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平台应用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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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使用程序第四章运维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考核激励第七章附则,目录,第一条为推进数字福建集约化建设,加强福建省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应用管理,保障平台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部署于省经济信息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由福建省级政务网云计算平台、福建省级政务外网云计算平台组成,为省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

第三条各部门建设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应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资源,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避免重复投资。

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设区市、县(市、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也可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

第四条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应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应用单位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根据政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主管政务云平台,统筹规划政务云平台建设应用,推进数字福建项目基于政务云平台部署应用。

(二)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业务管理、运营服务和运行维护,依托福建省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云计算标准工作组开展标准制定,协助省数字办指导应用单位开展系统整合工作,配合应用单位做好应用系统的部署工作。

(三)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安办)会同省委机要局、省委保密局负责政务云平台网络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四)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云平台运行维护费用安排,纳入省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五)应用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调试、管理、信息更新和软件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现有应用系统迁移至政务云平台,应用单位要编制政务云平台使用方案。

新建项目应在申报过程中明确提出云平台使用方案。

省数字办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核定项目对云平台资源需求。

第七条应用系统开发完成后,应用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可研暨初设方案),与省经济信息中心衔接应用部署。

省经济信息中心须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与应用单位的业务对接,分配项目所需的政务云平台资源。

应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应用系统的安装。

第三章使用程序,第八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度,保障政务云平台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定期检查、评估、通报政务云平台应用情况。

第九条应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并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备案;认真监管应用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及时处置应急事件;积极参加政务云平台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

第十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用单位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复,省经济信息中心应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一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和应用单位应建立日志制度,政务云平台和所承载的应用系统必须具备日志功能,及时自动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各种操作信息;日志信息应至少完整保存一年。

第十二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可以根据应用系统实际需求变化,动态弹性调整所需资源。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所需运行维护经费由应用单位自筹或申请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在政务云平台资源剩余30%以下,应启动动态扩容机制,开展平台扩容升级工作。

第十五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对政务云平台的安全负责,应用单位对其安装在政务云平台的应用系统安全负责。

应用系统正式运行前应按规定通过安全等级测评。

第十六条省网安办定期开展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风险等级较高的,暂停系统运行直至整改完成;风险等级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采取强制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和应用单位要共同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非法泄露、复制、篡改、删除存储在政务云平台的数据。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省数字办结合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对省经济信息中心所提供的云平台服务情况以及应用单位使用政务云平台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结合考核情况,安排政务云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优先保障基于政务云平台建设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

省工改办根据对省经济信息中心考核结果和经费情况,适时调整省经济信息中心绩效工资总量。

第六章考核激励,第二十条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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