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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概述

(一)离异妇女权益保障概念

1.离异妇女的界定

谈到“离异”,很多人都会自然而然想到“离婚”,社会大众对这两个词语所代表的的内涵并没有刻意的进行区分,两种说法所指向的含义看似一样,但通过对两个词语进行剖析,还是会有不同的结论。

根据我国法律,结合实践认知,笔者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法律行为。

[9]“离异”,则主要表明的是一种状态,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结过婚之后再离婚,因为这种离婚行为导致的一种单身状态。

因此,日常习惯中如果谈到某人“离婚”和“离异”,分别表明一种对事实的判断以及状态的持续。

[10]本文之所以选用“离异”,就是因为文章整体针对的都是已经离婚处于单身状态的人。

经过上述分析,离异妇女,就是指经过离婚处于单身状态的妇女。

本文所要讨论的离异妇女群体,是经过离婚处于单身状态,有子女且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

2.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界定

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权利是“规定和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和不自由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而利益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和具有法律概念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有权利必然有利益,利益带动着权利的产生、发展。

本文所要谈论的利益,并非个人利益或者非法利益,而是基于一种普遍社会认知的,具有一定关注度的合法利益。

女性权益不仅包涵了女性权利中所规定和体现的“追求和行动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行动的允许和许可”,还涵盖了因此而产生的具有普遍社会认知、一定关注度的合法利益。

..........................

(二)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1.法理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专门对妇女群体出台相关法规进行保护,是否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呢?

从本质上来说,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规定,是为了弥补男女在某些方面天然的不平等,其目的正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

从法解释学来看,其中有对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进行有利解释的保护原则。

从保障内容看,居于女性与男性的生理差异,允许其在诸如怀孕分娩等方面享有权利,在内容上也并没有侵犯男性的权利。

因此,从结果看,我国专为女性制定的法律,针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属于特别条款,强调的是同男性拥有同等的权利,并未侵犯男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并未违反宪法规定,其本质仍然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全国主要数据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数据,全国有83.4%的人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且其中80.8%的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作用。

[14]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数字,说明我国妇女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逐渐深入人心。

我国现行法律中,《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法律对保护妇女有其他规定的,依其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从人身、财产、救济、自主四个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了保护,尤其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专门就女性怀孕、分娩以及终止妊娠三个方面进行了特殊保障,规定非女方提出或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男方不得在这三个时间段内提出离婚;

《刑法》则通过制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等罪名,从多维度对妇女权益进行了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以女性为保护对象制定的法律,规定了女性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家庭等方面与男性享有同等的权利。

........................

二、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下离异妇女的权益状况

(一)离异妇女现有的救济制度

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离婚救济制度,即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

这三种制度并非专为女性所设计,男女双方平等适用。

三种制度从不同方面对离婚后需要得到救济的弱势一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1.离婚经济补偿

该制度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养或其他家庭生活方面付出较多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经行补偿。

这一制度最重要的价值是承认了家庭劳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价值,其本质是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的引申。

从根本上来说,家庭劳务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付出的劳动力,是一种无报酬的劳动。

我国传统观念上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在外通过劳动可获得实际的金钱报酬,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却是无报酬的。

社会上一度产生了诸如“女性进行家庭劳动,是其应尽的职责,是作为丈夫的男子有权获得的一种服务”这样荒谬的观点。

基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生活同样付出的一方,法律做出应当补偿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保障了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

理论界对这一制度也给予了高度肯定。

有学者认为,该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救济措施。

”[19]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

(二)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子女探视权实施困难

1.1探视权含义

我国法律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有行使探视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即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的权利。

[29]从性质上看,该权利属于亲权的一种引申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权的部分内容。

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亲权就存在。

探视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来源于夫妻双方关系的解除。

探视权隐藏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这个隐藏的权利就会出现,并且直接赋予未抚养子女一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解除婚姻关系而消灭,子女作为父母失败婚姻关系的牺牲品,是无辜的。

子女很有可能会因为父母的离婚,从小缺少一半的关爱而导致不健康的成长,带来不健康的人格。

探视权一方面保证了未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进行团聚,联络感情,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义务;

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成长经历缺憾进行弥补,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起到了莫大的帮助作用。

1.2我国探视权的窘境

探视权保证了父母双方离婚后,依然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来妥善维系亲子关系,将婚姻的负面影响降低,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和谐关系。

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在离婚时,如果是男孩,男方会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取得其抚养权。

如果男性在收入等各方面比女性略胜一筹,在提起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男方抚养。

如果双方经济实力各方面相近,男方会在女方提出离婚时,以不给孩子就不离婚为由拒绝离婚,而女性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通常会放弃抚养权。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情况下随母亲一起生活,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不是绝对的。

各种因素作用之下,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离婚时失去了对孩子的抚养权。

女性一旦失去了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自然就产生了探视的权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这种体现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基于人类本性产生的权利,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然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这是对探视权的蔑视,也是人类社会的悲哀。

...............................

三、构建我国离婚制度对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新设想......................29

(一)从执行角度保障离异妇女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29

1.引入第三方监督执行人员........................................29

2.变更抚养关系.......................................29

3.加强民事惩罚机制的适用....................30

三、构建我国离婚制度对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新设想

(一)从执行角度保障离异妇女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

1.引入第三方监督执行人员

德国法律对于探视权的执行规定了第三人监督机制,我国可以借鉴并引入,作为一个法律移植,吸收这样的规定,使之成为我国探视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51]这里的监督执行机构并非指监督人民法院对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执行,而是监督抚养子女方协助探视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过程。

基于子女认识权利不可强制执行以及探视权的实现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人民法院不可能伴随该权利实现的全过程,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由此看来,引入第三方人员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方人员,可以是一般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也可以是妇联、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方的首选应当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将矛盾在家庭内部化解,更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

作为一般的自然人或者社会机构的工作人员,选择的标准可以参照我国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标准。

引入第三方监督执行人员,一方面减少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避免了人民法院对协助探视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激化矛盾的可能,从而也可以带动民众参与到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当中去,亲身感受该类案件的执行。

第三方人员可以对抚养子女一方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协助和配合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监督探视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是否对子女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等等。

第三方监督执行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探视权人是妇女的性别角色,有性别意识便可以准确把握一个离异且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心理活动,第三人不但要对探视权的实现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司法审判过程,对离异妇女进行释法说理,提升离异妇女的法制观念和社会竞争力。

.............................

结语

离异妇女的生活虽然少了一份嘈杂,多了一份安宁,有了更多的自主时间和独立空间,但其所面临的孤独,来自性别的歧视,社会上地位的不平等依然会困扰着她们。

在重新分割财产时灵活适用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诉讼时效期限以及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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