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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概念又以国家、国家意识、公民三个概念为基础。

要正确理解公民教育的概念首先就必须正确理解这三个概念。

1.国家

凯兴斯泰纳的国家概念,实指人与人之间秉持“法制”与“文明”伦理概念的道德集体。

这一“法制”与“文明”完善结合的集合,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集体,在这一集体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将被自觉遵守,而不再需任何强制的措施,为了实现此种理想,公民教育就有了产生的现实基础。

2.国家意识

凯兴斯泰纳认为,国家意识其实就是道德意识,就是“某个个人道德自律性”[2](P22),“是每一个个人的道德自觉权和由此产生的自愿参与社会伦理发展的个人责任感”[3](P212)。

他认为这种意识不同于单纯的法制意识,也有别于纯集体意识(或者叫社会意识),因为这两种意识是以法制为基础的。

而道德的国家意识虽然屈从于积极的法制,却始终关心着这种法律制度必须按照国家集体道德化的标准,越来越道德化。

换言之,凯兴斯泰纳的“国家意识”就是法制意识与文明意识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外在的道德意识内化为自觉的文明意识,同时法律制度文明化,合乎多数人的利益。

3.公民

凯兴斯泰纳认为,在理想的国家集体中公民必须具有三种美德即:

“公正”、“合法”及“劳作”。

首先,公民必须具有“以公正为内容的道德勇气和受合法情感支配的忘我友爱的精神”[4](P122),学会从公正与合法性的角度去解释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对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的关系。

一方面为社会公正具有“对自己所做的一切高度负责”的“大无畏的精神”。

另一方面遵守集体法律,时刻准备着牺牲个人的利益而服从集体命令。

其次,“公正”、“合法”并非凭空产生,是在集体生活尤其集体劳作之中产生的,集体与个人的文化财富的建设也需要脑力的和体力的劳作,故劳作也是公民必备的美德。

具备“公正”、“合法”与“劳作”的品德服务于现有的国家的人,凯兴斯泰纳就称之为“有用的国家公民”。

(二)公民教育的内容

凯兴斯泰纳认为,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以下四个方面的:

1.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

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进人职业社会承担国家所赋予的历史使命,进行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

这种教育,在由近及远的多种层次的集体组织中进行,近如身边的小集体远如国家大集体,以使学生了解国家的任务,激发他们产生历史责任感和对祖国的热爱。

关于小学公民义务与权利的教学任务,必须使孩子懂得下述问题:

(1)集体通过公共福利给我们提供了些什么?

(2)对于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来说,由此产生了哪些义务?

(3)据此,集体与其全体成员道德关系中,存在着哪些相互的影响和作用?

(4)什么叫做集体的公民,如家族、学校、地方、国家集体的公民?

公民可以提出哪些要求?

他们必须对哪些要求感到满足,以及他们必须全力地保护哪些机构?

至于高年级或者大学内,他认为可以保留“通俗国家学说课”即公民政治课,以使学生了解国家的任务,激发他们产生历史责任感及对祖国的热爱。

2.进行集体观念的教育

个性的形成离不开集体,离不开实践锻炼。

通过为那些小范围的联合组织如家庭、学校、青年联合会等服务过程中,培养学生为某一道德集体服务的习惯,进而培养学生为国家劳动集体服务的习惯。

具有这种社会习惯的人,方有可能成为以正义与合法为原则具有道德勇气和忘我精神的“自由公民”。

为此,学校能够而且必须做的是,用理想的国家集体的思想和为实现、为保卫理想的国家集体而献出自己一切甚至生命的伟大人物的尊敬与爱戴,充实学生的心灵,唤起在国民义务活动中必要的奉献精神。

3.进行权威感教育

他说,“对人类天性的缺陷来说,没有权威,便很难有真正的文化”[5](P143)。

他从自己的阶级立场出发认为,国家事务中总得有出类拔萃的人当领导,成为“高价值的承载者”。

其他人必须承认并自觉自愿地服从他们的领导,否则国家将会陷入无政府的状态。

如果缺少权威感教育,则永远解决不了秩序的混乱。

他认为权威教育是充满道德勇气的权威教育,一方面,必须对那些因其精神与道德能力而被任命的权威承载者的人们进行必要的国民教育,使其完全具备公正与合法的思想意识以及一丝不苟的责任感;

另一方面,教育公民不仅崇敬、服从权威,而且要敢于谴责那种无能的或者已经忘记自己职责的权威承载者并与之进行斗争。

此外,一切权威的概念都随时代变迁和文化进步而不断更新,故公民教育应该更新文化观念及权威概念。

4.进行民族感教育

民族感是“一种集体主义情感”,以集体为出发点,或来自共同的以纠在事物为目标的成功抱负,或产生于完成共同的劳动任务。

他分析并评价了三种类型的民族情感,一是从高于其他民族的臆想中或者从真正的“光辉形象”的“觉悟”中寻找着自己的价值;

二是在其他民族为它们施放的真香或假香的烟雾中探寻其价值。

前者自高自大,后者自欺欺人,凯兴斯泰纳对这两种民族感皆持否定态度。

他肯定地提出第三种民族感,这种民族感不是在同其他民族的比较中寻找自己的价值,而是致力于自身奋斗,履行自己的道德职业。

这种民族自力更生,有自知之明,只有当成功地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自己或别的民族在通往理想的道路上前进一步时,他们才感觉到自身价值的存在,充满着文化使命的觉悟。

他称赞英国人的民族观在不小程度上是立足于这种觉悟的,认为德意志民族过去具有,现在也应具有这种自觉、自省、自立、自奋的价值观[6](P299—302)。

为培养这种价值观,一是教育本民族尊重真正的价值及其承载者,也就是尊重优秀的文化及其创造者、领导者的权威;

二是教育公民在为集体服务、为国家理想服务中,同甘共苦,无论失败或成功皆怀有希望。

5.劳作教育

劳作教育不仅是凯兴斯泰纳公民教育的一个内容,而且是他公民教育思想的现实基础,同时是他教育实验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在下面专门展开论述。

二、公民教育的目的及任务

(一)公民教育的目的

凯兴斯泰纳认为,教育要为培养有用的国家公民服务,为实现国家目标服务,国家是一种理想的道德组织。

他指出:

“获得国家意识不外乎是兑现道德的国家理想,时刻准备着,用自己的行为参与发展现有国家,使其向着道德的国家理想迈进”[7](P218),也就是说使国家的每一个成员通过教育而获得自觉地参与国家生活的习惯,通过他们自己的努力而逐渐向着法制与文明国家的理想迈进。

可见,道德的国家理想是国民教育的起点与归宿。

至于“文明与法制的国家理想”,他具体解释道:

我们说它是法制国家的理想,其条件是,经过奋斗得来的集体应该能够按照正义与公理的准则,调理全体公民之间的关系;

我们说它是文明国家的理想,其条件是,这样的集体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无一例外地能根据自己才能的大小,为伦理的文明价值而服务。

凯兴斯泰纳明确地提出:

“国家公立学校的目的——也就是一切教育的目的——是教育有用的国家公民”[8](P96),即教育要为培养有用的国家公民服务,要为实现国家目标服务。

而成为有用的公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关于国家职责的知识,了解国家的本质和任务;

第二,具备杰出的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

第三,具备国家所需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情操,如爱国、牺牲、忠诚、勤俭、忍耐等美德。

(二)国民教育的任务

根据公民教育的目的,凯兴斯泰纳确定国民教育的任务。

其一,建立学校各种学生联合组织,劳动场所和采取正确的劳作方法,教育学生习惯于为集体服务、尽义务,在自愿参与、服务、相互关照及自愿奉献的情况下,从道义上促进这一集体的发展;

其二,通过共同劳动来唤起对一切行为极端负责的责任感;

其三,必须锻炼学生学会按照正义和公理的准则,去解决劳动集体中出现的利益争端问题;

其四,通过某些具体事例,培养学生将服从全体利益变成一种自觉的想法。

总之,国民教育的任务是创造具体的条件。

通过实践磨练,培养公民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及各种具体的能力,使其能切实地服务于现有立法国家,使之越来越接近于道德集体这一理想。

提出了培育“有用的公民”的教育目的,较辩证地反映了科技进步、政治民主、国家富强三者统一的关系,更加符合魏玛共和国的进步要求,不仅受到当时政府的重视,产生了积极的现实作用,而且对二战后德意志民族教育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影响。

笔者认为,我国的公民教育可以从凯兴斯泰纳的公民教育思想中汲取营养。

我国学校德育工作长期只重视受教育者道德行为规范中的遵从的一面。

重视对学生进行义务的教育。

形成灌输为主的模式,忽视对受教育者进行道德反思的教育。

存在凯兴斯泰纳所提到的缺乏对学生进行道德判断力、公正合法意识的训练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共同道德原则也包含了每个人类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即共同道德权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从根本上说,由于道德主体是具有“独立性”的人。

是“权利主体”。

履行义务的人应是“权利主体”,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格。

这就规定了讲义务、讲道德的自愿性、自觉性。

也就是说。

唯有“权利主体”的确立,才会有志愿奉献。

因此在学校课程中除了强调行为规范的一面,也要重视对受教育者道德权利意识的培养,培养他们的道德判断力和公正合法意识。

我国当前急需促进公民教育课程化。

这可以参照国外的三种模式:

一是专门开设“公民”课程;

二是将公民教育整合到有关课程之中;

三是专门开设“公民”课程,将公民教育贯穿到有关科目的教学之中。

在公民教育课程化的过程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从教育目的中体现公民教育的理念,并将其融会到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中。

三、公民教育的方法——劳作学校

凯兴斯泰纳认为,实施公民教育的最佳方法是建立“劳作学校”,实行劳作教育。

劳作教育是凯兴斯泰纳公民教育思想的现实基础,也是其教育实验的重要内容。

在学校,通过共同劳动活动,学生不仅能够形成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还能具备国家所要求达到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情操,增强集体观念,培养国家责任感和牺牲精神。

(一)劳作学校的意义

德语“arbeitsschule”汉译“劳作学校”或“劳动学校”;

其中“arbeit”一词,汉译为“劳动、工作、劳作”,德文原意指从事农业的“苦工”、“贱役”,含贬义,后来词意的外延逐步扩大,兼含有手工技术劳作及一般需要体力的劳动,渐含褒义;

到了近代,该词也应用于脑力劳动方面,即所谓“精神的作业”[9](P89)。

凯兴斯泰纳虽未直接阐释“劳作”含义,但从其著作可知,凯氏不仅赋予该词体力劳作与精神劳作两方面含义。

而且热情赋予该词人类文化的创造性的积极意义。

凯兴斯泰纳正是从劳动与人类文化财富的关系中来理解“劳作”的意义及劳作与教育的关系。

人类通过劳动创造文化财富;

而人类的文化财富,也都打着其创造者的精神烙印,包含着创造者的独特的精神结构,具有其创造者的独特个性。

既然劳动创造文化,既然每一种文化财富都会有一种精神结构,那么,只是具有同样的,或者说,近乎同样的精神结构的人,才有可能接近它;

而且这一文化财富只对于“接近”它的人,才会变成精神财富。

“接近”不是“死记硬背”而是“创造性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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