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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听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组织一次。

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六)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落实。

第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

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防火检查每月笫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笫五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防火巡查的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待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管理人签字确认。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档。

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疏散设施要求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 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整改。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 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账。

台帐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门、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

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帐。

第四条每日检查

1、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集中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运行日登记表》中详细记录;

2、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3、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年度检查试验,及进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

第六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并保持相对固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熟练性。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的运转。

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喝酒、聊天、打私人电话。

消防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

第八条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给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第一十条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启动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度。

第一十一条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

六、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后勤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

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

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

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步更换。

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

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

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七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所有是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一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一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后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一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

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劳动

第一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动火作业应坚持“宁可不生产,也要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动火消防审批制度。

为加强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

在具体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者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生产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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