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完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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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电网频率运行管理.......................................20
第七章低频低压减负荷及同期并列装置管理.......................21
第八章电网无功电压运行管理...................................23
第九章调度计划管理...........................................29
第十章设备投(退)运管理.....................................37
第十一章并网调度管理.........................................40
第十二章电网稳定管理.........................................41
第十三章网源协调管理.........................................44
第十四章水库调度管理.........................................47
第十五章新能源调度管理.......................................53
第十六章非省调直调电厂并网管理...............................56
第十七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58
第十八章调度通信管理.........................................62
第十九章调度自动化管理.......................................64
第二十章设备监控管理.........................................67
第二十一章配电网调控管理.....................................75
第二十二章调度操作规定.......................................78
第二十三章监控操作规定.......................................95
第二十四章电网事故及异常处理.................................97
第二十五章检查与考核........................................113
附录.......................................................114
前言
为适应电网发展和“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规和加强
省电网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
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电网运行准则》、《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等相关规程、规,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批准人:
纪会争。
本规程审定人:
郭江涛。
本规程审核人:
边二曼、才洪全、胡本然、康春雷。
本规程初审人:
肖荣国、晓波、王宏、华科、江琪、更、万
有、史滨、王宁、冶天。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原宇光、江海洋、阳、田石刚、宇、兰天、
徐洪涛、扬、王海涛、孟祥星、晓强、白雪松、浩野、敏东、
轶平、超、鹏、余成、士宏、岩、王激励、剑飞。
本规程起草部门:
国网省电力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本规程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执行,原《省电网调度控制规程》作废。
总则
1.本规程所称“省电网”是指国网省电力经营区域的各电压等级发、输、变、配、用电等一次设施以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能计量、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2.省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3.电网调度控制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机构。
省电网调度控制机构分为三级,即:
省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省调的上级调度控制机构为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及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国调及网调)。
4.省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控制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机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5.各级调控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必
须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
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
应服从调控机构的调度。
6.本规程适用于省电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故障处置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
省电网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控规程、规定等,应遵循本规程。
7.与省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级调控机构和省调、地调调管的发、输、变、配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应遵守本规程;
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省电网调控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应遵守本规程。
8.本规程提及的发电厂包含并网运行的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场、光伏电站以及其他任何发电介质的电厂,变电站包含运维中心。
9.省电网与相邻省电网联网运行的调控管理,按上级调控机构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
10.本规程由国网省电力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调控机构职责
1.1调控机构主要职责
1.1.1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电力客户,服务于发电企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1.1.2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
1.1.3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运行的连续、稳定及可靠供电,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1.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1.5充分发挥大电网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实现优化调度,合理使用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1.1.6负责电网调控各专业技术管理和并网电厂涉网技术管理。
1.1.7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发、供、用电等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1.2省调主要职责
1.2.1落实国调及网调专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省级电网调度控制专业管理。
1.2.2负责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确定调度管辖围,对所管辖电网及并网电厂实施统一调度管理。
1.2.3负责电网调控运行、调度计划、系统运行、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设备监控管理、水库及新能源调度、综合技术等专业管理,制定电力系统电力调度、设备监控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管辖电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
1.2.4负责指挥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
1.2.5负责监控围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及事故处理,按规定开展监控围设备的远方操作。
1.2.6负责指挥电网调峰及调压工作,负责指挥联络线潮流的调控,协助网调调整频率,在省电网单运时负责电网调频。
1.2.7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无功电压、网损管理,组织电网安全分析和研究,落实安全稳定运行措施,编制全网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
1.2.8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所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年、季、日运行方式,制定电网过渡方式及特殊方式,执行上级调控机构下达或批准的网间联络线运行方式。
1.2.9统筹安排所管辖围设备的调度检修计划。
1.2.10负责所管辖电网电力电量平衡、临时交易工作。
1.2.11负责省电网负荷预测的管理工作。
1.2.12参与所管辖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参加发电厂的并网设计审核,组织及参加涉及电网安全、经济和科研方面的运行试验。
1.2.13组织调度管辖围的发电厂、地方电网、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2.14根据月度调电计划和实际供电需求编制与实施日调电计划,并充分考虑清洁能源调电安排。
1.2.15负责调度管辖围新设备启动投运工作,制定新建、改(扩)建设备投入电网调度方案。
1.2.16负责编制省电网《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事故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1.2.17参与主要水电厂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1.2.18负责组织制定全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的技术方案和调度管辖围的整定方案,并督促实施。
1.2.19负责组织制定调度自动化系统规划,并督促实施;
负责电力二次
系统安全防护。
1.2.20负责设备监控信息管理、设备监控信息接入验收管理、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负责集中监控缺陷管理;
负责集中监控运行统计分析管理、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与分析业务等。
1.2.21负责省公司调度技术装备的运行管理。
1.2.22负责组织省电网调度系统各专业管理、运行考核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2.23接受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调控机构授权或委托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1.3地调职责
1.3.1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负责所管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
1.3.2负责编制和执行所管辖电网的运行方式和检修计划。
1.3.3负责编制并上报省调管辖围设备的检修计划。
1.3.4参与编制省电网《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限电序位表》中相关容。
1.3.5负责所管辖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监控和自动化等专业技术的调度管理工作。
1.3.6负责批准调度管辖围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运,拟定启动方案,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统一调度命名编号。
1.3.7负责编制所管辖电网电力、电量计划及电量统计。
1.3.8参加所管辖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
1.3.9负责指挥管辖围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负责监控围设备的集中监视、信息处置及事故处理,按规定开展监控围设备的远方操作。
1.3.10负责本级监控围设备监控信息管理、设备监控信息接入验收管理、变电站集中监控许可管理;
负责集中监控缺陷管理;
1.3.11行使省调授予的其他职权。
1.4县调职责由地调根据本规程确立的原则来确定。
第二章调度管辖及操作围
2.1定义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