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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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项目:
(一)年度优秀奖励:
对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奖励;
(二)年度规模奖励:
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园幼儿、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
(三)办学水平等级奖励:
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实施一次性奖励;
(四)公费学位补助:
对受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补助;
(五)建设贷款贴息:
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实施贴息;
(六)经批准实施的其他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事项。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报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是经年检年审为合格。
第六条 年度优秀奖励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年度规模奖励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且在园幼儿规模达到300(含300)人-500(含500)人的奖励10万元;
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且在校生规模达到900(含900)人-1200(含1200)人的奖励20万元;
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且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含1000)人-1500(含1500)人的奖励40万元;
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办学水平等级奖励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创建成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奖励20万元。
(二)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完)中奖励50万元;
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完)中奖励60万元。
(三)创建成省级合格职业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万元;
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公费学位补助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普通高(完)中,按实际在校公费学位生年生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建设贷款贴息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批准新(扩)建的民办学校,在新(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金融机构贷款金额、采用竣工验收当年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一年贴息。
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年检年审合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不同类型的扶持资金,学校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年度优秀奖励:
填写《昆明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奖励申报表》(附表一)。
2.申报年度规模奖励:
填写《昆明市民办学校年度规模奖励申报表》(附表二);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生人数证明。
3.申报办学水平等级奖励:
填写《昆明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等级奖励申报表》(附表三);
办学水平上等级的相关资料、证书。
4.申报公费学位补助:
填写《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公费学位生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四);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校当年实际招收公费学位生人数证明。
5.申报建设贷款贴息:
填写《昆明市新(扩)建民办学校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五);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书;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民办学校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当年10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逾期市级不予受理。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1月3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上报项目的评审。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情况提出年度扶持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年度市级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其他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事项,由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符合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政府扶持的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
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民办学校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对学校作出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核 批该校专项资金等处理:
(一)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
(四)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级将取消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下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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