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19春学期1503《追寻幸福伦理史视角尔雅》在线作业0002参考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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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以上都是

4.下列关于禅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禅宗是中国化的佛学

B.中道宗与道家哲学相互作用产生了禅宗

C.禅宗到五祖时分南北禅宗

5.在中国的佛教流派中最具有中国特色及最为外国人知晓的是?

A.天台宗

B.禅宗

C.法相宗

D.#密宗

B

6.五祖后禅宗分南北二宗,其中北宗以谁为宗?

A.神会

B.神秀

C.慧可

D.惠能

7.以下对齐物的理解错误的是?

A.齐物是达到逍遥境界的一种方法

B.齐物打破了看待事物的自我中心意识

C.齐物认为万物都是整齐划一的,不具有特殊性

D.齐物能够使人免除羡欲之累

8.禅宗认为世界的本质是?

A.物质

B.道

C.空

D.数

9.《中国哲学简史》的作者是?

A.金岳霖

B.冯友兰

C.殷海光

D.贺麟

10.以下哪项不属于魏晋时期的“三玄”?

A.《老子》

B.《孟子》

C.《庄子》

D.《周易》

11.“生命中不可承受之轻”是以下哪位作家的名言?

A.普鲁斯特

B.米兰·

昆德拉

C.乔伊斯

D.萨特

12.以下不属于中国学术传统特征的是?

A.简

B.引

C.严

D.评

13.第一位存在主义者是?

A.海德格尔

B.萨特

C.克尔凯郭尔

D.胡塞尔

14.以下关于伦理和道德的说法错误的是?

A.伦理是人和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

B.伦理的种类有许多种

C.道德比伦理更具有法律效力

D.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15.以下不属于董仲舒提出的性三品的是?

A.圣人之性

B.中民之性

C.贱民之性

D.斗筲之性

16.“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是哪一个民族的谚语?

A.希腊

B.犹太

C.阿拉伯

D.罗马

17.共家学派是由谁倡导的?

A.毛泽东

B.韦正翔

C.马克思

D.葛兰西

18.以下关于矛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矛盾就是对立统一

B.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C.矛盾等同于中国的阴阳

D.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19.以下关于欲望的说法错误的是?

A.欲望可以分为自然欲望和社会欲望。

B.欲望的种类是有限的。

C.自然欲望是我们与生俱来的欲望。

D.人们的社会欲望是相同的。

20.在西汉被称为群儒之首的是?

A.公孙弘

B.董仲舒

C.倪宽

D.东方朔

21.以下关于墨家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组织性强

B.具有武士精神

C.爱好和平

22.以下不属于董仲舒认为的“三统”的是?

A.黑统

B.白统

C.赤统

D.青统

23.下列关于共家学派的知识结构说法错误的是?

A.它包括对中外哲学经典的阅读

B.它包括对马恩原典著作的阅读

C.它不要求掌握古代汉语知识

D.它要求对格律诗、书法的掌握

24.《孙子兵法》的作者是?

A.孙权

B.孙膑

C.孙武

D.孙策

25.以下属于孟子学说中的幸福之路的是?

A.勤劳

B.高贵

C.勇敢

D.忠心

26.以下哪个时期完全采用了道家的思想?

A.战国

B.秦朝

C.汉初

D.清末

27.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墨子认为战争是因为人的不相爱

B.墨子认为喜怒哀乐是无用的情感,要去除之。

C.墨子主张做事要考虑功利。

D.墨子认为祭祀是大有意义的。

28.以下对孔子和墨子在“爱人”的理解上错误的是?

A.孔子的“爱人”指的是爱有道德的人

B.孔子的“爱”是有差等的

C.墨子提倡“兼爱”,认为爱无差等

D.孔子和墨子都认为爱具有阶级超越性

29.以下不属于韩非子的观点的是?

A.天下之人皆自私自利

B.要坚持赏罚之道

C.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D.法不阿贵

30.以下关于惠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他是唐朝人

B.他是佛教禅宗祖师

C.他被称为“禅宗六祖”。

D.他著有《神会语录》一书。

31.下列对法家思想“法”的理解正确的是?

A.法为臣下所遵之宪令

B.法就是规则

C.法就是健全的法制

32.下列对“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它是孔子说的。

B.它强调了思考的重要性。

C.它割裂了学习和思考的关系。

D.它出自《论语》。

33.以下关于独化的说法错误的是?

A.独化是郭象哲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

B.独化认为天地间一切事物都是独自生成变化的

C.独化具有一定的神秘主义思想

D.独化肯定事物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

34.以下哪项属于老子的幸福观?

A.事在人为

B.效法自然

C.重物轻生

D.随心所欲

35.以下不属于儒家的三种形态的是?

A.政治形态

B.学术形态

C.民间形态

D.经济形态

二、判断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

1.与西方是用宗教约束人的行为相比,中国是用道德来约束人的行为。

A.错误

B.正确

2.社会所认可的幸福种类是有限的。

A

3.中国哲学普遍缺乏辨证逻辑和形式逻辑。

4.理性的幸福具有一种社会性。

5.中国古代的官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威望。

6.因为中国没有宗教,所以中国人的道德低于西方。

7.儒家思想自秦始皇起就在中国社会占据统治地位。

8.社会的认可对人的幸福感没有任何作用。

9.一个远大的志向能给人带来很大的幸福感。

10.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来自于物质生存条件的满足。

11.共家学派的知识结构必须包括对马恩原典著作的研读。

12.世界上的万物都是有联系的。

13.“学而优则仕”的原始版本是民间版本。

14.在中国古代社会,人性善是君王以德治国、创建功绩的基础。

15.共家学派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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