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xx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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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会计、财务、投资、税收、价值创造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
(四)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和风险防范等履职能力以及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五)原则上需具备全日制国民教育系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三年以上(财务总监需五年)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经验,对集团文化具有认同感。
(六)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财务负责人:
(一)不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集团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任用程序
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分为集团系统内选拔人选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选两类,分别按规定程序进行任用。
其任用程序如下:
(一)集团系统内选拔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程序
1.集团财务管理部在集团财务系统内选择合适的人选进行推荐;
2.集团管理的干部(指外派财务总监,下同)由集团董事长提出动议;
3.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考察;
4.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
5.集团管理的干部须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由集团董事长进行任前谈话;
6.谈话结果不影响任用的,集团出文或函予以委派或推荐;
7.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财务负责人的任用程序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聘人员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
2.初试合格的由集团分管财务和分管人事的领导进行复试;
3.复试合格的由集团总经理进行终试(其中集团管理干部由集团董事长进行终试);
5.终试合格的由集团党委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
6.集团管理的干部由集团董事长进行任前谈话;
7.谈话结果不影响任用的,集团予以委派或推荐;
8.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聘任,集团管理的干部设一年考察试用期。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外派财务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与管理;
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建立和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等工作。
(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和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组织成本费用控制工作;
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
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
指导、监督税务筹划与涉税事项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组织制定本企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对子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融资方案;
制定企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对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推动和配合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控制企业融资成本及资金风险,实行资金分级授权管理与账户管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发债等资本运作以及全面风险管理、业绩考核、对外担保等管理工作。
(五)参与企业战略规划、投资收购、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物资集中采购等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提出专业意见。
(六)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应对集团负责,如发现所在企业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侵害企业、股东或职工的合法利益时,应当向所在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提出纠正建议。
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不予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立即向集团相关部门汇报,维护集团的利益。
(七)根据集团的规定及经营管理需要,及时向集团相关部门提供国资系统月快报、企业月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分析报告、年度预算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对所在企业开展投资、融资、战略调整、并购及发生重大经营损失、经营风险或违规决策等情况,应立即向集团相关部门汇报。
(九)集团《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和《所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外派财务负责人权限
(一)所属企业应当赋予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财务支出审核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和财务机构设置建议权(具体权限详见《省xx集团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闽电集综〔2014〕293号)。
(二)派驻参股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工作权限,由参股企业根据合资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财务负责人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四章在职管理
第九条劳动合同管理
外派财务负责人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集团与所派驻的企业签订派遣协议,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职位、任期报酬、任职期限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条干部管理
(一)外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集团和派驻企业共同对外派财务负责人进行管理。
其中集团管理的干部须遵守集团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二)外派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集团述职,年度向集团经营班子述职,半年度向集团总会计师述职。
(三)外派财务负责人人事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的指导和管理。
(四)成员企业对外派财务负责人有上诉权。
所派驻企业如发现集团外派财务负责人不能胜任本职岗位,可以书面向集团报告,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实后,视情况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若经审核不实,仍维持原派遣决定,所派驻企业不可以用其他人员代执行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五)外派财务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5年,实行定期轮岗制。
对考核合格者视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可继续留任。
考核不合格者,报集团董事会通过后,进行调整。
外派财务负责人任职期满后,根据需要调回集团本部或委派到其他成员企业任职。
(六)外派财务负责人与派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财务部出纳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外派到该公司任职。
第十一条业务考核管理
(一)外派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和所派驻企业共同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权重为集团考核占70%,所派驻企业考核占30%。
集团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财务负责人工资晋级、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各项财务工作的情况、参加集团召集的各项会议、培训的出勤情况、贯彻执行集团各项规定、落实集团的方针政策及维护集团权益的情况等。
(三)外派财务负责人考核工作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所在企业负责,半年度考核结果报集团总会计师审定,同时报集团总经理备案。
年度考核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所在企业负责评价,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考核结果由集团总会计师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审定。
(四)涉及人事考核管理方面的事项,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人事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五)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薪酬管理
(一)集团综合考虑成员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特点及合作协议约定等因素,核定所委派或推荐财务负责人的薪酬。
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及“五险一金”单位所承担的部分由所派驻企业根据协议规定支付给集团,由集团进行统筹管理,但不纳入集团工资总额管理。
成员企业须按时向集团支付相关人员的薪酬。
(二)外派财务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由集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退出管理
外派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调整或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方面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所任职企业对其有重大投诉,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核实情况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调整和解聘;
(四)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行为,并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经营困难的,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情况,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集团董事会授权,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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