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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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
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
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
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三、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
提出工程变更报告,必须备有详细的现场资料和设计变更方案,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变更施工。
四、工程变更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计量支付必不可少的资料。
因此,工程变更工作必须由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负责。
五、正常的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按合同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条件、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
在本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项目公司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设计文件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四、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或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
五、保持原设计标准,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耕地;
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六、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的。
七、有利于改善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竣工后的维护费用。
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有利
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工效、改善施工条件和促进技术进步。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一、在已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
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且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项目公司或其他人实施。
三、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线型、标高、位置或尺寸。
五、工期的变化对工程里程碑事件有较大影响以及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已批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六、设计工程投资变化及为完成本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九条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批准程序及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
一、一般变更
指涉及分部分项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施工中一般设计、施工问题处理引起的工程变更,不改变工程的技术标准;
不改变重要的结构形式;
不增加养护费用、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
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
不会因为变更而引起其它变更(可合理地预见到)。
包括:
(一)急流槽、连续300米以内的边沟、排水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的变化;
(二)连续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采空区、岩溶处理等)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三)挡土墙、矮墙、护坡位置在沿线路方向小于15米的调整或基础埋置深度及高度的改变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四)涵洞、通道位置小于30米的变动,或长度变化小于10米的增减,或在满足净空要求的同时,基础高程小于30厘米的变动及交角、进出口型式的改变;
(五)大、中、小桥基础(包括系梁)的埋置深度小于50厘米的变动;
(六)经过计算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不减少钢筋截面面积情况下钢筋直径的变更;
路基、路面桥涵在不影响造价和质量时,材料的变更;
(七)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其引起的边坡坡率、路基处理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八)挖(钻)孔桩中土石比的变化;
(九)绿化工程数量及位置变化;
(十)同一地段连续挖方段的翻松压实工程数量的变化;
(十一)其它单项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费用增减小于10万元。
二、重要变更
(一)连续300米以上排水沟、边沟设计纵坡及标高的调整或长度、型式的变化;
(二)连续的不良路基处理(如软基、采空区、岩溶处理等)时因地质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三)挡土墙、矮墙、护坡位置沿线路方向大于等于15米的调整,或结构型式的改变,或基础埋置深度、高度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四)涵洞、通道数量的增减或孔径、结构型式的改变,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至200万元;
(五)涵洞、通道位置大于等于30米的变动,或长度大于等于10米的增减,或基础高程大于等于30厘米的变动,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六)大、中、小桥基础(包括系梁)的埋置深度大于等于50厘米的变动,小桥结构型式的改变,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七)挖(钻)孔桩桩长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八)路基挖方土石成份的变化及引起的边坡坡率、基床处理的变化,且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九)工程项目如改路、改沟、改河等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减少,且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十)其它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金额增减在10万元至200万元。
三、较大变更
指涉及单位工程的布置调整,关键施工方案,建筑物结构形式改变等内容的变更,包括: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增减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四、重大变更
指涉及大桥总体工程规模特性、标准、桥位和线路的变化,重要结构物的增减,已经批准的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等项改变的且需要向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变更、重要变更由项目公司审批,报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较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重大变更报公司董事会和省交通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及处理方法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依次报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公司总工办审查;
驻地办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总监办、总工办审查。
审查部门按照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依次报项目公司征迁协调负责人、总工办审查;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直接报项目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按照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工程变更具体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程序如下:
一、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办理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现场勘查
1、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表》,汇报给项目公司总工办。
项目公司总工办及时联系设计单位和总监办,由总监办负责组织驻地办、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现场会,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议进行现场调查。
工程技术较复杂的变更需要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开会讨论,会审结果形成《工程变更处理纪要》,以下称纪要。
纪要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纪要必须在相关各方(项目公司、监理单位、设计代表、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察看核对的基础上,充分对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
在纪要中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变更数量的增减情况(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形成的纪要附现场量测的原始数据记录和草图。
工地会议核实工作量时,应确定计算方法和规则及应增减项目及数量。
工程变更会议应分轻重缓急,关系到安全及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处理。
2、设计代表在现场会勘后按纪要的要求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1)设计代表根据纪要或项目公司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变更图纸以及直接由设计院出具的补充完善设计图,填写《设计变更图审查流转单》(该表由设计单位自行定制)后提交项目公司总工办;
(2)项目公司总工办收到设计代表提交的变更图纸后,先由项目公司总工办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3)项目公司总工程师在总工办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4)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交项目公司,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工办下发至总监办;
(5)项目公司总工办将变更图纸下发至总监办,由总监办签收并转发。
(二)工程变更资料申报
1、变更申报单位收到变更设计文件后,申报单位应进行变更报批,申报单位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书面变更一式6份,其中施工单位2份、驻地办、总监办各1份,项目公司2份,并附《工程变更金额估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和《工程变更数量及金额审核表》,报驻地办审查。
2、驻地办审查
驻地办对变更资料就有关费用、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