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杆锚索起吊的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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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锚索起吊的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4、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状态;

5、对起重机和吊具进行编号,建档登记,建立本单位的《起重机具和吊具台帐》;

6、起重设备及各种索具要标明最大安全工作载荷,对于已破损或达到使用年限的吊具,不得使用或降级使用,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理;

7、各使用单位在固定起重作业场所张贴起重指挥手势示意图。

8、所有起重机司机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并且严格按照“起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9、高空起重作业时,安全通道畅通,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10、所有起重设备应进行定期检验,并由动力科保存检验记录;

11、机电动力科每季度对各单位的起重机械和吊具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起重设备检查制度

1.起重设备每天起运前,必须由一名电工和钳工对起重设备起吊副件钢丝绳和各种保护进行检查:

2.由起重设备司机检查起重设备的控制手把、凸轮控制器是否灵敏可靠。

3.由起重设备司机检查起重设备警铃是否完好,声音清脆。

4.由起重设备司机检查起重设备过卷保护装置是否位置准确、动作灵敏可靠。

5.钢丝绳如打折,压扁或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超过10%时严禁使用,绳扣必须保证安全可靠,“S”钩无变形,并做详细记录。

6.吊链每天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应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弯折。

7、对吊钩的连接部分要经常进行检查,确认连接是否可靠,润滑是否良好。

8、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有变形、裂纹、磨损、腐蚀等方面,并应做好记录。

9、吊钩在停止使用时,应进行仔细清洗、除锈,上好防锈油,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

10、对吊钩三个危险断面应用火油清洗,用放大镜看有无裂纹,对板式钩应检查衬套、销子磨损情况。

11、检查人必须认真做起重设备日检记录。

12、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进行处理。

13、每班工作前,对起重设备进行一次空负荷试验,检查各部件是否灵活可靠。

发现问题应提早处理,以免影响工作。

14、吊运前对各机具(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现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使用。

15、吊运前对起吊用的吊钩、吊环、链条等进行检查,要符合标准要求,并不得超负荷使用。

(四)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司机操作,其他人员除维修外,不得随便进入操作室。

2、起重设备在工作之前需进行详细检查各控制手把操作是否灵敏可靠,起吊用具是否安全可靠。

3、每次开车前都应按响电铃,发出开车信号引起周围人员的注意。

4、起吊重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起动、停止要缓慢,禁止突然调速变向。

吊物要与地面垂直,不得斜吊,吊运物件未离开地面时不得开车行走。

5、起吊重物或长物时要试吊,稍离地面应停止,观察物体是否平衡,之后再作起吊与运行。

6、吊车行走时,一定要将吊钩卷起距地面3米以上,如有障碍物应超过障碍物0.5米以上。

7、吊起物体不得离地面过高,一般不得超过1米以上,吊物不得在行人头上经过。

8、司机必须熟悉起重设备性能,不得超载运行。

9、起重设备换向时,一定要等物体停稳后,再向反向起动。

10、起重设备所用的吊具应符合起重安全规定,非指定吊具不得使用,所用吊具不合格和捆绑不牢固,司机有权拒吊。

11、起重设备不准吊人,如确需升降人员,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起重设备在工作中或通电后,禁止打开电气设备外壳。

13、凡控制器或操作手把失灵,均不得开车,应及时修理。

14、挂钩工必须熟悉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动作特性,并有捆缚、吊挂知识,熟悉吊钩、钢丝绳、链条等起重工具的性能和报废标准,以及最大允许负荷和保养使用安全技术知识。

15、工作时应事先清理起吊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招呼逗留人员避让,自己也选择恰当的位置及随物护送的线路。

17、工作中禁止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

吊运中发现捆缚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指挥停车检查。

18、吊运开始时,必须招呼周围人员离开,挂钩工退到安全位置,然后发出起吊信号,当重物离地1m左右时,应停车检查捆绑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继续起吊,严禁以短距离吊运或其他理由,不执行操作规程。

(五)起重机具吊具完好标准

1、新进吊具、索具必须有相应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检验,查明性能后方可使用。

2、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置的吊具、索具,应在空载运行、试验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试验载荷、试验方法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麻绳在使用前应做载荷试验(需要拉力大25%的重量做静载试验和比需要拉力大10%的重量做动载试验),符合要求方准使用。

4、新吊链应有出厂合格证,如技术参数不明确,吊链在使用前,应先用单肢极限工作载荷的2倍进行静载试验,试验时悬挂10min,无破裂或个别链环没有明显伸长,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5、吊链不允许承受振动载荷,不允许超载。

6、吊链每天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准备提升时,链条应伸直,不得扭曲、打结或弯折。

7、新吊钩在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应有制造厂的技术证明文件,否则不可盲目投入使用,对新吊钩的开口度要进行测量,应符合规定。

8、起重吊装作业使用的吊钩,其表面要光滑,不能有剥裂、刻痕、锐角、接缝和裂纹等缺陷。

9、吊钩不准进行超符合作业。

10、吊钩不得补焊。

11、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如没有标注或起重量标记模糊不清,应重新计算和通过负荷试验来确定其额定起重量。

12、吊钩上应装有防止脱钩的安全装置。

13、索具应在所吊运物品的种类、环境条件及具体要求相适应。

14、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各功能正常、完好时,再投入使用。

15、吊挂前,应确认重物上设置的起重吊挂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提升作业前应确认帮扎、吊挂是否可靠。

16、吊具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其最大安全工作载荷。

17、作业中不得损坏吊重物品与吊具、索具,必要时应在吊重物品与吊具、索具间加保护衬垫。

二、利用锚杆、锚索起吊

(一)一般规定

1、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采用长度不小于2.0m,直径不小于20mm的螺纹钢锚杆,支设时必须进行全长锚固,锚固力不得小于50KN,只能用于起吊小于5t的物件;

2、作为起吊用的锚索采用长度不得小于5.3m,直径不小于17.8mm的钢绞线,支设时锚固长度不得小于2.5m,锚固力不得小于100KN,只能用于起吊小于10t的物件;

3、作为起吊的锚杆、锚索原材料必须为合格品,选择为起吊用锚杆、锚索使用前必须进行除锈工作,锈斑面积不得大于杆体表面积的30%;

4、起吊锚杆支设端头带特制铁托板,规格为150mm×

150mm×

10mm,并用一对背靠背螺帽固定,锚杆外露不得小于50mm;

5、起吊锚索端头带特制铁托板,规格为150mm×

10mm,并用专用锁具固定,锚索外露端头长度不得小于100mm;

6、起吊大于3t,小于5t的物件时,选择用锚杆起吊时,必须为4根锚杆共同作为起吊点,每两根起吊锚杆间距为300mm,成四方形布置;

7、起吊大于3t,小于5t的物件时,也可以选用锚索起吊;

8、起吊大于5t,小于10t的物件时,选择用锚索起吊时,必须为2根锚索共同作为起吊点,两根起吊锚索间距为300mm;

9、用于起吊的两根锚杆或锚索间用钢丝绳扣连接,在挂起吊葫芦时,必须找准两根锚杆、锚索合力点,严禁偏斜,出现两个起吊点受力不均现象;

10、起吊锚杆、锚索与起吊葫芦间用钢丝绳扣连接,严禁用其他材料(40T刮板输送机的马蹄环、链子等)代替;

11、用于连接、起吊用的钢丝绳采用直径不小于15.5mm的6×

19钢丝绳,绳头用和钢丝绳规格相符的绳卡固定牢靠,每个绳头用于固定的绳卡不得少于4个,卡接长度不得小于400mm;

钢丝绳不得有断丝、锈蚀现象,否则不得使用。

如若两根锚索之间用钢丝绳扣没法很好的连接时,可采用11#矿工钢加工的托梁进行连接,用钢丝绳扣作为连接托梁与起吊葫芦挂钩,钢丝绳扣必须放置于托梁中间,严禁发生偏斜;

12、钢丝绳扣长度根据起吊点巷高、物件大小确定;

13、起吊点必须选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淋水的地段;

(二)起吊规范

1、起重机械、工具、卡具和绳索(绳套)等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每次使用前应有施工负责人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2、选择起吊点前,必须对起吊重物进行重量核算,然后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起吊点,起吊锚固点必须能够承担所有起吊物品中最大物件重量的2倍以上的拉力。

3、用手动葫芦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起吊锚固点的强度和稳定性。

起吊重物时,有专人监护,如有异常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认安全时,方能继续作业。

4、各种(手动、电动)葫芦的单件起吊重量不得超过规定值的80%,(在垂直角度上适用)。

各种葫芦在使用前必须对其磨损情况及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试吊,以确保葫芦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单链进行操作;

在进行起吊作业时要求使用相应的绳扣或其它专用工具对被起吊物进行固定,然后使用起吊钩进行起吊,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主链发生卡阻时必须检查卡阻原因并及时处理,严禁强行拉拽,起吊重物需要悬空停留时,应将手拉小链拴在大链上。

5、在物件起吊前,必须根据物件形状及重量合理选择起吊点,以确保起吊物件的重心和稳定性。

若单台起吊设备无法满足物件起吊要求时,对大件设备应合理拆分为若干部件,根据物件的重量、体积、形状选择合理的起吊设备及吊具。

6、起吊或封车时,钢丝绳与物体棱角处应垫上软物,如木楔、板皮等,以防磨损、磨断钢丝绳。

7、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

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

进行起重作业时,不能站在重物下面或重物运动前方等不安全地点。

严禁用手直接校正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

8、作为起吊用锚索,锚索的张拉力不得小于100KN;

作为起吊用的锚杆,待锚固剂凝结后,必须使用张拉器具对锚杆的锚固力进行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9、将起吊绳逐渐拉紧,使物件微离(50mm)地面,进行试吊。

检查物体平衡,捆绑有无松动、吊运工具有无异常,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物体放回原处进行处理。

10、吊运物件时,高度以满足现场拆卸、装车需要即可。

严禁设备在空中长时间悬吊。

11、在试吊的过程中,如果出现顶板异常(下沉、破碎、掉碎渣等)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在远处观察,待环境没有进一步恶化后,立即放下物件,在被拉地点重新加强支护,在此处20m范围外重新选择条件较好的地点支设起吊点。

12、被吊物体的活动部件采取可靠的固定方式,或卸下分别进行吊运。

吊运结束后,起吊物件要放置平稳。

13、大件要试吊1-2次,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式起吊作业,起吊大链与垂直线间的夹角不得超过12°

.

14、在斜巷进行起吊作业时,必须对大件采取防止回荡措施或人员躲开大件可能的回荡范围,起吊葫芦的挂钩必须加固为闭合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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