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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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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二条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行进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职责范围应该包括:

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其委员必须有2/3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

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煤矿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意识和创新能力,推动矿井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工程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风防尘部、地质保障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

各专业副总负责组织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

各业务部室是分管专业考核的主管部门,各专业分管主任协助分管副总对本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并汇总上报。

具体分工为:

生产技术部负责采、掘专业的考核;机电运输部负责机、运专业的考核;通风防尘部负责通防专业的考核;地质保障部负责地测专业的考核(以上人员按各自晋升职称专业参加对口专业季末理论考试),要根据各专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并严格考核。

各专业(部门)分别将季度考核结果上报到生产技术部进行统一汇总上报。

  二、考核范围

  全矿各部室助理以下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采掘和辅助区队分管技术副区长、技术员;见习期满大中专毕业生及通过集团公司组织考评取得成人学历的职工。

  三、考核内容

  结合目前矿井实际,分六个专业考核,即:

采煤、掘进(巷修)、机电、运输、通防、地测。

内容按各专业(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并分专业每季组织一次理论考试,出现下列情况者责令转岗,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作业规程编制严重不切合实际或遇现场条件发生变化不及时补充措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2、支护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合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相当于一级非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以上的)或责任事故的负责人。

  3、提供技术基础资料不准确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4、其它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是否为重大技术事故,由矿技术委员会进行分析确定)。

  

(一)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1、季度得分为三个月综合工作、技术管理及季末理论考试成绩为考核依据,考核周期总得分为考核周期内所有季度得分之和。

  2、中间参入考核者总分计算办法(参加考核后累计分/参加考核季数)×未参加考核季数+参加考核后累计分(对新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聘用时间不足一年,年底考核最低者只做罚款处理)。

  3、除因公出发外,不参加理论考试者,理论考试一律按0分记分。

  4、科研项目及论文由各专业内部进行评比后加分。

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论文等成果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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