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细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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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庭前准备工作细解Word下载.docx

(三)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逾期息或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所得。

相关规定:

略。

二、审理要素分解

(一)本金

1、出借金额:

用以确定本金及利息。

2、出借日期:

用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及利息何时起算。

3:

出借方式(转账、票据、存款、现金等):

不同出借方式将导致法官认定出借事实的难度,也会影响法官的心证标准和当事人被分配的相应举证义务,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二)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1、利息的计算标准:

用以确定利息(该事实认定的原则:

以书面约定为准;

书面约定无法确定的,看是否存在交易习惯;

无交易习惯的,认定为无息借贷)。

2、罚息(或表现为利息+违约金):

用以确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律师费、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

(三)担保

1、担保方式:

人保、物保或兼有,其中,物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

2、担保主体:

个人亦或是单位,如系单位的,被担保人与该单位系何关系?

3、保证期间:

是否有专门约定,如无,则按照债权到期半年计。

(四)还款

1、还款时间:

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也涉及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事实。

2、还款数额:

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

3、还款性质:

需审查当事人在还款当时是否明确归还性质;

未明确的,按照先归还到期利息超出部分再归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认定。

(五)权利义务主体

1、适格原告:

一般为出借人或持有借条借据之人,亦可能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其中,出借人主体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适格被告:

一般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亦可能包含上述债务人之配偶(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审理难点)。

3、第三人:

原告为受让债权且被告就债权事实提出异议的,为查明事实,法院一般应追加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需着重掌握的审理技巧

根据对最近一个时期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甚至在借贷行为之初就有专业律师参与设计规避法律的方案,形式合法的高利贷、赌债等民间借贷十分普遍,当然,借款人随意否认借款事实和虚构还款事实的情形也层出不穷。

对此,我们建议对于双方就借款事实或借款金额发生尖锐争议且法官通过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表现确实就争议事实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或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意如下办案技巧:

(一)掌握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方法

仔细核实借贷双方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职业、出借人是否为专业放贷人和借款用途等情况审慎认定,不轻易否定借据或借条真实性,但在借款人提出反证证明出借行为与借据、借条存在出入或出借行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情形下也不能轻易认定借据或者借条的证明效力,而应当综合现有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据此进行心证开示并重新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举证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着重审查当事人就借款、还款等案件事实问题的陈述与证据表现是否一致

1、尽可能要求借贷双方陈述借款细节及提供款项往来的所有其他证据;

2、需要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来对事实进行推定;

3、着重审查借贷纠纷中的疑点(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4、时刻注意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

【庭前准备要领】

为提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审效率和质量,就需要将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争议;

2、甄别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如存在不明确的,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

3、审查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与其起诉或答辩主张是否相符,如存在主要事实缺漏的,要求原被告进一步举证或作出明确说明;

4、听取被告答辩意见并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从而确定本案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

由于诉讼主张的完善及证据交换的问题与庭审调查内容存在重合,故本章仅就诉讼主体、主要证据缺漏及其他庭前事务性工作为主要内容,其他内容在后章中体现。

(一)审查原告是否适格?

【说明】排除是否存在驳回起诉的审结方案,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案件审理思路产生偏差。

1、原告起诉时未提供借据或借条等书面证据或被告抗辩原告不适格成立的处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为证明其起诉资格及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

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相关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于“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无书面借据的,至少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原告曾有向被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当然,对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这主要涉及到原告能否主张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并决定是否可以胜诉,但一般不涉及到对原告诉权的否定。

因此,在具体立案过程中是否决定不予受理主要还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3、法官对原告的释明义务及限度如何把握?

在实践中,往往在原告无法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法官是否有向原告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主张的问题。

我们认为,可以向原告释明无法证实基础法律关系导致的诉讼风险,但是否变更诉讼主张、变更何种诉讼主张的问题,系当事人的权利范畴,法院不宜过多参与,防止对之后的案件审理带来困惑与被动。

(二)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说明】审查原告的诉讼方向是否存在错误,亦是审理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节点,即解决责任主体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案件中原告所列被告只需“明确”即可,是否适格并非案件立案受理的必要审查条件,但是在案件受理移送主审法官之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就成为庭审之前的重要准备活动之一。

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关于确定被告主体的常见争议

(1)借款人一栏中,既有公司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2)担保人一栏中,既有公司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3)有保证人是否系借款人的共同被告;

(4)借款的实际收款人与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是否为共。

同被告;

(5)借款人配偶,是否为共同被告;

等。

2、争议解决须遵循的原则

(1)对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或捺印的主体,尊重原告选择一并起诉的权利,但个人签字、捺印的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的,还需由被告通过借款用途的举证进行认定。

(2)对于保证人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一般而言,为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裁判与执行的统一,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要求其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

担保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债务人非必要共同被告,债权人经释明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

担保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债务人为必要共同被告,债权人经释明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驳回其对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诉讼请求,除非有证据证明主债务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无清偿能力。

(3)借款人配偶可列为共同被告,但鉴于合同相对方原则,法院对是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不应予以释明。

(三)审查起诉和答辩的相应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缺漏?

【说明】案件事实按步骤、有条理展开,便于证据交换、节约审理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为高效、高质、顺利审结案件打下良好基础。

【审查方法】

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如下表格填写案件审理要素并依据编写证据目录(详见表格):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要素一览表

依据及要素

原告诉请

被告答辩

期间

金额

证据

是否

同意

异议理由

本金

是/否

利息

罚息

实现债务费用

物保

人保

有无归还本息

其他

注:

如存在两份或以上借款合同需合并审理的,可继续按上表格罗列。

1、基本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范》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一般应提供合同原件,因正当原因不能留交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时一般会提供借条借据或借贷合同。

2、大额借贷的印证证据

但是,起诉证据往往并不足以达到证明完全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明标准,如在大额的民间借贷中,虽然原告方已经提供了借贷合同,但法官在审查并决定开庭之前还应当询问原告是否有钱款交接的其他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供,如存有款项交接的其他证据的,明确告知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复印件。

上述证据复印件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时一并送达给被告当事人。

3、反驳证据

同理,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到的反驳事实也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理的其他条件

1、核对诉讼费用

主要核对:

(1)是否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2)是否存在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况,如果存在缓缴的,还需根据规定在开庭前催缴;

(3)如需要对被告公告送达的,还需核对是否已经缴纳公告送达费用;

2、核对送达情况

(1)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独任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官廉洁告知书等必要诉讼手续是否送达双方当是人;

(2)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副本是否送达给对应当事人;

(3)开庭传票、证人或当事人本人出庭通知等是否送达;

3、决定是否需要庭前质证

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证人或调查取证的多寡及案件审理事实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在庭前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各自发表质证意见。

4、安排庭审

主要确定:

(1)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甚至当事人沟通协调并确定开庭时间;

(2)在法综系统中申请法庭;

(3)确定开庭公告已经在网站或电子显示屏上公布;

(4)检查法庭电脑录入、音响、监控、录音等设施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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