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危孕产妇管理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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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危孕产妇安全协调制度
十一、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运保障制度
十三、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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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制度
十五、产科和儿科合作制度
十六、危急重症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MDT)制度
十七、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建立信息台账和共享制度
十九、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
二十、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制度
二十一、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二十二、孕产妇救治供血保障制度
二十三、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二十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督导约谈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附件1: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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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附件3: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江苏省高危产妇管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划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际,以健全落实相关工作制度为核心,明确各方职责,狠抓责任落实,优化整合资源,建立高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我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明确24项工作制度,具体如下:
一、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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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包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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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ー、孕产妇死亡病例共性问题通报制度
(一)孕产妇因妊娠原因到任何医疗机构就诊,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拒诊。
(二)首诊医疗机构首先对就诊的孕产妇进行生命体征监测,评估生命安全风险,全力组织救治;
如救治能力不足,应及时联系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接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治预案,组织相关救治力量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救治。
对情况危急但暂无生命危险的,可联系院前急救机构转运至有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保证转运途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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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已经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有条件全面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应当安排相关科室有资质和经验的医师接诊,由接诊医师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按规定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
无法记录(各类异地就诊者、就诊者未带手册、信息系统未互联互通等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筛查结果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病历之中,并告知就诊孕产妇或家属适时到常住地的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建档和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下同)补录结果。
2、不具备条件全面进行筛查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必须对孕产妇风险筛查1-5项进行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转诊到责任医疗机构或上一级有条件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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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医疗机构继续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判断是否需要院前急救机构派救护车转运。
(四)对未建档、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孕产妇,接诊医疗机构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立即按规定建档并进行妊娠风险筛查。
2、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建档责任范围的就诊孕妇,应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详细记录于病历之中,并明确告知就诊孕产妇其所属建档责任医疗机构的信息(名称、地点、联系人等)和孕期保健规范服务内容,引导就诊孕妇及时建档,规范接受保健服务。
3、不具备条件进行筛査并作出妊娠风险判断的,处理方法如上所述。
4、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未建档孕妇原则上动员其到责任医疗机构建档,需要辅助检査的及时转诊至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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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检查。
(五)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级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且生命体征平稳的孕产妇主动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妊振风险评估。
(六)就诊孕产妇涉及省内跨设区市的,接诊医疗机构需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到责任医疗构建档,并与孕妇所在的常住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
就诊孕产妇涉及跨省的,接诊医疗机构需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到孕妇所在地的责任医疗机构就诊,并将告知事项详细记录于病历之中,孕妇和家属签字确认。
(七)首诊医疗机构应将孕产妇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积极为就诊孕产妇创造良好条件。
对首诊负责制执行不力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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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首诊、转诊等过程均应有规范记录,以备查考。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并将评估日期、评估结果等详细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来自于省外的就诊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及妊姵风险评估内容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病历上。
(二)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
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筛査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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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
(三)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原则上应当在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四)相关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每次均要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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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江苏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五)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若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六)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等级标识应保持完整、清晰,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各医疗机构应完善院内管理机制,定期督查。
(七)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对本机构内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自查。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风险筛查及评估情况进行培训、定期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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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范围: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妇,按照省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要求以及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诊疗指南,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由县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或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应继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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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由市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5、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严格按照当地传染病防治相关管理规定,转诊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动态评估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五)需要会诊的高危孕产妇,原则上以上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为主,必要时可请市级或省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会诊,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定向转诊流程,畅通转诊绿色通道,并监督转诊的及时性、合理性。
(二)按照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转诊治疗,保证转运安全。
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范围的高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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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孕产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进行有序转诊。
接诊机构对转诊来的高危孕产妇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实施诊治,并将诊治结果反馈给转诊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必要时,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协调。
(三)遇有危重孕产妇,由于医疗机构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疗者,原则上应先请转入医院医师会诊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预期可能在途中分娩的孕妇原则上应就地治疗至分娩后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
对病情不稳定,估计在转诊途中有可能死亡的孕产妇,不得转诊,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的专家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抢救。
(四)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应通知当地院前急救机构协助转运,联系工作应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
各地院前急救机构接报后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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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优先派出救护车执行转运任务。
危重孕产妇转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