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文档格式.docx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六)《土地复垦条例》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八)《XX省青山保护条例》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十)县委县政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期党的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成效,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突出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建立并落实对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矿山的“中央支持、省市补助、县级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责任机制,科学规划、资金保障、政策扶持、积极推进,使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切实提升矿区生态环境。
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统筹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
严格矿产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
到XX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
建立比较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建立有效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
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同时,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十三五”期间,根据对废弃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调查情况,制定生态治理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
“十四五”期间,在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年度治理任务,力争到“十四五”期末,使全县重要区位的治理任务基本完成。
(四)近期目标
XX年,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一核心、二制度、三创新”目标进行安排和落实。
“一核心”:
是以保护地质环境生态红线为核心,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为抓手,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
“二制度”:
一是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改革工作方式,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
二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地质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三创新”:
一是创新强化源头保护管理理念,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二是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鼓励各乡镇区(办事处)积极探索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
三是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尽快形成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部署调查,系统查明现状
查明全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的乡镇区(办事处)为主要单元,在全县1:
10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1:
5万全县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全面摸清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林业局、各乡镇区(办事处)配合;
XX年9月20日前完成)
(二)明确责任主体,统筹规划治理
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矿山由属地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属地政府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投资。
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在全面调查、掌握现状的基础上,要按照“新老”问题区分原则,明确治理责任,全面编制县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区(办事处)配合;
XX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加强开发监管,建立“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
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互联网+政务监管”制度建设,充分运用国土资源大数据对矿山地质环境加强监管,逐步建立有效的“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互联网+地质环境政务监管”体系。
“天上看”是指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宏观监测,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地上查”是指各乡镇区(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的矿山开展巡查和核查,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网上管”是指提升完善“XX地质环境信息化平台”中的“矿山地质环境监管模块”功能,强力推进利用地质环境信息化平台日常网上办公新模式,实现网上直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保证金(基金)等矿山企业信息。
逐步推行全县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统一配号等管理新举措。
XX年,计划利用最新的地面分辨率优于2.5m的卫星或航空遥感影像数据,通过遥感卫片对比解译,重点解译露天采场、废石渣堆、排土场、矸石堆、尾矿库、水体污染区、地形地貌景观及植被破坏区、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区(办事处)配合;
(四)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制度。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区(办事处),随机抽取矿山企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实现定向检查,精准监管。
XX年,要将“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范围。
各乡镇区(办事处)要参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X〕52号)要求,完成“一单、两库、一细则”建设,细化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及各乡镇区(办事处)每年要对每一座矿山逐一落实治理方案,逐一落实恢复治理责任,实现核查所辖全部矿山企业(100%全覆盖)。
强化对采矿权人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要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档案和诚信档案,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薄严重违法名单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同时纳入矿山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自觉性。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区(办事处)配合;
XX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五)落实任务分工,建立监测体系
各乡镇区(办事处)要监督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主体责任,明确监测任务和指标,企业的监测资料要定期向所在地政府报送,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环保、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重点矿区开始设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点,监控重点矿区的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各乡镇区(办事处)要选择本辖区内重点矿山分期分批设立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点。
到XX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控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各乡镇区(办事处)配合;
(六)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方案实施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生态红线内,不得新设矿业权。
在自然保护区,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设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矿业权。
2、要严格审查采矿权人自行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联合对矿山企业自行编制的方案进行初审,共同出具初审意见,要求方案必须要有详细分年度治理计划,必须有分年度治理面积,在附图中标注坐标及具体范围,做到“文、图、表、数据库”四位一体。
由矿山企业填报承诺的年度治理计划表,否则不应予以备案。
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凡新立、改(扩)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3、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各乡镇区(办事处)、县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检查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细化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检查指标,确保治理工程和植被恢复工作全面落实,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队伍承担与执法检查相关的技术服务。
采矿权人申请新立、改(扩)建手续时,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环保、林业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林业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出具说明。
县国土资源、林业等执法监察部门要对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各乡镇区(办事处)配合)
(七)落实年度治理任务,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
“矿山复绿”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已是常态化工作,各乡镇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也是约束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的重要抓手和动态监管手段;
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每年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年度治理计划,同矿山企业签订年度治理目标责任状,年底前已按方案实施竣工的年度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经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和年度期(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
凡没有按方案要求实施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程的,一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期治理;
凡发现方案预设的恢复治理和复垦要求与实际情况不匹配、不相符的情况,应要求矿山企业及时对方案进行修编,原审查机关要组织对修编后的方案按照原程序审查。
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