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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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第项。
(①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上的全部内容;
②土建工程;
③水电安装工程;
④防雷工程;
⑤装饰装修工程;
⑥消防工程;
⑦通风与空调工程;
⑧电梯安装工程;
⑨设备安装;
⑩其它 工程)
1.4承包方式:
1.5质量等级:
第二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合同工期天(日历天)。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说明:
以下三种价款及结算方式(第3.1到3.3条)为可选择项,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种,并删除其它项)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3.2合同总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人应承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工程量清单与承包人的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基础超深、地基处理加固外)等风险。
3.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
3.3.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3.3.2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确认后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
3.3.3施工完毕、提交竣工结算后付至合同总额的%。
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
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实际工程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3.2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3.2.1合同综合单价(见附件一)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承包商应承担物价波动、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清单不符或漏项、气候条件恶劣及其他意外困难(除设计变更、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和不可抗力外)等风险。
3.3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方式:
3.3.1结算依据:
①有综合单价的项目,按实际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的综合单价结算(见附件固定单价表);
②没有工程量和新增的项目,按标准取费并送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事务所审结后让利结算;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
3.3.2 结算与支付
a)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b)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收到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确认并在确认后日内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80%。
c)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
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30日内扣除质量保证范围内的维修金后付清(不计利息)。
3.1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可调价格计价依据:
。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
3.2 可调价格的风险:
合同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因价格变化而调整,但承包商仍应承担其自身原因引起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变化、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或漏项的风险。
在执行合同期间,遇下列种情况时,合同综合单价则做相应调整: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招标期(或如未经过招标,则为合同签订时)材料价格与施工期材料价格相比变化在±
3%以内时,按照本合同执行;
变化超过±
3%时,按超出±
3%的部分调整;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按双方协商的价格计算。
③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或漏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④经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如果中标人的商务标与技术标施工方案不一致,业主有权要求中标人按技术标或商务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中标人应当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⑤其他:
。
3.3 合同价款的结算:
3.3.1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
3.3.2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3.3.3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5%。
3.4承包人收到90%款项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
执行税率:
设备供应部分:
;
安装工程:
;
土建工程:
第四条工程量调整的结算
4.1工程量调整是指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以外的施工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情况。
4.2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4.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4因增加工程量施工项目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5施工期间承包人所用发包人的水、电费用,按实际用量(计量用水表、电表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检验后安装)及发包人企业内部水电价格(电[]元/度、水[]元/吨),每月[]日与发包人结算一次,水电费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6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
无
4.7提前工期奖的计取方法:
无
第五条工程量的计算
5.1承包人在每月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清单和次月进度安排。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当地建设部门或公证机构对工程量予以见证或公证,见证或公证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②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③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和招标文件(如果招标)④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⑤图纸;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将工程所需的水源、电源接至施工场地50米范围,并协助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的有关手续。
7.1.2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3按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验收。
7.1.4对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验收。
7.2承包人责任:
7.2.1本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工程实施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每月日前提交月度施工进度报表及完成工程量清单。
7.2.2严格按施工图、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
7.2.3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使用。
7.2.4如有现场变更签证、承包人必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签证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否则不予结算。
7.2.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夜间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7.2.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同时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导致发包人遭到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扣除以补偿发包人的损失。
7.2.7工程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2.8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7.2.9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如有)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7.2.10负责对施工场地及时做到工完场清,交工前清理施工场地,保持现场清洁。
参加竣工验收,及时编制工程结算。
7.2.11必须具备实施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各岗位上岗人员具备对应的合格上岗证。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发包人厂规厂纪及生活管理条例。
7.2.12施工人员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办有其他合法用工手续。
无论承包人安排之人员是正式员工、临时用工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用工,承包人就其工作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