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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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宣传了政策;
二是培训了人员;
三是摸索了经验;
四是明晰了产权;
五是解决了问题;
六是维护了稳定。
上述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
镇、试点村都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试点村成立了以村支书为组长的林改工作小组,形成了“两级一把手”的工作机制,对试点工作的成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二是群众拥护。
在实施中,路子村把林改政策都百分之百的交给群众,认真落实还权于民、让利于民的各项政策。
广泛调动了林农群众参与和支持林改的积极性,为林改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是措施过硬。
一是有过硬的目标管理措施。
路子村、包组镇干和镇政府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
二是有过硬的工作作风。
包组镇干、林业站全体工作人员、路子村全体村干吃得苦、耐得劳,扎实工作,乐于奉献。
三是有过硬的工作质量要求。
镇林改办出台了质量检查办法,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
四是有过硬的奖惩措施。
对9月10日前完成林改的镇干发放交通补贴150元,逾期者,罚款200元,对路子村干9月10日以前完成全村林改的村干工资上浮10%,逾期者下浮10%。
五是有过硬的保障措施。
镇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印刷了有关的林改资料和宣传册一万多份,路子村解决了勘界组的生活等,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尽管我镇前段集体林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少数干部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缺乏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存在畏难情绪和无所谓思想。
二是试点村投入的林改经费不足。
但从总体来讲,全镇试点工作开展是成功的,为即将全面铺开的全镇林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神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充分显示了党中央推进林改的坚定决心。
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去年11月4日还召开了全省林该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地的林改工作务必在2008年12月底前启动。
市委、市政府在今年3月13日召开了全市林改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县的林改工作务必在2009年3月全面启动,2010年8月前全面完成,并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衡发[2009]3号)。
因此,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是全国一盘棋。
我们别无选择,必须坚决贯彻。
只有这样,才能圆满完成中央和省、市交给我县的林改工作任务。
第二点是深化农村改革、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广大农村群众重要的生活保障。
我镇林业用地面积4.2万亩,其中集体林地3.0万亩,林业发展潜力巨大。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定”等一系列改革,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造林难、护林难、防火难、投入难、科技兴林难等问题日益困扰着林业事业的发展。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坚持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兴林富民为目标,通过“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题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8、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这将有利于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点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举措。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
发展现代化农业,既要继续挖掘耕地潜力,也要做好山区和林地文章。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集体林权改革明晰产权,使广大林农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在林地上实行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林业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农村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吃透政策,严格程序,全面稳妥推进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这里,大家重点要准确把握好以下四点:
第一点,要准确把握林改工作的目标
本次林改工作的目标是:
从现在开始到今年12月底,全镇36个村都要全面完成全镇集体林地的产权明晰、承包到户等工作,林权纠纷调处率达85%以上,确权发证率达98%以上。
第二点,要准确把握林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集体林地是所有权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林山地和宜林山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宜林地,包括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头上,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集体林权制度。
在明晰产权的具体工作中,大家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十点:
1、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者多数农户不愿意承包的“插花山”和立地条件较差的荒山、荒地等集体林地经营权,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也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通过招标、租赁、拍卖、公平协商等形式按一定期限(一个短轮伐期内)实行承包或股份合作经营。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对已经流转的自留山,要完善山林流转手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
林地的承包期限延长到70年。
林业“三定”时承包到户的承包年限从当时算起,本次改革承包的,承包年限从承包之日算起。
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
责任山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明晰确认。
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明晰到户后,承包户所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在承包期内不随承包户人口的增减而变更。
4、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确权发证。
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
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
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
迁移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原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5、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
要坚持宜分则分、以分为主的方式承包到户,在坚持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对林地分散、面积较少、立地条件较差的林地,也可以实实行均股均利不分山。
国家或地方重点建设即将被征占的集体林地,城镇周边和人口密集、山林面积很少(人均山林面积0.3亩以下)的地方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对山林面积特别大、经营状况较好、分配方式合理的集体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分股不分山”或“分山不分林”的形式将林权明晰到农户,组建新的股份制林场。
对于改变经营主体的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
对经营状况差、分配方式不合理、群众意见大的集体林场,可采取林地“均山”、林木“均利”的形式明晰到农户;
原来集体经营的山林有负债的,可按山林面积或股份将债务分解到山林权益人,林木折价抵偿债务,但抵偿不得超过现有林木价值。
6、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
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维护原集体林地经营权人的权益;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对已经流转但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采取预期确权的方式明晰,但要依法维护合同承包人的林木所有权权益。
所有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不得抛荒或掠夺性经营。
7、集体林产权明晰方式及承包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实行通知会议签收、参加会议签到、投票表决签名、通过方案签字的“四签”制度。
对于采取均股、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8、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人口界定,以常住户籍存量为准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勘界发证。
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由林权权利人对林权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确认,办理签领手续。
对权属不清或者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县、乡镇林业、档案管理部门要将林权档案管理纳入改革工作内容,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不得采取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措施。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
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
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
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头上。
(六)落实责任。
承包集体林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