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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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规定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的采购不纳入招标采购工作范围。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坚持质量与价格相统一原则;
坚持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原则。
第四条采购方式分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科,作为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受托负责组织医院招标采购的日常事务工作;
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下设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六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科室代表、医疗、医技、护理、药学、医学工程、工程、信息、经济类等学科专家组成。
专家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招标办受理主管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年内经费有预算的项目由分管院长签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须办理增补预算手续),负责汇总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公告、开标和评审等工作,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布中标结果,建立集中采购档案,再转交主管科室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除省集采范围内的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等的采购,凡是利用医院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等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医疗仪器设备类:
单台金额满2万元;
单品种(含不同规格、型号,下文同此)单批量金额满2万元。
(二)医用耗材与试剂类:
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品种年用量(指上一年度的用量,下文同此)满5万元。
(三)总务后勤物资材料类:
家具、设备等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办公用品及印刷品、被服等日常消耗品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四)单批量满2万元或单项服务年用量满5万元的各类服务项目。
(五)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类:
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满5万元的各类基建项目及维修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使用医院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达到下列标注之一的,必须由招标办及主管科室委托省内具有相关招标资质、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开招标事宜:
1.新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满50万元;
2.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满5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满30万元;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满3000万元;
(六)其他由院办公会议决定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九条纳入招标采购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第十条按照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并符合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集中招标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累计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均需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项目,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在院内外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报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累计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文同此),5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价值10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招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临床等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依据主管科室申请、项目具体情况、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经招标办审核后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十六条货物和服务满2万元,工程满5万元,并且1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各主管科室应就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印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招标办备案,如遇到相关情况则可按应急预案处理(应急预案处理报院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招标办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受理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
主管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表》,新建工程和新增设备等招标采购项目需附项目论证报告、项目立项批复,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以及技术参数、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送交招标办登记。
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审核,答复招标安排情况。
第十九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1.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医院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接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医院可对招标文件收费,但应当仅限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医院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委员会成员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评标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办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招标办组织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使用科室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成员从分管院领导、医学工程部(或后勤管理科、药剂科等)、使用科室、财务科、监察室、审计科等科室人员中选取。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至少提前7天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医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由招标办组织成立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使用科室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至少提前7天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如采取直接到市场询价方式的,可不遵循以上程序。
但对同一产品原则上需在询问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后方可确定成交供货商或生产厂家。
第二十四条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或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及要求、交货日期、质量保证期,履约保证金数额、合同格式,评标办法等。
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采取医院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项目由招标办会同医学工程部(或后勤管理科、药剂科等)主管科室共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
招标(谈判、询价)文件须经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审核、会签后方可定稿。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院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