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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抵押流程

四、二次抵押登记流程

(一)经办行已按审批要求作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并取得房产他项权证;

(二)担保公司与抵押人、借款人、经办行达成二次抵押登记意向后准备以下材料:

1、抵押人提供的出具给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担保公司向经办行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银行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见附件6)

3、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附件4)

4、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格式参考附件5)

5、担保公司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原件);

 

附件4:

关于后顺位抵押权申请人已知晓优先顺位抵押权情况的函

(房屋登记机构):

抵押人以其坐落于福州市区

房地产作为我单位为债务人偿还拖欠银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的抵押反担保。

我单位已知悉该房地产已抵押给银行作为上述同一笔贷款债务的担保,已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利息、费用等其他债务以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经我单位与抵押人审慎协商确定,该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抵押价值)万元,现我单位接受抵押人以该房地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位抵押反担保。

 

顺位抵押权申请人:

(公章)

二〇一年月日

附件5:

抵押合同

编号:

甲方(抵押人):

姓名:

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时填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债务人(以下称债务人)鉴于下列第一项原因,委托乙方向银行行(下称“债权人”)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与乙方为此签订编号为:

的《委托担保合同》。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并为《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甲乙方就此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申请银行贷款

二、申请银行信用证

三、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四、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五、申请银行开具保函

六、工程招投标

七、工程履约

八、/

第一条主债务及主债务合同

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主债务范围详见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详见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的约定。

约定主债务的合同称为主债务合同。

主债务金额(或额度)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万元,主债务期限为,该约定的主债务金额和期限若与主债务合同约定不一致,最终以主债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担保合同

乙方为担保债务人的主债务,签署了如下第一项担保合同或保函或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统称担保合同):

一、与债权人签订编号:

的《》;

二、向债权人出具了编号:

/《保函》;

三、其他担保合同:

/。

第三条抵押物

一、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的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二、如抵押物是在建工程的,抵押期间该在建工程的新建部分均属于抵押物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担保范围

一、乙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代偿款项,以及代偿款项自代偿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乙方的担保费、保证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债务人对乙方的其他债务;

三、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本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债务。

第五条多项担保

若乙方对债务人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则无论其他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还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也无论担保物的状况如何,乙方均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若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甲方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保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同意接受债权人和/或乙方的检查。

二、乙方同意甲方将抵押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提交给债权人保管。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甲方应按债权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若债权人未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险别、保险金额等办理抵押物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乙方认定的抵押物价值。

甲方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

乙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如抵押物已保险,但保险人未在保险单上批注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二、抵押期间,甲方应维持抵押物保险持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若债权人未要求办理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债权人保管。

否则,应由乙方保管。

四、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对于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由债权人优先受偿。

否则,由乙方优先受偿。

五、若债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对于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

否则,保险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继续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八条 第三人损害赔偿

抵押期间,第三人损害抵押物,所获损害赔偿金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由债权人优先受偿。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期间,需经债权人以及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方可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二、抵押期间,经债权人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

三、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或乙方为债务人代偿后,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继续向乙方提供担保。

四、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处分抵押物时,可以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处置,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1、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乙方直接进行变卖或者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乙方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置。

五、乙方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时,按下列先后顺序受偿:

乙方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代偿款项的复利、利息、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六、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被拆迁、征收、征用情形时,甲方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征用、征收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债权人以及乙方。

甲方在与拆迁、征收、征用单位签订相关补偿协议之前应提供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其他担保或者由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甲方就抵押物所获补偿金、赔偿金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处置,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甲方以实物获得补偿的,所获补偿物继续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若需办理登记的,甲方应予配合办理。

具体事宜以债权人的要求为准。

第十条 抵押登记及注销

一、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根据乙方的要求到相应的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甲方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同本合同第四条的担保范围。

二、如抵押物是在建工程或者是预购商品房,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甲方在抵押期间办理产权证书时,应依照法律规定转为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使债权人以及乙方分别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三、抵押解除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冻结或其他瑕疵等情况。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抵押物的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三、抵押期间如抵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或有或面临其他不利影响,甲方应毫不迟延地立即通知乙方。

四、抵押期间甲方或债务人破产的,甲方应毫不迟延地立即通知乙方。

五、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义务时,甲方应督促或协助乙方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甲方对乙方的催告通知应予签收并书面回复。

六、甲方提供的抵押物为不动产的,若将来发生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并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甲方如涉及诉讼或仲裁以及其他纠纷等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若变更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事项,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八、非因乙方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变动、甲方行为、第三人行为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九、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鉴定等费用。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

一、甲方确认,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合同或乙方与债权人协议变更担保合同或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委托担保合同》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二、主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限届满展期,且继续由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同意继续向乙方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本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债务合同或担保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债务人仍对乙方负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债务人应偿还乙方的款项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的债务)的,则甲方对债务人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应当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通知条款

一、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本合同所记载的住址、电话等,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等书面文件)送达对方。

若为传真方式,于发出之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若为信函,于交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对方。

二、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本合同所记载的住所、联系人、电话等,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否则,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按对方变更前的住址、电话等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合同、担保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上述合同的所有条款做了详尽说明。

甲方对上述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甲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所负的各项债务的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抵押事项属于顺位在后的反担保抵押。

甲乙双方同意应优先保证债权人作为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的一切合法权益,若需要处分抵押物的,则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该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十八条附则

一、本合同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机关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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