矫正措施;

(3)需要使用的贵重药品和其它需患方承担的费用;

(4)搬动患者可能造成危险;

(5)有创操作需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以示确定;

(6)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时,应注意内容始终连贯一致,如产生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或医务科,以做好病情解释等各项工作。

(7)因病情需要转科时,应与转出科室取得联系,做好准备再行转科,并于当天完成转科录。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由医务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医院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为医院医务科。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的职责:

㈠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㈡协助医务科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㈢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㈣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㈤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㈥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㈦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告知原则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涉及的内容需要患者签字的,患者应当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

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十一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向医院领导汇报,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

第三节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第二十条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

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本节的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第二十四条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第二十六条告知后,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第二十八条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其它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任一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各科室应当根据各类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务科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务科决定。

第六节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一条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二条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㈠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志中作记载。

㈡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㈢患者门急诊或出院配药,药房对所配药物必须附药物说明书,禁止给患者配无包装及无药物说明书的药物。

㈣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化疗方案的告知。

下列综合性化疗方案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㈠对人体损伤较大化疗方案,主要包括对血液病及肿瘤等疾病适用的化疗;

㈡临床上不能获得病理确诊,进行试验治疗的化疗方案;

㈢费用昂贵的化疗方案;

第三十四条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㈠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㈡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㈢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六条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三章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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