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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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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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管计划、私募证券基金的杠杆限制及处罚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2、中间级

  如果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仅设有优先级、劣后级,还设有中间级,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中间级是否接受了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只要在任一情况下符合风险补偿或收益保障特征,则应当将中间级作为优先级合并计算杠杆倍数。

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或低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可不纳入计算。

  3、形式要求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明确份额属性划分标准,并向投资者确认其认购的份额归属于优先级还是劣后级。

  二、杠杆倍数限制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不同类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在初始和存续期间不得超出下述限制:

  1、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1:

1);

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

2)

·

  股票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包含股票类、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但投资比例未迗到相应类别标准的资产管理计划;

对于混合类杠杆倍数也设定为1倍,主要是为了防范以“假混合真股票”类产品规避前述规定情形出现

  2、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1:

3)

  期货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仅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现金的资产管理计划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资产管理计划

  3、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1:

  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不能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资产管理计划

  三、劣后级投资者 

  本次征求见意见稿特别指出,必须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而且,首次禁止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旨在明晰投资顾问与投资者之间的角色定位,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实践中存在的资产管理人根据单一劣后级投资者发出的投资指令、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的情形,也容易被认定为投资顾问与投资者角色混同的违规行为。

  此外,笔者建议在业务中谨慎对待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持有人为单一投资者的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并未禁止单一投资者认购参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但是如果劣后级投资者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则极易导致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案例】2014年7月23日,兴全睿众设立“兴全睿众特定策略6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6号),募集规模1.2亿元,优先级投资者为兴全睿众设立的“兴全睿汇稳健12号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法人。

2014年7月29日,兴业全球设立“兴全特定策略25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特定25号),募集规模1亿元,劣后级投资者为单一自然人。

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均约定由劣后级投资人下达投资建议。

  2014年8月6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25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只上市公司股票964.5万股,成交价格10.16元。

2014年8月11日,根据劣后级投资人的建议,特定6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前述同一只上市公司的股票1177万股,成交价格9.94元。

2014年10月,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停牌。

股票复牌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兴业全球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一个月;

暂停受理兴全睿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暂停期满,当事人应当提交专项整改报告和恢复受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恢复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包括不得口头宣传产品预期收益,不得在推介材料、资管合同等文字材料中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

  中国基金业协会解释,“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对优先级收益预先计提、约定提前终止罚息、约定差额补足以及其他实质上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等。

  这一规定似乎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相矛盾:

一方面允许劣后级为优先级提供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允许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另一方面又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字面上很难分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待进一步明确。

  2、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多层嵌套的方式形式上规避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限制。

  3、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参照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总资产超出净资产是由于运用了杠杆、产生了负债;

例如,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中,可以通过多次“购买债券-质押回购融资-再购买债券”的循环方式进行杠杆交易,该规定将资产管理计划的此类杠杆交易限制在了140%的范围内,也是一种降杠杆的措施。

  五、违规处罚案例 

  上银基金曾违规开展超过杠杆倍数限制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对其采取暂停受理业务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基本事实】2014年11月26日,上银基金设立“上银基金-创金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金1号),按照“29:

1”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

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规定为:

“在本合同结束并清算时,将根据计划资产份额收益率(R)的不同收益情况,按以下方式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进行分配。

(1)R<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小于0时,本计划所受亏损按照初始份额配比(即初始获配比例)由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共同承担。

(2)0≤R≤1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时,A类份额获取本计划的全部收益。

(3)R>10%当本计划的资产份额收益率R大于10%时,本计划对于小于等于10%的收益部分按照本节

(2)分配,超过10%的收益部分A类份额获取10%,B类份额获取90%。

  【前期认定】上银基金设立创金1号,A、B两类份额之比为29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

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拟从2月16日起暂停受理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申辩意见】上银基金在认可以上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创金1号不存在杠杆倍数超过10倍的情况,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风险补偿的情况。

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即R<0时,创金1号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相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0≤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B份额,R>10%时风险补偿不利于A份额,不能简单用R>10%时的情形来计算杠杆倍数。

二是创金1号不存在B类为A类份额提供收益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未设置预期收益率,B类份额不存在向A类份额支付优先收益。

  【复核意见】自律监察委员会审理复核后,一致认为:

一是创金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是“混合型结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二是分析R在不同区间时A、B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分配,在0≤R≤10%时以及R>10%时,该资产管理计划A、B类份额具有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的特征,特别是R>10%时“以小撬大”的杠杆特征明显。

上银基金在《复核申请书》中也承认了这一点。

三是在中国证监会提出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的监管要求之后,其他公司已不再设立类似结构、类似倍数的资产管理计划,说明有关监管要求是清晰的。

  【处罚决定】基金业协会决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暂停受理上银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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