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价钱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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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价钱公报
黑龙江省价钱公报
2010年第11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价钱公报
总第75期2010年第11期11月25日出版
主管: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
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
主办:
黑龙江省价钱监测中心黑龙江价钱信息网站网址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http:
电话:
(0451)印刷:
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
邮编:
150001
地方文件
黑价联〔2010〕65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
黑价联〔2010〕6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1)
黑价联〔2010〕6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加格达奇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
黑价联〔2010〕75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青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3)
黑价联〔2010〕7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勃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
黑价联〔2010〕7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5)
黑价联〔2010〕7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
黑价联〔2010〕7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新增本科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6)
黑价联〔2010〕8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哈同双鸭山(集贤)至佳木斯段继续按原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9)
黑价联〔2010〕81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秦家至东风段继续按原标准收取通行费的通知…………………………………………………(10)
黑价联〔2010〕84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新增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12)
黑价联〔2010〕8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14)
黑价联〔2010〕87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
黑财综〔2010〕14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人防工程使用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15)
黑财综〔2010〕15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残疾人驾驶许可考试费和特殊情形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批复…(17)
黑价行〔2010〕31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青冈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18)
黑价行〔2010〕312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五大连池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18)
黑价格〔2010〕314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急救中心担架费标准的批复………………………………………………………(19)
黑价经〔2010〕315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
黑价经〔2010〕316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收取热网工程建设费的批复………………………(20)
黑价经〔2010〕32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五大连池门票价格的通知………………………………………………………(21)
黑价经〔2010〕321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22)
黑价经〔2010〕328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海林林业局雪乡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23)
※地方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
调整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黑价联〔2010〕65号
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增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北政呈[2010]31号)收悉。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增进你市基础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市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含供热设施3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利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
三、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钱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收费期限。
自2010年7月15日起试行至2011年7月14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此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北安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4号),自本批复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关于肇源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黑价联〔2010〕66号
肇源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源政呈[2010]27号)收悉。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加速你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县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利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
三、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报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收取。
四、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钱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收费期限。
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11年8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关于加格达奇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黑价联〔2010〕69号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加政发[2010]21号)收悉。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利用范围。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
三、你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如需征收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一并收取。
四、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由区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五、你区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价钱、财政部门要对专项配套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与本规定6项内容重复的,不论冠以任何名称,一概取消。
同时要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11年8月31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关于青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黑价联〔2010〕75号
青冈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青政呈[2010]23号)收悉。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加速你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在你县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收费标准中未包括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你县如需开征,由你县县政府提出,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二、利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
三、管理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按规定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钱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收费期限。
自2010年9月10日起试行至2011年9月8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
关于勃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黑价联〔2010〕76号
勃利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勃政函[2010]19号)收悉。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加速你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