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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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费义务。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公司以独立法人资格作为参加年金制度的核算单位。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2005年12月31日后企业在岗职工及内退、待岗、医疗期和经组织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的人员。
其他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005年12月31日以后调离本公司的人员(不含局内调动的)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职工可以自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一)试用(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且为公司服务时间超过1年的或由公司外部调入的急需人才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在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七条
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职工在加入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时,须填写《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
职工个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职工应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一)按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休前身故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含出国出境定居);
(四)职工个人申请要求退出年金计划的。
因各种原因申请要求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应填写《个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退出期间不享受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
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以后不再补缴、补记。
第九条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享有领取或转移企业年金职工个人账户归属金额的权利;
(二)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条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具有如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二)授权公司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法人受托模式,由中交股份统一选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国家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比例在成本和福利费中列支;
个人缴费由公司从职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缴费基数
企业总体缴费基数由一航局有限公司按年度核定,一般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最高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公司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报一航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为了解决过渡期补偿问题,在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初期,公司企业缴费比例经一航局批准可暂按8.33%实行,随着年金计划的运转及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状况,企业缴费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8.33%,最低为1%。
首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今后个人的缴费比例可根据职工的收入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核定及调整日期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核定及调整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即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的年度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该年的7月1日核定额。
第十六条缴费时间及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公司将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专户。
第五章企业年金的分配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缴费过渡期,实行过渡期补偿缴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补偿缴费一部分作为过渡期内“中人”的工龄补偿,另一部分作为2005年12月31日以后“中人”退休的统筹外补偿缴费(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
对实行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除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之外,企业不再为其发放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性费用。
注:
“老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时已经退休的人员;
“中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前参加工作,年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指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在过渡期内,企业缴费按三部分进行分配:
即基本缴费、补偿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基本缴费+补偿缴费+特殊贡献缴费;
基本缴费分配给全体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
补偿缴费(由工龄补偿和统筹外补偿两部分组成)用于补偿过渡期内“中人”职工的待遇差;
特殊贡献缴费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职工进行奖励。
企业缴费部分首先用于补偿缴费(其中补偿缴费中首先用于统筹外补偿,其余用于工龄补偿),其余部分用于基本缴费和特殊贡献缴费。
企业缴费分配比例每年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报批准后实施。
在实行企业年金初期,如企业缴费比例设定为8.33%时,原则上基本缴费为4%,补偿缴费为4%(统筹外补偿比例为2%,工龄补偿比例为2%),特殊贡献缴费为0.33%。
在过渡期后,不再进行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并入基本缴费。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
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采取系数法,分配系数按照职工的岗位职级和职称(技能)等级两个因素综合计算,职工的实际聘任岗位职级、职称(技能)等级以当年6月30日的时点确定,对新加入企业年金的职工,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时点确定。
(一)岗位职级系数:
按一航局现行岗薪工资标准(一航局[2000]17号文件)中所对应的薪级确定。
名称
管理与技术
岗位
生产与服务
船员岗位
职级系数
职务
薪级
三级
正处职
4
四级
副处职
3.2
五级
正高级
六级
正科职
1.8
七级
副科职
一级主管
副高级A
一类岗
1.5
八级
二级主管
副高级B、
中级A
高级技师
二类岗
1.2
九级
一级业务员
中级B
技师
三类岗
1.1
十级
中级C
四类岗
0.9
十一级
二级业务员
助级
五类岗
0.8
十二级
三级业务员
员级
六类岗
0.7
十三级
办事员
七类岗
0.6
十四级
(二)职称(技能)等级系数:
按公司所聘职称(技能)等级确定。
序号
职称(技能)等级
职称(技能)等级系数
1
正高级职称
0.3
2
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
0.25
3
中级职称、技师
0.2
助级职称、高级工
0.15
5
员级职称、中级工
0.1
6
初级工
0.05
7
未取得职称(技能)等级
其中:
1、内退、待岗、医疗期人员的岗位职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等级系数按其办理内退、待岗、医疗期手续时的岗位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确定;
对未参加套改岗位职级的内退、待岗、医疗期人员的岗位职级系数按十四级岗位职级系数确定。
2、对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职工,经组织部门确认后,可享受原岗位职级系数待遇。
3、对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在聘任期内的职工分别按八级、九级系数确定;
4、对获得相应等级职称(技能)资格但未被企业聘任的在岗职工,按实际聘任的等级职称(技能)系数执行;
5、由公司派出(借调)到公司以外企业的职工,经公司批准,可对照岗位职级系数表和职称(技能)系数表,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系数和职称(技能)系数待遇。
第十九条企业补偿缴费的分配
(一)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进行退休后统筹外补偿:
退休年份
每人统筹外补偿月领取额
备注
2006年
80元
2007年
70元
2008年
60元
2009年
50元
2010年
40元
2011年
30元
2012年
20元
2013年
10元
2014年
(二)企业按下列标准对“中人”职工进行工龄缴费补偿:
“中人”职工工龄计算按局《一航局岗位薪级工资制试行办法》(中港一航局字〔2000〕17号)第八条第一款年功工资计算工龄规定执行,按自然年计算;
从社会上招收的各类专业人员,养老保险已转移到公司的,工龄按规定连续计算,未转移到公司的,工龄从与公司签劳动合同时起计算。
工龄系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龄年限
职工工龄系数
1—9年
0.005
累计工龄乘0.005
10—19年
0.01
累计工龄乘0.01
20—29年
0.02
累计工龄乘0.02
30年以上
0.04
累计工龄乘0.04
第二十条特殊贡献缴费的分配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企业特殊贡献缴费基金的多少,确定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
奖励的范围、标准等由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一航局有限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企业年金的归属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特殊奖励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在过渡期内,企业为“中人”退休职工支付的统筹外补偿费用划入企业公共帐户,不属职工个人资产。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帐户下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当期缴费累积年限和职工个人在公司的服务年限逐年按比例归属职工个人,直至100%完全归属,具体归属规则如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
归属比例
当期缴费累积年限≤1年
20%
1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2年
40%
2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3年
60%
3年<当期缴费累积年限≤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