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价钱公报黑龙江省价钱公报2 0 1 0年 第11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价钱公报总第75期 2010年第11期 11月25日出版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主办:黑龙江省价钱监测中心 黑龙江价钱信息网站网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电话:(0451)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邮编:150001 地方文件黑价联20106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黑价联2010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1)黑价联201069号黑龙江
2、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加格达奇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2)黑价联20107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青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3)黑价联20107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勃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黑价联20107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5)黑价联20107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黑价联2010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新增本科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6)黑价联20
3、10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哈同双鸭山(集贤)至佳木斯段继续按原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9)黑价联20108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秦家至东风段继续按原标准收取通行费的通知(10)黑价联20108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新增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12)黑价联20108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14)黑价联20108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黑财综201014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物
4、价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人防工程使用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15)黑财综201015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残疾人驾驶许可考试费和特殊情形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批复(17)黑价行201031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青冈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18)黑价行201031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五大连池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18)黑价格20103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急救中心担架费标准的批复(19)黑价经20103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滨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黑价经20103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尔
5、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收取热网工程建设费的批复(20)黑价经20103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五大连池门票价格的通知(21)黑价经20103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市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22)黑价经201032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大海林林业局雪乡国家森林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23)地方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黑价联201065号北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增北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供热管网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北政呈201031号)收悉。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
6、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增进你市基础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市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含供热设施3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利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
7、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三、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钱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收费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起试行至2011年7月14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此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北安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4号),自本批复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
8、厅关于肇源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黑价联201066号肇源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申请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源政呈201027号)收悉。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加速你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县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二、利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三、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报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收取。四、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
10、58”价钱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五、收费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11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加格达奇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黑价联201069号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加政发201021号)收悉。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
11、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利用范围。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三、你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如需征收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应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后一并收取。四、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区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
12、时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五、你区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价钱、财政部门要对专项配套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与本规定6项内容重复的,不论冠以任何名称,一概取消。同时要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六、此批复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至2011年8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青冈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批复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黑价联201075号青冈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青政呈201023号)收悉。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
13、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加速你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增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标准。凡在你县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计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份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收费标准中未包括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你县如需开征,由你县县政府提出,经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二、利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数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
14、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计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计划红线。三、管理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征收,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按规定利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单据,并到同级价钱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钱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收费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试行至2011年9月8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勃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黑价联201076号勃利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勃政函201019号)收悉。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份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黑价联字20027号),为加速你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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